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纳雍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乡(镇)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纳雍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乡(镇)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地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和防治效益监测。县级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工程管理,包含规划方案、年度初步设计、项目监测、项目评审、图文材料检查验收。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以恢复和保护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纳雍、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林草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防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石漠化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与各试点乡(镇)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县委政府对各乡镇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的重点督查内容。

第五条 纳雍县石漠化管理中心是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全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同时对石漠化工程建设成效进行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监测结果。

第六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涉及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和平衡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任务;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农办具体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新增耕地的测算和认定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配合县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实施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第七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认真做好《纳雍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依据上级批准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精心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方案,并经县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数额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县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对辖区内工程建设负总责。

(二)项目法人制。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职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三)招标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毕节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需在招标结束5日内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在造林种苗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培育的种苗,严禁违反区域限定调运种苗;如需采购区外种苗的,须经地区林业局批准。

(四)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须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六)项目公示制。在工程实施前,县级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年度目标奖惩制。县人民政府将对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县目标办在其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中扣减相应比例的分值。同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编制好年度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水利或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做到图、文、表齐全和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初步设计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发改、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联合行文呈报地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档案实行磁介质和纸质双建。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门设施设备,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月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须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上报半年和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须包括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须同时上报。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严格考核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切实把握工程建设成效;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指标和方案,负责做好本县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核查等工作,并认真搞好工程效益监测。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县、地、省各级石漠化领导小组,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的机制。县人民政府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设立工程资金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严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预留10%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待地区检查验收后结算。报账方式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及机械作业费和劳务费,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上级要求足额配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财政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充分保障本级工程建设管理支出。工程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监理、项目评审、图文材料等工程项目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抓好资金运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有关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整个工程的自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其产权,并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档案,确保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正确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农民等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纳雍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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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遵义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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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义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 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 程项目管理办法》和《遵义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 、《遵 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 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为基 本建设单位,因地制宜,以流域为单元,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 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实施封山育林育草,人 工造林,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 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 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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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获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 广西201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获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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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下达我区201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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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地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和防治效益监测。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以恢复和保护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毕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林草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防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石漠化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由行署与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行署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行署督查室的重点督查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全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同时对石漠化工程建设成效进行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监测结果。

第六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涉及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和平衡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任务;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农办具体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新增耕地的测算和认定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配合县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实施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第七条 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依据上级批准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精心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方案,并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数额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对辖区内工程建设负总责。

(二)项目法人制。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职能,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三)招标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毕节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需在招标结束5日内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在造林种苗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培育的种苗,严禁违反区域限定调运种苗;如需采购区外种苗的,须经地区林业局批准。

(四)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须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六)项目公示制。在工程实施前,县级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年度目标奖惩制。行署将对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市(区)和地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地区县、市(区)目标办和地直目标办在其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中扣减相应比例的分值。同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根据上级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编制好年度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水利或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做到图、文、表齐全和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初步设计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后,以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正式文件呈报地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档案实行磁介质和纸质双建。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门设施设备,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各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月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各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须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必须上报半年和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须包括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须同时上报。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严格考核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形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切实把握工程建设成效;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指标和方案,负责做好本地区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核查等工作,并认真搞好工程效益监测。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省石漠化领导小组并抄送地区防治石漠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的机制。县、市(区)须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设立工程资金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严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预留10%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待地区检查验收后结算。报账方式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及机械作业费和劳务费,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上级要求足额配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地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50万元,作为地区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充分保障本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监理、项目评审、图文材料等工程项目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抓好资金运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有关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为县、市(区)自查验收和地级复验。小流域内单项工程自查验收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的自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级复验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行署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和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注重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管与指导,确保各个环节的建设质量。

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其产权,并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档案,确保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务必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正确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农民等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指《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范围,包括新区和旧城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旧城区指东起瓦厂河,西至复烤厂,南起织纳路、环城路以北,北至老车站、马店包包、鹦哥寨、余家田坝、武装部、雍熙公园等建成区范围。

第四条 在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选址、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旧城区农居点设在老场麻窝(纳水路出口与老场路中间带状居民用地),其他旧城区不设农居点,不审批私人建房。确属危改房的,按危改标准审批。县城城市规划区其它地区农居点选址必须符合《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纳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设在瓦厂河包包上、小杜家湾、关寨等规划保留村寨及远期规划控制范围。农居点的用地由雍熙镇和各村民委员会调剂统征。

第八条 农居点布局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部门牵头,雍熙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的规划经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九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满足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均可申请私人建房。

第十条 农居点建设应编制布局规划。尚未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应加紧农居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无条件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地。农居点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十一条 私人建房申请选址凡属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申请建房:

