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所属地区 | 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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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 属 性 | 协会 |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宁夏工程造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具有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及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业性组织。经建设厅同意,民政厅核准登记,本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应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行业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执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社团登记机关、宁夏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103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关于造价管理工作的措施,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业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自治区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
(四)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工程造价咨询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六)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单位;
(四)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协会备案;
(三)个人会员同时须有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协会备案
(四)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和信息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区内外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五、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面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力的刑事处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宁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夏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在一个项目投资的重要环节,所以工程造价管理意义重大。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而筹措资金很不容易也很有限。因此,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如何有效地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不仅在于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更在于坚持倡导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 力,取得最大投资效益。2100433B
理事长:耿一波
秘书长:耿一波(兼)
副理事长:叶容生 、刘广南、孙惠金、兰德卿
副秘书长:叶容生(兼)、靳丽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英译名为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ECA),成立于1990年7月,是经民政部登记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业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英译名: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ECA。成立于1990年7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核准登记,...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辽建价协发 [2011]6 号 关于交纳 2011年度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协会会费的通知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现将交纳 2011 年度辽宁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会范围 1.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市造价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等企事业单位; 4.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 5.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二、会费标准 1.具有乙级(包括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按上年度(即 2010 年)工程造价营业收 入的 0.5%交纳,最高不超过 5000元。 2.其它企事业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 2000元; 3.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 400 元。 乙级工程造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皖价协, 2008? 14号 关于开展我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和 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造价(定额)站、造价管理协会: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 暂行办法》(中价协, 2006? 013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 员管理实施细则》(皖价协, 2008? 2 号)的规定,造价员每三 年必须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资格证书进行一次验证。 经省 价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和证书验证工作,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和证书验证对象 凡 2008年之前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工程 造价专业人员, 都应参加继续教育和证书验证, 凡未参加验证或 验证不合格的人员, 将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注销其资格 证书。 二、继续教育方式和验证要求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价协统一组织,各市造价管理 机构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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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宁建(科)发〔2017〕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宁建(科)发〔2016〕40号)安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11月11日—12月30日组织开展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分别在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服务情况,重点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内容开展检查。检查通知下发后,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成立检查小组,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自查,同时对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检查,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了检查报告。检查按企业自查、各市检查、自治区抽查三个环节进行。全区180家造价咨询企业中,有126家企业按时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区内企业50家,进宁分支机构76家,占全区企业比例70%。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成检查组对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外省进宁分支机构近两年呈现井喷式增长,大部分企业执业不规范,从事业务没有人员、没有办公场所,存在严重扰乱我区造价咨询市场的现象。对此,检查组及时调整检查方案,抽调区内18名资深专家,组成六个检查组,用五天时间对区内125家进宁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多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本次检查都非常重视。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较好地贯彻了有关工程造价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大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资质条件,从业及执业情况合法,档案资料管理较为完善,能遵守工程造价有关业务规范及规程,所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基本达到规范要求,特别是在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等方面相对去年有一定程度提高和改善。
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少企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主动转型升级,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组织员工培训新技术、新产业等内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宁夏鹏程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本企业实际,研发出适合本企业的办公管理系统,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加强公司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台职工考核细则,通过平时成绩和年终成绩考核打分,评先评优,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制度执行力;宁夏和利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每周利用固定时间组织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及业务能力,增强了公司凝聚力;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以学代奖,对优秀员工予以外出学习代替物质奖励,很好地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宁夏神华兆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主动参与过程结算试点,在大型项目上采用过程结算,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迎检准备工作不充分。部分企业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54家企业没有按时提交自查报告,有的企业在检查时人员不在岗,地址、主要负责人变更不登记,受检资料提供不齐全。
二是部分企业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尤其一些外省进宁分支机构照搬照抄总公司管理制度,缺乏制度针对性、操作性。 少数受检企业未建立或完善企业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没有明晰的质量保障工作流程。
三是部分企业成果文件不规范。检查组共抽查123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部分企业档案材料归集不全、装订不规范、分类不明确,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咨询合同签订不规范,不执行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缺少具体服务内容,不按要求办理备案。在业务活动中不能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工作计划或工作大纲,没有建立客户回访制度,缺少委托单位反馈意见。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二级审核、三级管理制度,成果文件存在从业人员只盖章不签字的现象。
四是外省进宁分支机构从业不规范情况较为突出。近几年我区简政放权力度持续加大,加之部分市县、行业、部门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库,有些还实行抽签制,致使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大量进入我区市场。截至2016年10月30日,在我区登记的外地进宁分支机构达到125家,部分企业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不接受监督管理,从事业务没有本地人员,进宁备案登记过期仍从事业务,不执行我区计价依据,成果文件质量低劣,个别企业甚至和其它企业共用人员、共用办公场所,还有个别企业在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下找不到人员及办公场所,严重扰乱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影响我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处理意见
(一)对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银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名单详见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通报批评。
(二)对存在拒绝接受检查、在本地从事业务没有人员、公司没有办理注销手续情况下找不到办公场所、进宁备案登记过期仍从事业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成果文件签章不规范、人员不能完全到位、不设档案室、没有管理制度、和其它企业共用人员、共用办公场所等问题的山西金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95家造价咨询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在整改期截止前将整改报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并接受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限期整改企业,整改结束后将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示合格企业名单,实行整改合格一批公布一批。同时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将依照《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宁
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法规、规章,认真做好控制价备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计价行为监管,重点针对政府投资工程中存在的随意计价、盲目压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过程管理,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
(二)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宣传及调查研究力度,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工程造价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执业。
(三)全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等法规及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业行为,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依法、诚信经营,塑造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良好形象。同时要积极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PPP模式咨询、BIM技术、绿色建筑、建筑产业化等方面加强学习及业务拓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3日
近期,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银川召开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座谈会。常福荣站长主持会议,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处长隋峰、建筑管理处副处长吕健出席会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造价协会及3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1家施工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会议主要讨论了《关于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实施意见9议其稿,梳理了6个方面18条措施;会上还讨论了取消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和调整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后的管理工作,沟通全区各市县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采集测算发布工作,听取了我区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推进情况。参会人员积极讨论,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郑德金总工程师特别重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开好会议,明确指出我区《关于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要做实、落地、接地气。最后,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处长隋峰指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与建筑业管理改革、建筑业优化转型升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社会化管理相结合,要着力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建设,推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态化,准确把握国家和我区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发展的方向,认真钻研本职工作,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开创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