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纳雍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所属地区 | 纳雍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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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 属 性 | 法律法规 |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实行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核和行使管理职权的村、乡镇、县直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第四条 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责任义务,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调查、指导、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1.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各项政策。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村、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
3.凡是答复申请人受理后,乡镇必须对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程序,使用规范术语,填写入户调查表,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听证或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及时将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4.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和鉴定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需要维修、改建的,要尽快制定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规划,尽快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 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集中连片建房点危房改造工程,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协议书,由乡镇承办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属统一规划分户自建的,乡镇或村委要与自建农户签订协议书。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规划设计组提供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集中连片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6.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属分散自建的,可参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农民自己维修的,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7.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及照片。
(三)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1.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的,登记后应在5日内移交给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进行处理;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和调查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监督、检查、鉴定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根据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与规划指导督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确保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
3.制定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乡镇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和不定期到施工地点实地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4.实行危房改造督查制度。县危改办、纪检、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保证进度和工程质量。
5.负责集中连片建房点的地质勘查、鉴定以及规划设计,做好相关资料和图纸。
6.督促指导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建筑方案、危房鉴定分类工作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对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7.协调整合各成员单位资金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申报家庭住房情况真实、准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及时向村及乡镇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接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机关调查。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县直有关监督、检查、鉴定部门的调查、鉴定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
(三)凡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进行住房重建、维修工作。
(四)接受群众监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其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的动态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五)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有劳动能力和懂技术的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地村及乡镇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止或取消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待遇。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承办人、工程承包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相关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就承担的相应责任。
承办人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工程承包人是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合同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拥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是指建设局、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金融部门、乡镇财政所;资金管理人员是指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危房改造和规划布局、建设等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查勘鉴定结果,负责及时提出危房报告及危房改造设计和维护意见。
(二)农村危房改造集中连片建房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做到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工程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经济发展办、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层层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奖惩机制,落实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四)实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住房维修和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上级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委、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五)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十)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十一)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十二)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三)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中,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集中建房点属于统建发包工程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危房鉴定不准确,把危房等级鉴定错误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危改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
(一)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严肃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警告。
(三)取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待遇。
(四)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五)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由于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非正常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组织部门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事关农村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本文通过对农村危房形成的原因、危房改造工作应把握的原则分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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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 为改善我县困难群众居住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201号)精神,我县坚持把农村危...
2008年初,贵州省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雪凝灾害。2008年2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视察贵州省雪凝灾情时,强调要把灾后造成倒塌、损坏房屋的重建和修复工作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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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自2009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以来,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全力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圆满完成。
该县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细化工作任务,层层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实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审批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严格实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和工程进展、竣工验收等情况,通过“一卡通”实施兑付。据悉,2009年至2014年,全县共完成危房改造任务14355户,危房改造面积896634平方米,全县受益人口55984人,全县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冉俊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生活条件,省政府及地委、行署要求纳雍县在“十一五”期内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让全县广大农村饮水不安全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和供水保证率高的安全水。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使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到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结合纳雍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乡镇、村、学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饮水水源污染、水量减少、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在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内,其恢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恢复解决。
第三条 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县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雍县范围内由国家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乡镇、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目标。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和乡(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有关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职责:
1、水利局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并成册上报,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发改局会同水利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3、财政局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5、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等工作。
6、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7、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域占地和工程建设占地、用地等问题。
8、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是否按照“六制”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
9、审计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用地协调、青苗赔偿、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和工程的后续管理维护。
对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职责,要求任务落实到人,对影响工程进度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为加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管理力度,各乡(镇)水利工作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抓好本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效益的发挥。
