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3年10月29日 |
---|---|---|---|
总部地点 |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工贸小区 |
牡丹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1986-12-29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街111号。牡丹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
1 建立一个具有良好敬业精神的管理班子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次性决定了项目班子的针对性。作为项目经理,在组建班子时,首先要明确这样一个认识,这个班子必须满足完成这个项目的各种要求。基于此,作为项目经理...
1 建立一个具有良好敬业精神的管理班子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次性决定了项目班子的针对性。作为项目经理,在组建班子时,首先要明确这样一个认识,这个班子必须满足完成这个项目的各种要求。基于此,作为项目经理...
南京市建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二级施工资质的中型企业,共有职工200余人,固定资产2200万元,各类施工设备80余台(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6人,公司主要承担各种大、中型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等。
唐山市新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7月,现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暂定)、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暂定),公司董事长高井辉、总经理高景岐均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指《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范围,包括新区和旧城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旧城区指东起瓦厂河,西至复烤厂,南起织纳路、环城路以北,北至老车站、马店包包、鹦哥寨、余家田坝、武装部、雍熙公园等建成区范围。
第四条 在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选址、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旧城区农居点设在老场麻窝(纳水路出口与老场路中间带状居民用地),其他旧城区不设农居点,不审批私人建房。确属危改房的,按危改标准审批。县城城市规划区其它地区农居点选址必须符合《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纳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设在瓦厂河包包上、小杜家湾、关寨等规划保留村寨及远期规划控制范围。农居点的用地由雍熙镇和各村民委员会调剂统征。
第八条 农居点布局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部门牵头,雍熙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的规划经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九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满足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均可申请私人建房。
第十条 农居点建设应编制布局规划。尚未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应加紧农居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无条件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地。农居点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十一条 私人建房申请选址凡属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申请建房:
(一)系该村在册常住农业人口,确属无房的。
(二)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移迁的居(村)民。
(三)符合分户批地条件,缺少住宅的农村村民。
(四)建房申请人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居住标准面积,房屋陈旧,居住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村)民。 最低居住标准:建筑面积村民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居民人均低于1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45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报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已经超过最低居住标准面积;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六)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的;
(七)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
(八)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二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达到:
(一)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
(二)东西朝向时,东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三)农居点规划内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宜小于1:0.95。
第十三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米;如邻里有相关协议,可同意拼建。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三层(包括车棚层),底层层高应不大于3.4米,楼层层高应不大于3.0米,建筑檐高不得超过10.4米。低于2.2米的自行车库只计算层次,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灾毁房或地势低洼等居住条件恶劣的旧房,可按危房解危标准予以维修或拆建,拆建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拆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建筑物原层数。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私人建房条件且满足第十二条条件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二)私人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大户指人口4人以上(包含4人),小户指人口3人以下(包含3人)。户内人口按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未婚独身子女凭证可按2人计算。符合单户分户条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凭证可按3人计算。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和货币分房补贴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第十八条 自建私房的建筑施工图应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施工必须由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建房户向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讨论同意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初审并签具意见后,上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然后转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对私人建房所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居点规划规定严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房的户主、地址、四址范围、相邻权、拟批方案等情况,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批准后的《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红线图、设计图纸,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雍熙镇人民政府领取《私人建房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验线等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应及时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由雍熙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私人建房竣工验收单》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私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长竣工期,但最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重新申办。
第二十八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已出台公布实施的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被强制拆除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30日公布,2007年8月1日施行。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市市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市政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市政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负责招投标、跟踪管理、竣工验收、移交管养等工作;负责或协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外联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的审核、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建设结算的审核、审计及跟踪管理工作;开展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00433B
一、新区房屋拆迁管理
