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有功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中介有功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有效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中介有功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多人。

第三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举办项目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中来自宁乡县域以外的部分。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有功人员属奖励对象。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农业以及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规政策及“两型”社会发展要求并达到下面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有功人员奖励:

(一)工业项目:落户在经开区、金洲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金玉工业园以及夏铎铺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老粮仓镇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在经开区、金洲新区、玉潭镇、历经铺乡、白马桥乡、城郊乡、灰汤镇、夏铎铺镇、金洲镇、花明楼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一次性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其他乡镇,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现代农业项目: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型企业及矿产、沙石、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烟花鞭炮等项目;

(二)未竣工投产(营业)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入低于5000万元的林木粗加工和饲料加工项目;

(四)项目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五)中介有功人员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的;

(六)商贸项目没有启用统一收银系统的;

(七)增资扩股或者二期建设项目。

第四章计奖办法

第七条宁乡经开区、金洲新区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采用县级财政与园区共同承担制,其中县级财政负责50%,园区负责50%;其他项目载体单位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全部由县财政负责。

第八条计奖标准:

(一)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所缴建安营业税计算,土地款除外,下同)按3‰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5‰计奖。

(二)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1‰计奖,其中4A级主题公园、大型实景演出场所、商贸城市综合体及省域以上一级批发市场等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2‰计奖。

(三)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6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5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20万元。

第九条新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前10强并对宁乡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在申报奖励时,根据实际投资强度大小确定奖励标准。投资强度达到相应区域最低投资强度(经开区和金洲新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标准为140万/亩,其他区域工业项目为120万/亩)的按正常计奖标准计奖;投资强度达到75%(含)以上的,按正常计奖标准的75%计奖。生产性项目奖金最高额不得多于该项目建设期累计税收的30%(含30%);非生产性项目奖金最高额不得多于该项目建设期累计税收的10%;项目建设期或当年未实现税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除外),中介有功人员暂不予奖励;合同签订一年内未启动建设或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战略项目除外),中介有功人员不予奖励。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中介有功人员须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到县招商局备案,在外来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营业)后,持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信息受理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和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有功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县招商局填写《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中介有功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并组织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对项目实地勘查审验,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奖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中介有功人员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项目载体单位或引进单位申报。市级奖励与县级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获市级中介有功人员奖金的,如中介有功人员系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市级奖金的50%用于项目引进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浮报市、县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给奖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后我县所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出台的《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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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宁乡县水资源总量进行了估算,得出全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1.45亿m3,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1650m3,比全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还低504m3的结论。同时对宁乡县水资源统筹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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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的黑洞有多深 招商引资的黑洞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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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的黑洞有多深——6月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一次专题演讲时透露,最近审计署对6省区80个开发区调查发现,由于二元税制下的不规范操作,2003年以来这些地区一共减免税123亿元,除正常减免税以外,很多特殊政策导致税收流失65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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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水平,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在认真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经验及其奖励办法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12条,第一条是阐述本办法制定意义;第二至六条分别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报程序、资金保障以及时效等进行了明确;第七条是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第八条是落户县区的项目,如果项目纳税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引荐人已有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原则执行;第九条是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对骗取奖励行为的处罚机关、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及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商务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61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于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在市商务局网站向各有关商协会、企业及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建议。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363号),并经七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本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制定的办法。

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鼓励全民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原则

第一条 本原则是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为鼓励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凡为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

第二条 招商引资是指从格尔木市外引进的在我市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第三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突出、服务优质、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认定奖励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市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 (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五条 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认定的招商项目;

(二)投资格尔木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加工、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我市境内兼并、联合、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格尔木市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市外、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七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市外、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而不是通过我市内民间融资、市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我市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成标准要求;

(六)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2007年1月1日后引进的;

(九)项目在市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八条 项目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九条 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每年认定一次,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予以相应级别划分,奖金为税前金额。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

1、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2万元;

3、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项目,奖励3万元;

4、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含50000万元)项目,奖励6万元;

5、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

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指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投入、技术改造及收购、兼并、参股现国有企业的投资。

(二)公益类项目:

1、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公益类项目指用于道路、城市公共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电力、水利、新能源等基础设施的投资。

(三)捐赠类项目:

1、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对引进到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捐赠类指各类无偿捐助的资金(实物折抵)。

第十条 对获奖项目颁发“格尔木市优秀招商引资项目”证书,对获得最高档次资金奖励的引资人授予“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其余获奖引资人授予“格尔木市招商引资模范”称号,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嘉奖。

第六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表1),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资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四章第七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领取《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和《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的部门、单位申请上报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 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率证明(项目所属的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七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为便于我市招商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成立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专门负责每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表3)。认定小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项目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

第十三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部门、单位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要以公平、公正、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须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定)意见后报送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综合及行业主管单位汇总分类、复核,组织召开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会议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

(三)项目公示。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认定。公示期满后,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落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对其他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认定为当年度格尔木市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并报请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五)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优秀招商项目,以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单位、各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励资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引资人须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奖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章 奖励工作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追回奖金。项目申报引资人、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奖金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实行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在省、州已申报并受到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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