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生活条件,省政府及地委、行署要求纳雍县在“十一五”期内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让全县广大农村饮水不安全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和供水保证率高的安全水。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使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到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结合纳雍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乡镇、村、学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饮水水源污染、水量减少、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在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内,其恢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恢复解决。
第三条 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县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雍县范围内由国家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乡镇、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目标。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和乡(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有关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职责:
1、水利局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并成册上报,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发改局会同水利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3、财政局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5、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等工作。
6、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7、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域占地和工程建设占地、用地等问题。
8、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是否按照“六制”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
9、审计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用地协调、青苗赔偿、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和工程的后续管理维护。
对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职责,要求任务落实到人,对影响工程进度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为加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管理力度,各乡(镇)水利工作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抓好本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效益的发挥。
第三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2、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每人每天55升为安全,达到每人每天35升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保证70—100天不下雨有水饮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先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建设计划到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商相关部门按照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轻重缓急、效果明显、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整村推进、“一事一议”的原则选定后上报地区。
技施设计由县水利局指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咨询意见完成设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分别上报批复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水源的测定记录要有测量人员、效益村代表、乡镇长和水利局长的签字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由县水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1、对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结构图、工程概算书等详细技术资料。
2、对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可以简化设计,但必须对供水规模、型式结构、质量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上报和批复,按工程建设规模实行以下分级管理: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级审批后上报有关资料报地区备案。
2、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上报地区审批。
3、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由地区转报省级审批。
第十六条 由于我县农村自然条件差异大,饮水不安全类型问题各不相同,因此在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宜蓄则蓄”的原则,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管理出发,进行多方比较,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之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更改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报批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1、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资金补助占总投资的70%,省级配套占9%,地、县配套分别占6%,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2、不使用中央资金的,省级资金占总投资的75%,地级配套占5%,县配套占10%,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十九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所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费文件中所列配套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将用于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乡(镇)、村要组织发动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发挥农村饮水安全效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批复文件,在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对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投入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后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费用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它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它费用(独立费用)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对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期间,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拔付工程进度款,实行报帐制度,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帐目,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款支付中,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严禁非法转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国家资金,用于调整到计划外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组、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类型、解决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供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水费征收方式等内容。主要建设内容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推广以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重点建设适度规模、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顾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对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的,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并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设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对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县水利局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等,按照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投标采购,并按省、地设计审查批复的数量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单户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可自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严把材料、设备的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关键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的产品用于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对土建工程施工,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土建工程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建设要实行质量监督。 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重要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质量认定等进行签证及施工质量认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原则上标示牌内容应含:项目名称(与下达文件一致)、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国家投入、匹配、群众集资投劳总数)、建设规模(水窖、容积/个数,电提:泵房面积、降压站规格、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自流: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工程效益、开、完工日期、设计单位预算、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五条 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采取旁站监理的模式,对零星分散的饮水安全工程,可进行巡回监理。
第三十六条 凡因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差、价差,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再经业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按进度报账。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水利局牵头、财政、发改、县会计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受益农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建设单位自检、县、地、省级验收四个层次进行。
第三十九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部门协作、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群众集资、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等。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符合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按村建卡(家庭水池、水窖按户建卡)、实际解决人数与建卡、规划数、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报道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施工,土建工程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材料及中间产品符合要求,砂浆饱满,外形美观流畅,环境卫生,管道、机电设备安装规范。
四、资金投入:国补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五、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建卡和装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情况,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等。
第四十条 分级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自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县级验收:建设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建卡汇总完成后,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县级验收工作。集中式供水工程逐次进行验收,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逐村进行。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地级验收。
第四十一条 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拟定整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完善,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第八章 工程建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加强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四十三条 对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并登记建卡,国家补助资金所在地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县水利局,使用权归乡(镇)或村,并登记建卡,工程供水管理实行“一户一表一卡”制。其他资金渠道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由乡(镇)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及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或县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水利局负责组建。成员由县水利局和受益乡镇、村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选举产生。
二、跨村的供水工程由水利站或乡镇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委托乡镇水利站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建。成员由水利站和受益乡镇、村组成。
三、单村联户的供水工程由村或受益区用水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职能。
第四十五条 加快水利体制改革,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必须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履行合同、毁约等行为的经济处罚细则,保证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各级管理组织要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出现责任事故的,除行政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各乡(镇)要与有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护办法,在保护区和管护区设立公示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做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以涵养水源、增强水源供水的可靠性。
二、不允许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污染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修建养殖场、厕所、垃圾场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三、制定水质取样化验检测制度,采用季检制对水源水质取样化验检测,以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四、工程管护区内,禁止开山取石、采砂、荒山开垦、陡坡种植等危及和影响供水工程建筑物安全的活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基础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标准制订征收水费价格,通过在受益区内进行“水费征收标准”公示,召开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会,报县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费收支方面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费应实行专户、专管,只限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开支管理员工资,不得挪作它用。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开张榜公示。自觉接受水利、物价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及评议。
第五十条 县水利局应对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水质监测体系,依靠卫生防疫部门和有检验能力的自来水厂,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日常检测,保供消毒技术指导,确保向用水户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第五十二条 加大广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保护、爱护供水工程的意识。对蓄意破坏设施的行为,情节轻的,应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结合实际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补充条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
首先写调研的时间,地点,目的;其次是调研经历,收到的教育和启发;最后是感言。
地方水的观测/出具各项指标是否超标检测报告/过滤消毒等设备相当于小型水厂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 [2005]130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 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 资项目。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 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 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由责 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 支持。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07 年 7 月 25 日 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2007 年 7 月 2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印 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2007]1752 号),同时修订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见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我们。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所设农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乡镇水管站是协调监督单位。
供水管理站的管理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第五条供水管理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
第六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供水管理者的管理
第七条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八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运行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费用的具体分担办法是:供水滤料再生、水泵、电控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管理处负责。管网损坏的,由村屯负责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处负责购材料焊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运行期间发生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供水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乡镇组织村组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供水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用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依据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
第十六条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帐簿要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能自行维修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管理处维修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接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要在1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出的,乡镇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乡镇作为主管部门,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供水屯的村党总支书记要全面掌握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发现问题视其情节扣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县水利局作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管网的运行情况,负责设备、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供水滤料的再生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安全饮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水质检测申请。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向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县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