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内财建 | 1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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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 内蒙古自治区 | 主管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分
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
157号)和“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
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 286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
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
称。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安排的用于我区整
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项目以及
自治区切块下达的用于盟市自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以下分别简
称“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和“盟市自行安排项目”)建设
的资金。其来源为:中央划转及自治区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各地其他涉农
资金。
第三条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整合资金,开展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内容的示范工程。
第四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
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项目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属土地整
治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和资
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依据中央下达预算规模、
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以及自治区农村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确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总预算、年度预
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执
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
执行及组织项目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核;
(二)负责编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
(三)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有关项
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四)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执行,负责项目资金使
用管理、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
部门批准。重大工程、重点工程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资
源厅批准;盟市自行安排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盟市财政部门会同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项目所在旗县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
实施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立专账管理
项目资金。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和监
督检查。
第十条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向自治区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报送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审查资
料,包括: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等。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工程和重
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有关手续
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
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预算造价等。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依据预算审查意见,会同国土资源厅
下达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批复。
第十三条盟市自行安排项目预算由各盟市自行确定项目
预算审查程序,项目预算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批复一经下达,项目承担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
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
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必
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对未按规定
执行的,不得拨付资金。
第四章支出范围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
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
费用、不可预见费等,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发
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
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措施费主要包括临时设施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特殊地区施
工增加费。间接费主要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第十八条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
采购及保管费。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
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
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
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
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核定。
(二)工程监理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招
投标和委托确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
区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
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 5%核定。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因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治后土地的重估
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规划与标志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
工程施工费的3%核定。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
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
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
工验收费合计的2%核定。
(五)拆迁补偿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
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
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整治费用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共
同承担。
(一)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区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勘测、
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的费用支出;盟市负责本辖区项目工程监理
和业主管理费30%的费用支出;旗县区负责项目工程费用及其他
费用支出。
(二)重点工程项目,自治区负责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
审的费用支出;盟市负责本辖区项目规划、工程监理和业主管理
费3 0%的费用支出;旗县区负责项目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自治区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盟市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盟市负责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的费用支出,旗县区负责项目
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各级应按支出范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依据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地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及
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建单位、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施工费的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一)工程施工费的支付应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开工通知
书,预拨付施工单位合同总价款的10%-30%作为工程预付款,进
入正常施工后,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合同
总价款的85%,最终工程款以竣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三)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施工费依据合同约定按进度拨
款,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确认,承担单位审批,报同级财政
部门拨付资金。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务竣工决
算审查批准金额拨付剩余资金,但应预留不低于竣工决算工程款
5%的质量保证金。
(五)质量保证金的拨付,应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合
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一年),由施工单位提出
申请,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
拨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四条其他费用应控制在分项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挤占
工程施工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可预见费时需编制使用
方案,内容应包括:使用不可预见费的原因、支付内容、使用金
额及设计、监理等单位认证资料,同时附其他文字及图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
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因调整以及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报
请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由盟市财政、国土资源部
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
算后剩余的资金缴回盟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金结余,由国土资源部门
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模
再扩大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支出。
第六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
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包括竣工财务
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经具有
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项
目预算执行、费用支出、资金管理及使用、资金结余、竣工财务
决算编制等。
第三十一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国土资源
部门汇总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由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
源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查。
第三十二条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农
村土地项目资金会计报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汇总编制半年
度、年度会计报表,会同盟市财政部门,分别于半年终了后7日
内、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实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
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同时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盟市、旗县区财政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对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重要指标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监
督员监督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农村土地整治项
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同时按规定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竣工后的农村土
地整治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的分配挂钩。
第三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转包和
挂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
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
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7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负责解
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财建1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想做好土地流转工作,要紧跟党的最新政策,做好以下几点:一、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二、有序流转。三、农民权益的理解。四、土地流转政策具有法律效益。五、规范土地流转政策合同。六、培养土地流转的环境。七、完善纠...
2019年的话,内蒙农信社的招聘公告还没有发布,预计和去年一样,每年都是在4月份左右发布,所以的话,同学们课可以提早备考了,还有,从2016年开始,内蒙古农信社取消了笔试,直接面试(18年的话,只有三...
自2010年6月起,内蒙古自冶区投资38亿元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整治各类农村土地300万卣,力争提高粮食产量10亿斤。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38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二○○九年十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程序 ---------------------------------------------3 第三章 管理职责划分 ---------------------------------------4 第四章 前期工作 ---------------------------------------------6 第五章 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 ------------------------------9 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 ---------------------------------------11 第七章 施工过程管理 -------------------
办法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
(七)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审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
(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审查;
(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批准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变更设计及预算;
(三)组织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 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选址
第八条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选择项目地址。
第九条 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整治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二)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少于4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非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现场踏勘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的现状条件,包括地类、水源、土质、土层厚度、地貌、基础设施现状等;
(二)项目区生态条件及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区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五)项目区权属状况;
(六)项目所在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将踏勘情况现场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作为立项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及资金分配因素,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按照审查权限报盟市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审定后的有关盟市确定的实施方案单独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章规划设计编制及审查
第十五条 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实施的原则,严禁先施工后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规划设计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提交成果前,必须征求项目区群众、当地有关技术人员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划设计审查权限上报规划设计材料,上报材料一式5份。有审查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或单项工程之间预算调整不超过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解决。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要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差错,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规划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一律不设标底,只设上下拦标价。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标段划分不得低于500万元。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项目整体招投标。一个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中一个标。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土地整治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务员不得以招标代表的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积极参与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施工,使农牧民在参与项目实施中获取收益,得到实惠。
第八章参建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必须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勘测单位
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工程测量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测单位需具备测绘丙级以上资质;地下水勘察单位需具备水文地质勘察资质。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
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丙级以上资质或农林工程(含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单位需具备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或土地规划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从事土地整理项目设计工作业绩。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
(一)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需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土地整理或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工作业绩;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区外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后才能参与工程施工。严禁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严禁施工企业借资质或挂靠别的企业。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在项目承担单位原件留存。
(四)施工单位在盟市、旗县确定的设备材料集中采购供应商范围目录中选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对拟参建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制度。拟参建单位先到盟市国土资源局登记,之后方可参加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凡中标的参建单位,必须到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盟市国土资源局将参建单位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行政领导、专家领衔的验收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验收由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组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要完成财务决算,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
第四十一条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和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初验;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向有验收权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和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旗县国土资源局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要制定项目工程管护制度,确保工程能长久利用。
第十章项目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组织人员对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审批、实施管理、制度执行和建设成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新增费分配指标挂钩。对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旗县(市、区),下年度将核减或取消资金分配指标。
第四十六条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对本地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组织考评委员会议,对参加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考评结果纳入诚信考评记录。根据年度考评结果,评为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专家打分可加10分,良好的可加5份,合格的不加分,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第四十八条 对干扰土地整治项目承建单位确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是指从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各阶段所形成的文件、图件、表格、声像等所有记录材料。
第五十条 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并配专人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承建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备案工作,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及时移交旗县国土资源局。
第五十二条 各旗县国土资源局在竣工验收前形成完整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档案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向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备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局按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整治项目报备规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备。
第十二章附则
本办法颁布后,《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五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考评等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
承担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审查等技术工作;承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承担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现场踏查、科研报告的技术审查;承担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的技术审查及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验收;承担土地复垦技术审查;承担全区土地整治数据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等土地整治的公益性、基础性工作。
内设科级机构4个:综合科、财务科、整治科、总工办。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9名,其他人员编制6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 2100433B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24
【生效日期】1992-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