(一)系该村在册常住农业人口,确属无房的。

(二)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移迁的居(村)民。

(三)符合分户批地条件,缺少住宅的农村村民。

(四)建房申请人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居住标准面积,房屋陈旧,居住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村)民。 最低居住标准:建筑面积村民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居民人均低于1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45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报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已经超过最低居住标准面积;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六)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的;

(七)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

(八)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二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达到:

(一)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

(二)东西朝向时,东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三)农居点规划内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宜小于1:0.95。

第十三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米;如邻里有相关协议,可同意拼建。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三层(包括车棚层),底层层高应不大于3.4米,楼层层高应不大于3.0米,建筑檐高不得超过10.4米。低于2.2米的自行车库只计算层次,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灾毁房或地势低洼等居住条件恶劣的旧房,可按危房解危标准予以维修或拆建,拆建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拆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建筑物原层数。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私人建房条件且满足第十二条条件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二)私人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大户指人口4人以上(包含4人),小户指人口3人以下(包含3人)。户内人口按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未婚独身子女凭证可按2人计算。符合单户分户条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凭证可按3人计算。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和货币分房补贴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第十八条 自建私房的建筑施工图应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施工必须由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建房户向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讨论同意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初审并签具意见后,上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然后转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对私人建房所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居点规划规定严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房的户主、地址、四址范围、相邻权、拟批方案等情况,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批准后的《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红线图、设计图纸,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雍熙镇人民政府领取《私人建房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验线等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应及时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由雍熙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私人建房竣工验收单》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私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长竣工期,但最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重新申办。

第二十八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已出台公布实施的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被强制拆除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30日公布,2007年8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试点工程是指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在2008—2010年实施的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三条 试点工程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石漠化治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致富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综合手段的运用,将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套使用,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市、县分别成立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解决全市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申报年度计划、下达投资计划、搞好检查验收等工作。

县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辖区内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内作业设计的编制、计划申报、项目节余资金调配、县级自查、进度报送及年度总结等工作。

各县有相关建设任务的部门是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相关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对建设内容全程负责。

建立石漠化综合防治目标责任制,将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的安排,工程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第七条 报送年度建议计划的文件包括:

1.工程年度建议治理任务和建议投资计划;

2.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3.上年度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检查验收情况等。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八条 根据试点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年)》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申报表,在已批复的实施范围内,选择集中连片的小流域编制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要组织乡村干部、技术人员、群众代表三结合的设计队伍,深入小流域现场实地调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在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作业设计需由具有工程咨询或设计 (范围为农业、林业、水利和地质灾害防治)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作业设计应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须对各工程县编制的作业设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作业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经审批的作业设计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投资等重大变更,须报省领导小组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投入实行中央补助、地方配套、群众自筹的投资机制。试点县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设计费、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等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地方配套资金为中央投入的10%,市县按1∶1配套,由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配于工程建设和办公经费等。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县财政局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各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也应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

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建设单位及时向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经核实同意后由财政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试点县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和审计,并在每年的自查验收报告中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县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个人、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购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参与石漠化治理,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在石漠化治理中,试点县要积极协调有关的涉农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工程建设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石漠化综合治理成效。

第十七条 试点县针对建设内容,积极组装、配套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组建或引进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参与石漠化治理,进一步提高治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和物资应根据经批准的作业设计确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以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石漠化治理项目,应由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材料供货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试点县以县为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监理单位能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监理意见将作为工程评估及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试点县要规范合同管理,严把验收关,对监理、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要按合同逐项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对采购的物资、材料等应按规定登记造册,注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制作发放清单,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行公示制,并作为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县要在县以上新闻媒体和项目所在乡镇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时间、地点、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开展石漠化治理监测工作。试点县要利用现有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力量,积极开展石漠化治理前后及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对比调查和观测,为制定石漠化治理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探索成功的模式。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试点县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督查制度。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数量,资金的管理、使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五条 年度工程完工后,试点县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由各县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自查,自查通过后,各建设单位要将石漠化治理有关资料完整移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由上级领导小组联合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试点县下年度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三年试点结束后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完成后,试点县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初验后,由省领导小组会同市领导小组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县,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以及没有提交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试点县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在搞好治理的同时,加大预防监督和保护力度,避免新的石漠化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各县要搞好报表统计、信息报送和年度总结工作,工程建设中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信息,年末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各县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将工程建设相关的文字、图表、音像资料等文书档案和电子文档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完整的石漠化综合防治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县要广泛开展石漠化治理技术培训,提高治理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工程建设,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石漠化治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益;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加大石漠化治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石漠化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二条 把钟山区作为探索多种管理模式试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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