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 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2) 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 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 在进口环节纳税 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 在特定环节 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信息

中文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类    别 纳税时间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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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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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献

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与思考 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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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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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权利

1、延期纳税权。

2、申请减税、免税权。

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4、委托税务代理权。

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权。

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义务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1、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2、依法设置账薄,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

3、按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 他有关资料。

4、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5、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如实报告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违反乘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2100433B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是您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您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您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将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或者停业期满不向我们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您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您的营业执照。

3.您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我们将对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们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二、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发票相关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1.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您如果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您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您如果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您的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您的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

1.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您均应依法进行。

2.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4.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您如果非法印制发票,我们将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我们将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我们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一)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含义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您如何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符合建账条件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如果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收入或者所得。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四、依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是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储存,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您如何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四)如果未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或者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或者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为造成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含义

纳税申报是指您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内容向我们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您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我们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时申报是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是指客观、正确地反映您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

为了方便您缴纳税款,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的缴款方式,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我们认可的现金、支票、银行卡或者电子结算等缴款方式。

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内容与“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基本一致,您可以参照对“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解读的内容,如需更详细地了解,您可以查阅各税种的具体规定,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我们将责令您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您作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此外,无论您是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如您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均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一)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代收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我们将按照规定向您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三)您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我们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略)。

(四)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我们可对您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一)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含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三)您如何履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如实提供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配合我们对您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实回答我们对您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阻挠,并配合我们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应配合我们依法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合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存款账户检查及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账户检查。

(四)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可对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我们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我们可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一)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方式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如果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也应及时向我们报告和说明,以便我们依法根据您的情况中止(终止)您的纳税申报义务,或准许您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或免除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逾期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其主要方式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此外,您如果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向我们及时提供信息。如歇业或歇业后复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歇业或复业登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们报告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对您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还应按照我们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您其他经营情况变化的信息。

(四)如果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不能自行中止(终止)相关涉税义务,这样您可能会承担未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果您事实上已经歇业但未向我们报告歇业的信息,我们视同您未歇业,并按正常经营对待,您就必须继续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如您在已批准的歇业期间又恢复营业,且未及时向我们提供复业的信息,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未立即向我们报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对您依法追究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信息,就不能依法享受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相关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一)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含义

其它涉税信息,是指除前述义务以外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报告影响您收入、成本和利润水平的重大涉税信息,如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二是影响您税款缴纳能力的重大涉税信息,如银行账户开立、企业合并、分立、处置大额财产等信息。

(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

1.存款账号报告

您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我们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

您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应按规定向我们报告关联业务往来的有关信息。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

您应当在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们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您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时限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3.合并、分立报告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您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您如果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我们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您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情况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欠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处置情况

您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您如果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我们可以分别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2100433B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指通过财务核算方式或销售结算方式、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后推迟,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与实现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可以通过推迟税法上收入实现时间减税技术和费用提前扣除减税技术来实现。

(一)推迟税法上收入实现时间减税技术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对纳税人最为有利,委托代销方式次之,赊销方式第三,而直接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列第四。

(2)纳税人应尽量通过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的合理安排,尽量采用有利于纳税人的货款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费用提前扣除减税技术

费用提前扣除技术:指通过经济活动、财务核算方式的安排,使费用扣除时间提前,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利用费用提前扣除方式减税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合理筹划经济活动(避免费用资本化)

2.利用固定加速资产折旧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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