第三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2、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每人每天55升为安全,达到每人每天35升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保证70—100天不下雨有水饮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先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建设计划到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商相关部门按照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轻重缓急、效果明显、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整村推进、“一事一议”的原则选定后上报地区。
技施设计由县水利局指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咨询意见完成设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分别上报批复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水源的测定记录要有测量人员、效益村代表、乡镇长和水利局长的签字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由县水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1、对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结构图、工程概算书等详细技术资料。
2、对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可以简化设计,但必须对供水规模、型式结构、质量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上报和批复,按工程建设规模实行以下分级管理: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级审批后上报有关资料报地区备案。
2、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上报地区审批。
3、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由地区转报省级审批。
第十六条 由于我县农村自然条件差异大,饮水不安全类型问题各不相同,因此在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宜蓄则蓄”的原则,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管理出发,进行多方比较,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之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更改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报批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1、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资金补助占总投资的70%,省级配套占9%,地、县配套分别占6%,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2、不使用中央资金的,省级资金占总投资的75%,地级配套占5%,县配套占10%,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十九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所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费文件中所列配套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将用于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乡(镇)、村要组织发动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发挥农村饮水安全效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批复文件,在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对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投入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后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费用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它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它费用(独立费用)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对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期间,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拔付工程进度款,实行报帐制度,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帐目,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款支付中,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严禁非法转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国家资金,用于调整到计划外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组、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类型、解决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供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水费征收方式等内容。主要建设内容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推广以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重点建设适度规模、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顾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对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的,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并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设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对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县水利局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等,按照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投标采购,并按省、地设计审查批复的数量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单户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可自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严把材料、设备的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关键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的产品用于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对土建工程施工,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土建工程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建设要实行质量监督。 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重要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质量认定等进行签证及施工质量认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原则上标示牌内容应含:项目名称(与下达文件一致)、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国家投入、匹配、群众集资投劳总数)、建设规模(水窖、容积/个数,电提:泵房面积、降压站规格、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自流: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工程效益、开、完工日期、设计单位预算、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五条 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采取旁站监理的模式,对零星分散的饮水安全工程,可进行巡回监理。
第三十六条 凡因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差、价差,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再经业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按进度报账。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水利局牵头、财政、发改、县会计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受益农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建设单位自检、县、地、省级验收四个层次进行。
第三十九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部门协作、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群众集资、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等。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符合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按村建卡(家庭水池、水窖按户建卡)、实际解决人数与建卡、规划数、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报道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施工,土建工程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材料及中间产品符合要求,砂浆饱满,外形美观流畅,环境卫生,管道、机电设备安装规范。
四、资金投入:国补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五、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建卡和装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情况,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等。
第四十条 分级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自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县级验收:建设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建卡汇总完成后,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县级验收工作。集中式供水工程逐次进行验收,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逐村进行。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地级验收。
第四十一条 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拟定整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完善,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第八章 工程建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加强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四十三条 对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并登记建卡,国家补助资金所在地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县水利局,使用权归乡(镇)或村,并登记建卡,工程供水管理实行“一户一表一卡”制。其他资金渠道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由乡(镇)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及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或县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水利局负责组建。成员由县水利局和受益乡镇、村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选举产生。
二、跨村的供水工程由水利站或乡镇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委托乡镇水利站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建。成员由水利站和受益乡镇、村组成。
三、单村联户的供水工程由村或受益区用水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职能。
第四十五条 加快水利体制改革,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必须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履行合同、毁约等行为的经济处罚细则,保证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各级管理组织要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出现责任事故的,除行政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各乡(镇)要与有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护办法,在保护区和管护区设立公示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做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以涵养水源、增强水源供水的可靠性。
二、不允许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污染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修建养殖场、厕所、垃圾场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三、制定水质取样化验检测制度,采用季检制对水源水质取样化验检测,以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四、工程管护区内,禁止开山取石、采砂、荒山开垦、陡坡种植等危及和影响供水工程建筑物安全的活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基础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标准制订征收水费价格,通过在受益区内进行“水费征收标准”公示,召开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会,报县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费收支方面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费应实行专户、专管,只限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开支管理员工资,不得挪作它用。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开张榜公示。自觉接受水利、物价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及评议。
第五十条 县水利局应对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水质监测体系,依靠卫生防疫部门和有检验能力的自来水厂,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日常检测,保供消毒技术指导,确保向用水户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第五十二条 加大广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保护、爱护供水工程的意识。对蓄意破坏设施的行为,情节轻的,应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结合实际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补充条款。
10月14日-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督察组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高起荣带队到惠州市督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瀛、惠州副市长邓庆忠、惠州市住建局局长甘少权等陪同。
高起荣一行听取了惠州市和惠东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察看了惠城区马安镇龙塘村整村推进幸福安居工程示范点和惠东县多祝镇守望村中塘村小组农村危房改造示范点,入户看望了危房改造对象。高起荣对惠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给予了肯定,在示范点建设、档案建立、信息录入、资金配套等方面落实工作较好。下来,惠州市将以此督查为契机,严格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强化督查,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