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通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 地 区 | 纳雍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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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地方性法律法规 | 领 域 | 基础设施建设 |
文件全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央、省、地通村公路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加快我县通村公路建设步伐,现对我县的通村公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建设通村公路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通村公路不仅要建设好,更要管理好、养护好,这是历史性转变。要在继续加快通村公路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通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提高公路保障水平,开创通村公路建管养并重的“新阶段”。通村公路建设发展主要立足于“通路”,重在基础设施建设;通村公路建设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仅要“通路”,而且要“通车”,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农村客货运输做到“路通车通”。
通村公路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任务要求
从2003年国家启动通村公路建设以来,我县共建设通村公路89条461.3公里,完成投资1845.2万元,采取的实施方式是项目所在乡镇负责施工,县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和资金拨付。当前,由于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较多,劳动力缺乏,有的乡镇管理人员不懂道桥建筑、施工安全知识,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建设质量不高,施工安全隐患大,全县通村公路建设陷入了“启动晚,进度慢,质量差”的困境,实施难度大。截止目前,尚未完成建设的公路仍有10条101.5公里,有的乡镇还拖欠民工工资,甚至出现了资金管理违纪现象。
根据去年(2006年)11月份地区在织金、金沙召开的通村公路建设现场会和07年全区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我县今年(2007年)建设通村公路的任务要求是:必须扭转通村公路建设进度慢,建设质量差,完成不了建设任务的现状;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公路建设方式;力争使通村公路建设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做好服务。
建设通村公路的措施
组织施工方式
通村公路实施采取“统一实施建设;统一机械化操作;统一技术管理;统一按工程量实施资金调度;统一验收标准”的方式进行。
1、项目业主
通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县交通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县的通村公路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的测量设计,制定工程的管理办法,负责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拨付,统计上报工程进度,总结施工经验,组织公路交竣工验收。
2、设计和审批
一般通村公路路线和小桥涵工程,由县交通局组织有设计资质人员按一阶段施工图进行设计,报地区交通局审批;中桥以上项目,由县交通局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范进行设计,报地区交通局初审后上报省公路局审批。
3、工程招投标
路线工程和小桥涵工程,不实行招投标,里程长、成片的工程由纳雍县养护工区组织交通机械施工队负责施工,里程短、易施工的零星工程由乡镇组织实施。中桥以上的工程要采用邀标的形式,选择有施工资质的队伍施工。属招投标工程必须严格按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进行管理,确保建设标准和质量。
4、交竣工验收
通村公路完工后,路线工程(含小桥涵)由县交通局组织初验,报地区交通局验收,省公路局进行抽查。中桥以上工程,由地区交通局组织初验,报省公路局验收。验收后,县交通局按规定收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5、质量监理和监督
为确保通村公路建设的标准质量,必须加强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工作。通村公路路线工程和小桥涵工程可由县交通局抽调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中桥以上的工程,必须由业主单位采取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的监理队伍负责监理。
所有通村公路工程的监督工作,均由毕节地区质量监督站总负责,县交通局明确二名有监督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全县质量监督。同时,热情欢迎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质量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通村公路的标准质量。
6、加强安全管理
通村公路建设,施工方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负责人,特别注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教育群众,自觉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要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的规定,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和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7、养护工作
通村公路建成后,按《公路法》第一章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规定。乡镇政府及受益的村是责任主体,要落实一定的养护资金解决通村公路的养护问题,建立机构精干、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养机制,使通村公路养护工作走向正规化和规范化。扭转重建轻养甚至只建不养的局面,把建、养并重的方针落实到实处。
技术标准
为保证全县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的一致性,在严格按照省颁标准建设的前提下,再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灵活掌握。具体的技术要求如下:
1、在地形比较平缓,地质条件较好,工程量较小的路段,按四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路基宽度6.5米,最大纵坡不大于9%,平曲线半径不小于15米。
2、在地形、地质特别复杂、困难的路段,可按省颁标准进行建设,路基宽度4.5米,并每隔300米在视线较好地方增设错车道,最大纵坡可放到12%,平曲线半径不小于10米。
3、通村公路要做到路基稳定,排水设施完善,路面平整,土边沟尺寸要求40公分×40公分,石边沟尺寸达到30公分×30公分,原则上每公里涵洞不得少于3道。路面要求底基层铺筑3.5×0.12米硬质基层,路面铺筑不少于3.5×0.06米机制碎石,路面要进行碾压,确保建一条成一条,为开通农村客运班车打下良好的基础。
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1、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根据省交通厅的安排,实施通村公路建设工程,每公里按8万元补助。其中,中央车购税补助7万元,地、县每公里各补助0.5万元。为便于资金调度,严格资金的管理,按上级要求在县交通部门设立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省、地、县的资金统一拨到专户上,县交通局统一调度,按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每次付款按照工程进度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0%预付),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支付工程款,要有交通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交通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付款。
由于我县地形条件较差,工程量偏大,目前尚未建设的通村公路是一些硬骨头工程。为此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直接工程费用上,资金分配是地区统筹10000元,负责大、中小桥修建;县交通局统筹10000元,用作勘测、设计、协调、管理等费用开支;余下作为路基、路面、涵洞、挡墙等建设资金,由县交通局按照工程量统一调剂使用。
2、作好公路建设用地和料场的调剂等协调服务工作
通村公路是直接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方便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是一项民办公助的公益事业。因此,通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等,以乡(镇)为单位,内部调剂解决。涉及通信、电力、林木、水利、房屋、坟墓等拆迁问题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由建设实施单位按照2000元/公里的标准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作为协调工作经费。
