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 所属地区 | 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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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 | 1995年2月28日 | 现有人员编制 | 27名 |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水利厅的正确领导下,水土保持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政府引导、项目带动、社会参与,采取政策优惠、资金扶持、技术指导、法律保障等多种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先后实施了黄河水土保持生态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治理、淤地坝和生态修复等4大综合治理工程,涌现出了以彭阳县为代表的山水田林草路全方位综合治理,以盐池县为代表的坝系建设与封禁自然修复相结合,西吉县的库-坝-池-窖联网高效利用水资源发展高效经济型流域,隆德县梯田化建设和海原县沟坝地建设等一大批治理规模大、标准高、速度快、效益好的综合治理示范区,连续7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10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有效开展,自治区人大连续多年对全区水土流失治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执法与跟踪检查,“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自治区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状,水土保持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良性轨道。
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基本建成,对自治区境内重点支流、流域以及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全面开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监测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水土保持监测公报。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水土保持局为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综合治理科、预防监督科和水土保持监测科5个科室。现有人员编制27名,专业技术人员23名,其中正高职高级工程师2名,具有副高职称12名,中级职称7名,初级职称2名。
水土保持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改良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持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水土保持的措施有农业措施...
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科学性, 二是地域性, 三是综合性,四是群众性。
宁夏全区水土流失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71.2%,每年因水土流失输入黄河泥沙约1亿吨,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区之一。南部黄土高原山区沟壑纵横,水土流失严重;中北部地区干旱少雨,风大沙多。
面积大、分布广、危害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恶化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造成人民生活贫困,而且也成为制约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按照水利厅授权,水土保持局承担着全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划、科研及其相关工作。
水土保持局组建以来,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利时机,坚持“南部以综合治理为主,中部以生态修复为主,北部以预防监督为主,局部区域重点保护”的分区防治思路,紧紧围绕水土资源的保护和高效利用,在南部黄土丘陵区,着力构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防护体系;在生态脆弱的中部干旱带,着力建以生态修复为主的生态保护体系;
在全区尤其是北部地区,着力构建起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体系,积极争取实施清水河和渭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努力推动全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由单纯生态型向生态经济型复合转变,为把宁夏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做出了重要贡献。 2100433B
10月9日至14日,省水利厅党组成员、水土保持局局长张江汀带领有关领导深入运城市的闻喜、垣曲、绛县、夏县、芮城、盐湖6县区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工程、走访水保大户、现场听取村民意见,并在运城市召开了座谈会。在调研中,张江汀局长指出,忻州、吕梁、临汾等市是我省传统的水保重点地区,近几年来雁北地区、太行
2007年.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注重探索水土保持工作新途径.注重开展预防监督工作.注重推动城镇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注重队伍素质的提高.以重点项目建设带动整体工作开展.扎扎实实完成了年初既定工作目标。
并加挂有省编办批复的甘肃省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省政府批复的甘肃省长江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和防护林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厅批复的甘肃省英国赠款小流域治理管理项目办公室、甘肃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其中世行项目领导小组和长治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和成员由省发改委、财政、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副厅长担任,具体日常事务工作由两个项目办公室承担。截至2010年2月,全局编制为72人,在编人员69人,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5人,调研员3 人,副调研员3人,正科级11人,副科级11人,其他行政管理人员26人,工勤人员1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事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灌溉排水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广东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