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房和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参与纳溪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区小城镇、新农村(中心村)规划工作;负责全区小城镇、新农村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组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房源的筹集;拟订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分配方案;负责实施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四)负责全区住房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区房地产业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除市属以上大中型企业房屋产权外的房屋登记管理和房产测绘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镇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全区建筑业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管理和科技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的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套配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起草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八)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局机关重要文稿;负责文件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机关财务、行政效能、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对外宣传、精神文明、人事劳资、技术职称工作;负责统战、群团、机关后勤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规划建设管理股(挂行政审批股牌子)
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拟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全区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制镇、中心村规划的评审;负责建制镇规划区内各种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报批和人员培训;负责基本建设、村镇建设统计工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和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公用事业股
贯彻执行市政建设、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住房保障股
贯彻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全区住房租金补贴监管、房屋维修基金收集管理;指导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10名(含派驻纪检组长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长。股级干部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经商、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区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规定
一、风景园林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建立纳溪区风景管理所的通知》(泸纳编〔2007〕37号)和《关于同意区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泸纳编〔2008〕34号)。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区内风景区建设项目方案的初审、建设和资源保护的管理,全区游乐园管理、城市园林的监察工作;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工程设计方案的初审;建设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初审,工程项目绿化配套建设备案;指导全区风景区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和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承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风景园林管理所事业编制1名。
二、建设工程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建设局增加机构及增加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06〕40号)和《关于同意区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泸纳编〔2008〕34号)。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爱卫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管理和科技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承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建设工程管理所人员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工作人员4名。
三、区规划设计所
(一)设立依据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建立纳溪区规划设计所的通知》(泸纳编〔2008〕35号)。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概预算、方案设计等工作;承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规划设计所人员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工作人员4名。
四、住房保障办公室
(一)设立依据
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划市上管理,剩余人员为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更名的通知》(泸纳编〔2010〕29号),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更名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全区住房租金补贴监管、房屋维修基金收集管理;指导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办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五、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一)设立依据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纳溪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的通知》(纳编发〔1994〕24号),2002年3月,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更名为泸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纳溪大队(泸纳编发〔2002〕1号)。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燃气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城镇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燃气经营许可及安全、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等监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办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人员编制8名,其中事业人员5名,工人3名;队长1名,工作人员7名。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设立依据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纳溪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纳编发〔086〕7号)。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办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编制8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6名。
七、房地产监理交易所
(一)设立依据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纳溪县房地产监理交易所的通知》(纳编发〔87〕10号)和《关于核定县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人员编制的通知》(纳编发〔1992〕2号),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房地产监理所区房地产交易所实行合并的通知》(泸纳编委发〔2003〕26号)。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预告登记、更正登记、遗失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及合同备案、房屋面积测量审查、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办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人员编制19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工作人员17名。
八、白蚁防治所
(一)设立依据
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区白蚁防治所和房产测绘队的通知》(泸纳编发〔2001〕13号)。
(二)主要职责
(一)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由区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给区交通运输局。
(三)按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镇工作的实施意见》(泸纳委发〔2008〕19号)有关规定,下放部分权限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
1.将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集体土地的村庄规划、农房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2.将镇属范围内的建设施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3.将镇属范围内的新建燃气企业初审、燃气设施改动和瓶装石油液公气配送站(点)审批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4.将镇属二级场镇、中心村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审批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5.将镇属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初审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6.将镇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各镇人民政府。
(四)增加城乡规划设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初审;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工作职责。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职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建设节能职责。
地址:百梯巷25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惠州惠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亚湾澳头村澳大道5号 可以乘坐市区56路公交车,全程约5.3公里~ 1、从汽车总站西站步行约420米,到达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经过15站, 到达职校东站 3...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