中文名 |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 外文名 | 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简称:CENEL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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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976年 | 机构地址 | 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
宗 旨 | 协调各国的电工标准,以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
CENELEC与CEN长期分工合作后,又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名为"共同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简称CEN/CENELEC。但原来两机构CEN、CENELEC仍继续独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过了一个"标准化工作共同程序",接着又把CEN/CENELEC编制的标准出版物分为下列两类:
1、EN(欧洲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通过此EN标准将赋予某成员国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合法地位,或撤销与之相对立的某一国家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必须与EN标准保持一致。
2、HD(协调文件):这也是CEN/CENELEC的一种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各国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应当公布HD标准的编号及名称,与此相对立的国家标准也应撤销。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至少应与HD标准协调。
早在70年代,为了实施电气产品的安全认证,CENELEC曾专门编制了一套安全标准,即CEE标准(当时还没有规定编号办法),并建立了一个电工产品认证用的CB体系,即各CENELEC成员的认证检验机构互相承认检验结果。曾经在欧洲认证体系中起过作用(目前仍在部分使用)的CEE标准的主要产品见表。
为了进一步实施CB认证体系,1973年CENELEC前身的成员国机构共同签署了一个CENELEC认证协议(CCA)。签署者互相约定,由某一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按某一协调标准作出的检验结果将被其它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所承认。检验的机构只须用一份"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其它机构,即可得到他们的承认。因此,我国电工产品出口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欧洲一个主要国家(如德、英、法、意、荷等)的认证检验机构(如VDE、BSI、UTE、IMQ、KEMA等)的测试证书和标志,即可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
在CENELEC的主管范围内,电线电缆是一种特殊情况,另有一个HAR协定。按此协定,欧洲各国中使用同一种电线电缆认证的协调标志。即由电线电缆厂所在的成员国的认证机构对某种电线电缆产品进行认证后,即可在该产品上加上该国合格标志(用彩色条纹表示,统一由VDE协调条纹组合),再加上一个▽HAR▽标志,此产品即可在欧洲16国中通用。我国国内的电线电缆企业是不能利用这个HAR协定的。我国生产的电线电缆要想出口到西欧这16国,较便捷的方法是先向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申请CB测试证书。CCEE安排在上海电线电缆检测站或广州电气安全检测站测试,合格后由CCEE颁发CB证书。企业持CB证书及CB测试报告再去向欧洲某一国认证机构申请该国标志。我国的家电产品或其它电工产品,如带有电源插头线的,为便于整机出口西欧,必要时可购买一根带HAR标志的电源线。
除CCA及HAR协定外,CENELEC的电子元器件委员会(CECC)也建立了一个协调的优质证明体系,其工作情况与HAR协议相似。
CENELEC和CEN以及它们的联合机构CEN/CENELEC是欧洲最主要的的标准制定机构。
CENELEC于1976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由两个早期的机构合并而成。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CENELEC的成员是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7个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除冰岛和卢森堡外,其余17国均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国。
CEN于1961年成立于法国巴黎。1971年起CEN迁至布鲁塞尔,后来与CENELEC一起办公。在业务范围上,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它领域。其成员国与CENELEC的相同。除卢森堡外,其它18国均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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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考《电工进网许可证》就去含区的市级电能源局或供电局报考。
国家 CENELEC CEN
欧共体国家
比利时 CEB IBN
丹麦 DEK DS
德国 DKE DIN
法国 UTE AFNOR
希腊 ELOT ELOT
英国 BEC BSI
爱尔兰 ETCI IRS
意大利 CEI UNI
卢森堡 SEE SEE
荷兰 NEC NNI
葡萄牙 IPQ IPQ
西班牙 AEE AENOR
欧洲自由贸易区
芬兰 SESKO SFO
冰岛 ICS ICS
挪威 NEK NSF
奥地利 OVE ON
瑞典 SEK SIS
瑞士 CES SNV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最近批准筹建全国食品分析与抽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9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委会),其中电工电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2个,如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最近批准筹建全国食品分析与抽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9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委会),其中电工电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2个,如下:
CEN 的宗旨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化合作;积极推行ISO,IEC等国际标准;制定本地区需要的欧洲标准;推行合格评定(认证)制度,以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CEN 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是相互支持、互为补充的3个独立的标准化机构。
CENELEC 负责电工电子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ETSI负责通信技术与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则由CEN 承担。
1992年以前,CEN成员仅限于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18个成员国。1992年7月CEN全体大会决定CEN适度地向其他国家和组织开放,但在会员权利和义务上仍有所限制。截至1998 年底,CEN 共有成员44个,其中:正式成员19个;观察成员14个;协作成员6个;通信成员5个。正式成员是欧盟12个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6个成员国以及捷克的国家标准化机构;观察成员是中、东欧国家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协作成员是CEN全体大会于1992年增设的:
由代表欧洲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行业学会、协会组成,没有投票权,但在CEN做出决定之前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在行业技术管理局会议上发表意见,通讯成员是来自欧洲及其他洲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1957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标准化机构领导人联席会议上,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提议成立欧洲标准化机构,并委托专门小组起草机构组织章程及议事规则。
1961年3月23日在巴黎召开欧洲标准协调委员会(CEN)成立大会。法、英、意、德等l3个国家为创始成员国。
1971年6月修改组织章程时改为现名。
1975年CEN总部由巴黎迁往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截止到2010年,CEN已经出版了1090份文档,包括EN标准(ENs)、EN预标准(ENVs)、技术规格(TSs)、技术报告(TRs)、CEN报告(CRs)、CEN手册(CGs)、CEN工作组协议(CW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