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3年0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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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城港路28号 |
简介:南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法定代表人:谢金雄成立时间:2013-09-04注册资本:30000万工商注册号:32...
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 北江二路华联大厦地下101室 南地产成立于2000年,16年来开发了10余个项目,精心布局清远城市版图,推进城市化进程,见证了清远城市的发展。还是不错的
挺好的。公司于2008年成立,是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于一体的私营企业,我公司立足脚踏实地、稳扎稳打,历年来都是连山区纳税标兵,我们以最亲民环境,最符合民意的房价为老百姓服务,公司不求发展规模最...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2013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 1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 1 第四章 股东出资 .......................................... 2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 2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 3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3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江苏省连云港 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遵循市场经济规 律,以诚信为本,积极开拓市场,促进 xxxx 民营经济的大力发 展。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连云港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在: xxxx 市 xxxx 北路。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经营及开发。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4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张磊:昆山市 2 朱作喜: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 何亦峰:浙江省杭州
2001年集团加大改革力度,提出“扎根南通市,跨向长三角”的发展战略,不但在南通本地的楼盘个个成功,还在扬州等江苏知名城市先后开发了数个精品项目,取得丰硕成果。至今,集团累计开发面积逾300万平方米,积聚了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开发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跻身江苏省房地产开发综合实力50强。此外,南通房地集团还完成了河东街、望江楼、段家坝、青年路、友谊桥、北濠桥等旧城改造项目和市政工程,为南通城市建设、公益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肯定。
尽管如此,南通房地集团始终保持着强烈的危机意识和敏锐的市场触角,面对长三角房地产行业新的发展形势,面对集团新的成长阶段,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吐故纳新,引领潮流”口号,力求打造更多创导居住潮流的风向地标,成就城市发展、市民生活与集团成长的共赢共荣。
2017年,南通房地集团选址国家4A狼山风景区军山东麓最具板块价值的土地,依托丰富开发经验,以高起点、大视野,整合国内外多家专业机构,借鉴了国内最流行的低密度洋房社区的规划理念,首次将全新的第三代洋房——别墅式洋房概念引入南通,开发建设南通身份感极强的、高品味的精品洋房社区——“军山·金水湾”。
同年,集团辐射苏北,在盐城东台市斥巨资一举拿下汇仙湖地王。为追求品牌内涵的持久不变,南通房地集团以高尚居住为主体、以政府主导的高规划、高质量、高潜力的未来“城中城”为支撑,联手多家知名设计咨询机构,全力打造东台56万平方米高尚生活第一城——“汇仙湖·金水湾”。南北两大“金水湾”项目将南通房地集团的声誉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
时间是检验一家企业最好的试金石。25年的时间底蕴,如历久弥香的佳酿,相信南通房地集团会继续坚持“为城市创造美丽,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企业使命,致力于房地产业的集团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经营,为城市和历史留下优秀的建筑作品。
1985年3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南通房地集团诞生在中国近代第一城这片蒸蒸日上的热土上。24年,南通房地集团与城市发展进程同步,历经坎坷,开拓创新,铸造了“精工”高品质的地产品牌。
我们注重“以人为本”的亲情式管理,到把员工当亲人、风雨同舟,创建了一支能为企业创造效益、团结奋进的精英团队;我们坚持“规划与时俱进,紧扣城市化建设”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我们以诚信为生命,坚持“待人以诚,执事以信”的企业文化,践行道德承诺,极大提升了南通房地集团的品牌影响力;我们以开拓创新为灵魂,不断学习,不断突破,不断改进,为“精工”品牌的建设发展注入了生生不息的生命活力。2100433B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了加强对我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贵州日报》和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8年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国民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况下,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努力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包含‘房地产开发’之类规范性文字”修改为“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在第三款最后增加“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2、将第十条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3、将第十一条中的“申请确定资质等级”修改为“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 4、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变化”后增加“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在“应当”后增加“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将第二款中的“降低”修改为“依法重新核定”,删除“达不到四级资质的,应当注销其资质”。 5、删除第十五条中的“股东”,将“经营场所”修改为“住所”。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7、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前增加“保温工程”,在第二款最后增加:“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8、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按规定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按照规定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9、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修改为“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11、在第二十九条最后增加“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12、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作为第八、九项,内容为:“(八)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九)非共有的车位、车库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将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13、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有关工程”修改为“本项目的”。 14、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屋登记部门”修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15、删除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查验承接”,将第五项修改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16、删除第四十二条中的“损害赔偿”;删除第四十四条中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和“住宅”;删除第四十八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 17、在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第二十八条”后增加“第一款”;将第五十九条中的“给予警告”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将第六十三条第二、三项合并,作为第二项。 18、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四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9、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内容为:“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0、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内容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经营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1、删除第六十五条中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28日修订”。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鉴于正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称谓可能会发生变化,建议常委会授权法制委员会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在编辑《法规汇编》时对本条例中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称谓进行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