加强对通村公路建设的领导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通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县政府成立了纳雍县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纳府办通〔2007〕33号),对全县的通村公路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各乡镇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尤其是交通部门要充实技术和管理力量。各乡镇各部门都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实重视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理顺工作关系,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能,把通村公路建设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我县的公路建设呈现出新的面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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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纳府办通〔 2007〕113号 (2007 年 8月 1 日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依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规划管理, 规范私人建房行为和办事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贵州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 《纳雍县城总体 规划》(2003—2020),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指《纳雍县城总体规划》 ( 2003—2020)确定 的范围,包括新区和旧城区。 第三条
纳雍县富民煤矿掘进地质原始记录本(煤、岩巷道) 1、 迎头断面图: 2、 左、右帮展开图: 3、 平面图: 4、顶板岩性柱状图: 1、日期: 年 月 日 2、调查人: (1)、⋯⋯⋯⋯ 米至⋯⋯⋯⋯ 米 (2)、岩性描述: ⋯⋯⋯⋯⋯⋯⋯⋯⋯⋯⋯⋯⋯⋯⋯⋯⋯⋯⋯⋯⋯⋯⋯⋯⋯⋯⋯⋯⋯⋯⋯⋯⋯ ⋯⋯⋯⋯⋯⋯⋯⋯⋯⋯⋯⋯⋯⋯⋯⋯⋯⋯⋯⋯⋯⋯⋯⋯⋯⋯⋯⋯⋯⋯⋯⋯⋯ . ⋯⋯⋯⋯⋯⋯⋯⋯⋯⋯⋯⋯⋯⋯⋯⋯⋯⋯⋯⋯⋯⋯⋯⋯⋯⋯⋯⋯⋯⋯⋯⋯⋯ . ⋯⋯⋯⋯⋯⋯⋯⋯⋯⋯⋯⋯⋯⋯⋯⋯⋯⋯⋯⋯⋯⋯⋯⋯⋯⋯⋯⋯⋯⋯⋯⋯⋯ . 3、构造: ⋯⋯⋯⋯⋯⋯⋯⋯⋯⋯⋯⋯⋯⋯⋯⋯⋯⋯⋯⋯⋯⋯⋯⋯⋯⋯⋯⋯⋯⋯⋯⋯⋯ . ⋯⋯⋯⋯⋯⋯⋯⋯⋯⋯⋯⋯⋯⋯⋯⋯⋯⋯⋯⋯⋯⋯⋯⋯⋯⋯⋯⋯⋯⋯⋯⋯⋯ . ⋯⋯⋯⋯⋯⋯⋯⋯⋯⋯⋯⋯⋯⋯⋯⋯⋯⋯⋯⋯⋯⋯⋯⋯⋯⋯⋯⋯⋯⋯⋯⋯⋯ . 4、 水文: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监督”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农村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县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保障农村消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试点村建设范畴,使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由镇(乡)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一是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县政府对镇(乡)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火灾状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二是制定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生产生活的消防安全。三是成立乡镇、行政村政府领导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乡镇、村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是村委会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为广大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加强农村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筑起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消防安全屏障。一是各乡镇每季度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对单位、企业、村寨和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二是组织各村民组长每季度对村办企业、村寨、村民住宅、重点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一次以上,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作好登记,督促企业、村民整改。三是督促乡镇企业、村委会、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人员较集中、存放可燃物较多,容易引发火灾的重点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四是督促农民群众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建造房屋时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应采用过多的可燃材料,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要符合安全要求;柴草不应放在房前屋后或架空线路下方和路边,要集中统一堆放在露天堆场或自家的耕地上。五是对老、幼、病、残、酒等五类重点户和重点人员,村委会进行造册登记,每季度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检查和教育。可以以村为单位,确定专人对重点人员进行照看,随时对其安全状况加以关心,随时加强教育、提醒,用“严防死守”的方法控制。同时,要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告诫他们不要玩火。六是针对农村中发生的较典型的火灾,乡镇主要领导及时组织召开参加的火灾事故现场会,发生火灾事故的乡镇要剖析火灾事故的成因,总结火灾事故的教训作为今后工作注意的方面,从而起到一起火灾事故教育一片人的目的,有效避免今后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在培训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一是各部门、各乡镇以及村民委员会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做好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二是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之中,将消防宣传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三是要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四是要定期组织开展以老、弱、病、残、酒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家庭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使农民群众掌握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五是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在村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专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并在农户住宅张贴防火户门警示牌;六是各乡镇要建立一支以文化、广播、电影、法制部门人员为基础力量,志愿和义务消防人员参加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力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七是要在每个村至少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学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寨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建立起保障新农村建设成果的灭火救援体系,提高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一是各乡镇所在地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由乡镇干部、工勤人员、派出所干警、民兵骨干、保安、治安联防等组成,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装备,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在完成好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积极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二是行政村、自然村寨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配置手抬消防泵、火钩、火叉、长梯等灭火设备、设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三是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加强对多种形式农村消防队伍业务指导,共同制定灭火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农村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五)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
