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赋予您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二)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知情权

保障您的知情权是我们的法定义务,我们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您公开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当您遇到各类涉税问题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我们提出请求,我们将无偿为您解答政策疑难和辅导涉税流程。

您实现知情权的具体途径如下:

1.办税服务厅

2.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3.电话语音服务系统12366

4.税收专题辅导会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二、保密权

(一)保密权的含义

保密权所称应该保密的信息,是指我们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赋予我们在税收管理中获得您生产经营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权力和手段,但我们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权,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1.商业秘

2.个人隐私

(二)保密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保密权

您享有保密权主要体现在我们对您的税务管理和您举报他人涉税问题等四个方面:

1.在税务管理活动中,您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和我们主动获取的相关资料凡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2.在您举报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3.在您投拆举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4.您有确凿证据表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将您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以及您检举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被泄露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我们进行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一)税收监督权的含义

控告和检举我们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您的重要权利。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我们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我们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我们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我们的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税收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监督权

1.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您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2.对于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3.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您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政府其他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检举、控告。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检举和控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们鼓励您尽可能采用实名检举和书面检举的方式。

上述举报案件如出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将及时把举报材料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一)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含义

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指您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方式,是指您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申报方式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申请延期申报权的含义

如果您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您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申请延期申报权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申报权

1.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延期申报权实现的途径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含义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您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含义

您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您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们退还的权利。

(二)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三)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我们发现您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果您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我们应当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具体程序:

1.您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我们的要求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和提供相关资料。

2.我们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您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或者特定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待。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您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优惠权

您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委托税务代理权的含义

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权利。

(二)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您如何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陈述与申辩权的含义

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三)您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我们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一、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一)拒绝检查权的含义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您实施检查。为表明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对您进行检查时我们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有权拒绝我们的检查。

(二)拒绝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三)您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您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

1.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含义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您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是指:(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中不包含规章。

2.申请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3.您如何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权

如果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您对我们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们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详见《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提起行政诉讼权

1.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含义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您认为我们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提起行政诉讼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3.您如何实现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四部分构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对我们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请求国家赔偿权

1.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当我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您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3.您如何实现请求国家赔偿权

如果在我们行使职权时侵犯您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您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您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详见《国家赔偿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依法要求听证权的含义

依法要求听证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我们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主要是通过您的质证、申辩与陈述来核实我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是否引用准确。

(二)听证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三)您如何实现听证权

您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我们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们书面提出申请,如果您逾期不提出的,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程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一)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含义

您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我们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您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三)您如何实现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如果您是直接缴纳税款,您有权要求我们向您提供完税凭证;如果您是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您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详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如果您被我们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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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是您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您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您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将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或者停业期满不向我们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您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您的营业执照。

3.您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我们将对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们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二、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发票相关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1.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您如果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您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您如果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您的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您的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

1.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您均应依法进行。

2.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4.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您如果非法印制发票,我们将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我们将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我们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一)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含义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您如何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符合建账条件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如果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收入或者所得。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四、依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是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储存,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您如何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四)如果未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或者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或者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为造成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含义

纳税申报是指您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内容向我们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您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我们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时申报是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是指客观、正确地反映您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

为了方便您缴纳税款,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的缴款方式,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我们认可的现金、支票、银行卡或者电子结算等缴款方式。

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内容与“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基本一致,您可以参照对“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解读的内容,如需更详细地了解,您可以查阅各税种的具体规定,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我们将责令您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您作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此外,无论您是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如您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均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一)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代收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我们将按照规定向您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三)您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我们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略)。

(四)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我们可对您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一)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含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三)您如何履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如实提供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配合我们对您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实回答我们对您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阻挠,并配合我们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应配合我们依法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合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存款账户检查及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账户检查。

(四)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可对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我们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我们可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一)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方式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如果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也应及时向我们报告和说明,以便我们依法根据您的情况中止(终止)您的纳税申报义务,或准许您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或免除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逾期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其主要方式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此外,您如果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向我们及时提供信息。如歇业或歇业后复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歇业或复业登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们报告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对您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还应按照我们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您其他经营情况变化的信息。

(四)如果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不能自行中止(终止)相关涉税义务,这样您可能会承担未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果您事实上已经歇业但未向我们报告歇业的信息,我们视同您未歇业,并按正常经营对待,您就必须继续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如您在已批准的歇业期间又恢复营业,且未及时向我们提供复业的信息,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未立即向我们报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对您依法追究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信息,就不能依法享受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相关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一)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含义

其它涉税信息,是指除前述义务以外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报告影响您收入、成本和利润水平的重大涉税信息,如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二是影响您税款缴纳能力的重大涉税信息,如银行账户开立、企业合并、分立、处置大额财产等信息。

(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

1.存款账号报告

您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我们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

您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应按规定向我们报告关联业务往来的有关信息。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

您应当在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们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您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时限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3.合并、分立报告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您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您如果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我们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您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情况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欠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处置情况

您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您如果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我们可以分别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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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文献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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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动力厂二期扩建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第 1 页 共 48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技术规范书(光碟版) 第三部分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四部分 合同条件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动力厂二期扩建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第 2 页 共 48 页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日期: 2007 年 12 月 序号 主 要 内 容 1 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动力厂二期扩建工程 建设地点: 海南省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规模: 2X150MW循环流化床燃煤机组 质量标准: 本工程遵循招标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动力厂 二期扩建工程电站总承包合同”中相关规定的标准, 并且要求本工程质 量为一次验收合格、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 工期要求: 第一阶段工程应在 2009年 5月 18日移交并投入质保期运行; 200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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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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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中、英文宣传片制作项目 2 招标人 名称: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号总部基地八区 18-19 号楼 邮编:100070 传真:010-52260024 电话:010-52238828 联系人:张雯雯 3 招标范围 宣传片制作 4 交货时间 具体细节另行商定 5 交货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号总部基地八区 18-19 号楼 6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7 投标书递交日期及 地点 邀标公告发出日期起至 2017年 4月 23日 17:00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号总部基地八区 18号楼 8 标书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 5 份,其中正本 壹 份,副本肆份,开标一览表 壹 份,一套完整电子版投标文件。 9 开标日期及地点 2017年 4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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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纳税人权利作为税法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已引起国内外税收立法者日益广泛的关注。2009年12月初,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协助甲方择优考查选定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协助甲方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并报招标机构审查;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负责邀请专家,成立评标组织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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