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长7名、副股长4名;其他干部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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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5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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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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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七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宣传、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工、青、妇和武装工作。

2、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变更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普法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

3、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协助领导对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招商引资工作。

4、负责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和电子政务工作。

5、负责局机关及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二)人事股。

1、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工作。

2、协助建设党总支开展党务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行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5、负责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三)建筑业监管股。

1、负责建筑行业的管理,监督在建工程参建主体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外来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准入经营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3、审批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市辖区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负责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5、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及造价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工程建设季度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并指导实施。

6、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

1、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

2、负责本系统财务核算、经济管理的监督执行与调节。

3、监督行政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

4、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化财务管理制度。

5、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燃气监管股。

1、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制度。

2、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燃气规划和建设;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监管股。

1、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

3、指导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危旧公房改造工作。

4、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5、拟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

6、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物业行业资质审核、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7、监督房地产交易、测绘、评估、租赁、白蚁防治及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七)城乡规划股。

1、组织编制市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按规定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临时用地许可证。

3、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送审工作;负责各项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放线、验线与复线管理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4、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的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规宣传教育;负责对建设工程批后的跟踪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复线工作;参与规划建设领域有关综合或专项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和小区的规划验收工作。

5、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市政和管线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受理各项市政和管线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申报,核发各类市政和管线路由红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和管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6、拟订村镇规划的政策措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核中心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重大建设工程选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房规划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乡规划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等地方性政策、规章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编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和危旧公房改造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发布工程建设季度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及造价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指导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与利用、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六)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重点历史文物建设保护规划;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

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区、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审查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市辖内大中型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城市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户籍档案管理;指导房产交易、评估、租赁、测绘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制度、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承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常见问题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爱国卫生、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卫生管理、房屋拆迁、管道燃气、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划出。

(三)划出除资质审核和上报外的物业管理职责。

(四)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推进建筑节能。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文献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南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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