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新农村建设成果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推进农村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加强对集镇、村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审核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把消防规划与村容村貌改善、人居环境治理、乡村道路修建、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和信息化建设一起规划。二是对集镇、村寨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配置消防手抬机动泵和实用的灭火器具扑灭初期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三是要加强农村木板房改造和茅草房改造,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耐火建筑材料;要结合“村村通”工程,配套安排资金,加强村寨内的消防通道建设;四是在实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时,要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管道、水池、消火栓等供水设施;加快普及户用沼气,加大农灶改造力度,推广使用清洁、安全能源,有效防范火灾;五是在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时,对村寨内和农户电气线路进行改造和规范,防止电气火灾;六是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村容村貌建设,解决好柴草进村进寨、乱堆乱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减少民房火灾荷载,消除火灾隐患。年内落实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寨的消防基础设施,重点落实“三大法宝”即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机动泵、组建义务消防队。
(六)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消防自主管理水平
建立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邻里关系融洽、平安和谐的新型农村消防管理体制,引导和督促农村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村规民约,切实做到火灾隐患自查、自改,火灾事故自防、自救,真正凸显村寨、村民的责任主体作用,提高村民 “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消防安全意识。一是村委会要制定符合村民意愿、共同遵守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要包含以下内容:村民要自觉服从消防组织的管理,自觉抵制不安全行为;村委会要定期召开群众大会,宣传农村消防工作和防火知识,报告防火形势,强化村民防火意识;使用明火要有专人监护,严禁将灶灰乱倒乱放;不在可燃易燃物上(旁)点蜡烛和熏蚊香;熏烤腊肉、烘烤衣物要有专人看管;不准家中聋哑、傻、精神病人员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使用火源,教育小孩不玩火,发现小孩和聋哑、傻、精神病人员玩火要立即制止和举报;柴草不得堆放在房屋周围或房屋内;村民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沼气用火;村民要爱护消防器材设施,不许破坏和挪用公共消防器材设施,严禁占用消防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不得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杜绝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热器具应远离可燃物,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使用家用燃气等灶具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操作,用完后随手关闭所有闸阀;出门做到人走断电、火熄、气关;发现火灾要立即喊寨报告和拨打火警电话119;发现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和抵制。二是村委会要组织农户开展“十户联勤”、“五户联管”的村民自主管理模式,即在30户以上自然村寨和住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实行“十户联勤”责任制即由10家住户组成一个联勤小组,推选一名户长,由户长安排10家住户轮流挂牌执勤,负责防火工作;在30户以下或居住较分散的村寨,实行“五户联管”制度,即由5家住户组成一个联管小组,推选一名户长,由户长安排5家住户轮流挂牌执勤。主要负责检查当日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 “联勤”“联管”户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彻底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指《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范围,包括新区和旧城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旧城区指东起瓦厂河,西至复烤厂,南起织纳路、环城路以北,北至老车站、马店包包、鹦哥寨、余家田坝、武装部、雍熙公园等建成区范围。
第四条 在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选址、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旧城区农居点设在老场麻窝(纳水路出口与老场路中间带状居民用地),其他旧城区不设农居点,不审批私人建房。确属危改房的,按危改标准审批。县城城市规划区其它地区农居点选址必须符合《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纳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设在瓦厂河包包上、小杜家湾、关寨等规划保留村寨及远期规划控制范围。农居点的用地由雍熙镇和各村民委员会调剂统征。
第八条 农居点布局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部门牵头,雍熙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的规划经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九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满足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均可申请私人建房。
第十条 农居点建设应编制布局规划。尚未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应加紧农居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无条件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地。农居点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十一条 私人建房申请选址凡属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申请建房:
(一)系该村在册常住农业人口,确属无房的。
(二)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移迁的居(村)民。
(三)符合分户批地条件,缺少住宅的农村村民。
(四)建房申请人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居住标准面积,房屋陈旧,居住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村)民。 最低居住标准:建筑面积村民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居民人均低于1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45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报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已经超过最低居住标准面积;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六)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的;
(七)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
(八)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二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达到:
(一)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
(二)东西朝向时,东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三)农居点规划内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宜小于1:0.95。
