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我省(湖南省)预征率调整为: 1.普通标准住宅...
1、现在的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3号) &...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业经营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尽快制定和落实各项征管措施,保证土地增值税在全省迅速开征。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二、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开征土地增值税是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盆,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
按照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原本土地增值税是在项目结束后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重要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它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生效日期】2009-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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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是2013年5月1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