(一)新区房屋的拆迁主管机关是县建设局,负责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县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新区的征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统一收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被征地上房屋的拆迁由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拆迁主体(拆迁人),拆迁人可自行组织拆迁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代办机构实施拆迁。
(三)拆迁人制定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组织实施拆迁。
(四)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提供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五)被拆迁人自拆迁公告确定拆迁之日起,必须在二个月内拆(搬)迁完毕。拆迁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规定期限拆除房屋。
(六)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行证据保全,不影响房屋拆迁的实施。
二、新区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自拆自建和划地安置三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拆除后残值归拆迁人所有。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拆迁人进行拆迁的,拆迁人将残值奖励给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运走的,视为放弃残值。
3、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优先申购政府统一修建的经济适用房。
(二)产权调换安置
由拆迁人在环城路以南新区NY—21—01地块修建安置房与被拆迁人等面积调换,互补差价。安置房沿经六路修建,一、二层为商铺,三层以上为安置住宅。
1、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等面积条件下,拆迁人修建的安置房市场价值超过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价值,在规定拆迁期限拆迁的,不要求被拆迁人补差;拆迁人安置的房屋超过被拆迁人房屋20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给拆迁人;调换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补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补差;拆迁人的调换房面积小于被拆迁人房屋面积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按超面积部分补差给被拆迁人。
(2)住房面积小于45平方米因经济困难无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修建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安置;超面积部分产权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经济情况好转后可按产权调换的规定购回产权,回购时按前款规定进行补差。
(3)经县民政部门、雍熙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五保户”,原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后,给予不低于45平方米的廉租房免费居住(住房产权属于政府)。
(4)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宅基地补偿时应扣除房屋占地部分宅基地的补偿。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拆迁人所有。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拆迁人进行拆迁的,拆迁人将残值奖励给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运走的,视为放弃残值。
2、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
经营性用房调换在经六路修建的安置房底二层修建的铺面,实行等面积调换。拆迁人的调换面积小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差;拆迁人的调换面积大于被拆迁人的,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按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给拆迁人;超过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补给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调换经营性用房的地段有差异的,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进行补差。
(三)自拆自建和划地安置
1、由拆迁人在环城路以南新区NY—21—01地块进行“三通一平”整理建房地基划给被拆迁人自建或联建。
2、划地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主体房屋被拆迁且无违法违章建筑的有土地承包证的该村农户。户籍关系在被征地村、无承包地,以及“农转非”后结婚的配偶不划地安置。在征地范围购买土地的外来户不划地安置(移民户除外)。临时建筑、简易建筑不划地安置。
3、划地标准根据被拆迁人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确定:
(1)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按80平方米划拨;
(2)占地面积80——10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按60平方米划拨;
(3)占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不含80平方米)按48平方米划拨;
(4)48平方米标准按开间×进深(4米×12米)划拨;
(5)60平方米标准按开间×进深(5米×12米)划拨;
(6)80平方米标准按开间×进深(6.67米×12米)划拨。
4、公摊面积:
根据规划沿开间长度1米分摊9平方米道路面积和空地面积。
(1)4米×12米地基公摊36平方米;
(2)5米×12米地基公摊45平方米;
(3)6.67米×12米地基公摊60平方米;
5、实行划地安置的宅基地补偿:
(1)划地面积(含公摊面积)超过被拆迁人的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54000元/亩补差给拆迁人。
(2)划地面积(含公摊面积)少于被拆迁人的宅基地面积,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54000元/亩补差给被拆迁人。
6、划地安置的农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服从规划部门的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联片建设。划地建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超出部分应按规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7、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享受划地安置的方式。划地自建拆迁房屋的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重置价为重新修建的建安成本价,砖混结构按420元/平方米补偿,砖木结构按38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结构按350元/平方米补偿。
8、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选择划地安置方式的,根据不同的划地标准,在规划指定的地段内可优先抽签选择地基。
三、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纳雍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处理。纳入拆迁安置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安置方式。本村农户既有合法建筑又有违法违章建筑的,若选择划地安置的,合法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都按重置价进行补偿,只按合法建筑的占地标准降1档进行划地;本村农户只有违法违章建筑且无合法主体建筑,确需划地安置的,对违法违章建筑只按重置价的80%进行补偿,按划地的最低标准48平方米划给其地基。
四、圈舍、厕所、围墙等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按县人民政府的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未公布涉及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贴花岗岩灶台:100元/平方米;
(2)贴瓷砖灶台厨柜:30元/平方米;
(3)木骨架塑料扣板吊顶:60元/平方米 ;
(4)沼气池:1300元/个;
(5)水池:①砖砌200元/立方米;②石砌150/立方米;
(6)坐式大便器:150元/个;
(7)洗脸盆:100元/个;
(8)灯具(成套吊顶灯):250元/套;
(9)太阳能热水器:2000元/套;
(10)花卉(玫瑰花):1元/株;
(11)大棚:25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算);
(12)土坯围墙:30元/立方米;
(13)木质花格:80元/平方米;
(14)钢筋混凝土:300元/立方米;
(15)雨阳罩:60元/米;
(16)其他:本细则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按成本价进行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六、坟墓的搬迁补偿
被征地村民所属坟墓的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补偿方案执行。被征地村民所属坟墓搬迁到县林场的,墓地由政府与林场协调;坟墓搬迁到其他地方的墓地由村民自行解决。
七、奖励
(一)在公告规定的期限签约腾房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现金奖励,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30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20元/平方米;选择划地自建10元/平方米。
(二)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优先申购政府统一修建的经济适用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拆迁的,拆迁人修建的安置房市场价值超过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要求被拆迁人补差;
(四)被拆迁房屋拆除后残值依法应归拆迁人所有。但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拆迁人进行拆迁的,残值可以奖励给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运走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