第十三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米;如邻里有相关协议,可同意拼建。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三层(包括车棚层),底层层高应不大于3.4米,楼层层高应不大于3.0米,建筑檐高不得超过10.4米。低于2.2米的自行车库只计算层次,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灾毁房或地势低洼等居住条件恶劣的旧房,可按危房解危标准予以维修或拆建,拆建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拆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建筑物原层数。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私人建房条件且满足第十二条条件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二)私人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大户指人口4人以上(包含4人),小户指人口3人以下(包含3人)。户内人口按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未婚独身子女凭证可按2人计算。符合单户分户条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凭证可按3人计算。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和货币分房补贴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第十八条 自建私房的建筑施工图应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施工必须由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建房户向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讨论同意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初审并签具意见后,上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然后转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对私人建房所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居点规划规定严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房的户主、地址、四址范围、相邻权、拟批方案等情况,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批准后的《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红线图、设计图纸,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雍熙镇人民政府领取《私人建房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验线等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应及时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由雍熙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私人建房竣工验收单》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私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长竣工期,但最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重新申办。
第二十八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已出台公布实施的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被强制拆除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30日公布,2007年8月1日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20〕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豫政〔2020〕27号)精神,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引领作用,更好服务重大战略的实施,全面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高速公路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20〕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豫政〔2020〕27号)和全省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交通强国战略、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优化洛阳都市圈路网结构,提升洛阳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智慧的现代高速公路网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和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步施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明确全市高速公路建设重点和建设时序,在全面推进省高速公路“13445工程”项目建设基础上,适时推进我市“十四五”及2035年高速公路规划项目实施。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核。明晰市、县级责任,按照事权责任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监督考核办法》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三、发展目标
在高质量推进我市高速公路“超千工程”实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实施我市高速公路“13445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目标:到2025年年底,全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1000公里,力争通车里程居全省第3位。
四、优化建设管理体制
(一)强化市级统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洛阳市高速公路“13445工程”建设指挥部安排部署,积极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及河南交投集团、省交通发展集团两大交通投资平台,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13445工程”,确保工程按时开工建设,按时建成使用。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纳入省高速公路“13445工程”的项目,按照事权责任,积极做好投资人招标、用地手续办理、矿产压覆补偿、征地拆迁实施等,保障用地供给和土源供应,创造良好建设环境;充分利用好省补资金,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县(市、区)政府作为高速公路“13445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占补平衡指标落实、基本农田补划、用地预审、土地组卷报批、林地手续办理、土地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负责矿产压覆补偿及手续办理、社保费用交纳及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等工作。项目投资人给予征地拆迁费用补偿,由项目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
对采用“净地 20%”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实施的在建和已通车PPP项目,要依法依规履行合同约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正常运营。
(三)合理研究确定投资模式。按照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安排,高速公路“13445工程”建设任务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BOT EPC(建设—运营—移交 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力做好配合工作,确保项目征迁等前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对未纳入省高速公路“13445工程”范围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路一策”的原则,在不超过财政支出“红线”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积极吸引社会资本,采用PPP或政府收费等模式投资建设。
(五)营造优良施工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及时化解工程建设涉及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建设过程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哄抬物价、恶意阻工等行为,持续打击涉路黑恶势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市高速公路“13445工程”建设指挥部加强与项目公司和沿线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及时研判、协调、解决工程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六)加强资金使用与监管。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等制度,严防征地拆迁资金“跑、冒、滴、漏”及被挪用、被截留,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合法、合规、合理、有效使用。要强化资金跟踪审计、监管,从源头上严防腐败问题发生。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统筹项目前期工作。市高速公路“13445工程”建设指挥部积极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开展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文物勘探、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统筹投资人招标、土地组卷、开工建设等时间节点。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文物、人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
(二)科学推进项目谋划。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交通强国、副中心城市建设等有关要求,注重加强高速公路与交旅融合、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服务区提升改造等有效衔接,确保科学有序推进项目谋划相关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