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重要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以下简称重要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以下简称风貌区),是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区域。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负责实施本条例。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
文物、建设、市容、市政公用、园林、旅游、环保、宗教、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修缮维护、档案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本市设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认定、调整和保护规划等有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房产、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义务,可以向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危害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
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
在建设活动中发现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重要建筑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重要建筑保护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
(四)其他反映南京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第十四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规划保护
第十六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七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情况;
(三)保护范围;
(四)保护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周边相应的自然界线或者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的相应范围。
第十九条 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建筑的完好程度,保护规划应当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下列要素提出保护要求:
(一)建筑立面(含饰面材料和色彩);
(二)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
(三)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和建筑构件;
(四)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
(五)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特征、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貌区内的人口密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逐步建设和完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含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标明重要建筑或者风貌区的名称、文化艺术价值、历史背景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转让、出租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和规定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八条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修缮房屋的,应当在施工前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方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修缮规定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修缮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在建筑上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建筑的保护要求,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并应当依法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风貌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鼓励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规划、房产、文物、建设、市容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调整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名录的;
(二)违法审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
(三)违法审批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
(四)违法审批重要建筑修缮方案的;
(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
(七)不按照规定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要求书面告知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
(八)不依法对重要建筑修缮活动实施监督的;
(九)不及时组织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抢修工作的;
(十)不依法建立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档案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或者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有特色的院落、门头、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等环境要素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擅自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该建筑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1日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南京以大量民国建筑为代表、部分清末和建国初期建筑为补充的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展示南京风貌特色的生动载体。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对传承历史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以下简称重要建筑)和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以下简称风貌区)的保护,由于缺乏具体、刚性的法律依据,在城市建设快速推进的过程中,有的被拆除,有的遭到破坏,更有大量的没有得到妥善维护和合理利用。本市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近年组织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是总则、保护名录、规划保护、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特点是:
(一)适用范围突出了对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区的立法保护。《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规定,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建筑和被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 区的风貌区,其保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近现代建筑的界定,重在保护价值,不拘泥史学概念。《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是指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作此规定,主要为适应本市一些1840年以前和建国初期建设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保护需要,同时也与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相一致。
(三)确立了以保护名录为基础的制度规范。《条例》规定,本市实行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制度,凡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均应严格依法保护。《条例》对保护名录的确定与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部门在普查、听取单位和个人建议后提出初步名单,经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进行公示,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原程序报批进行。《条例》确立的其他保护制度、措施均围绕保护名录所确定的对象展开。
(四)通过规划保护和使用管理两大抓手,促使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落到实处。《条例》高度重视规划在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中的龙头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均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不仅要划定保护范围,而且要根据法定要素对每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并告知重要建筑的有关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条例》还对保护规划的编制、调整与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
合理使用和妥善维护是重要建筑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针对重要建筑的日常管理问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书面告知建筑的有关当事人,明确有关当事人使用、维护重要建筑的法定义务,同时对政府资助重要建筑的维护问题作了相
应的规定。为了防止因不当修缮行为给重要建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条例》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对有关修缮活动设定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许可监督责任。《条例》还对利用重要建筑设置户外广告、店招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教科文卫委、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等有关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2006年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南京拥有大量民国时期的建筑,同时,毗邻民国建筑周边尚存一批清末至辛亥革命期间的建筑,它们都是南京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切实加强对这些建筑和风貌区的保护,对于保持城市的传统特色和风貌,增强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保护,没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被拆除、破坏的现象日益严重,而且还有很多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没有得到妥善维护和合理利用。为了加强对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的保护,南京市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突出了对没有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及其风貌区的保护,确立了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保护职责,规定了规划保护、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发挥了专家委员会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内容较充实,规范较具体,操作性较强。该条例主题鲜明突出,地域色彩浓烈,规范内容合理,是一部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地方特色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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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现代主义建筑 1930年前后的中国建筑界有两点史实十分清楚。其一,在上海、天津、南京、武汉、青岛,以及在侵占的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地出现了现代建筑式样,或称"摩登式"...
1 旧师大音乐学院 建筑形式为西洋古典型。 巴西利卡式平面,高度相当于普通建筑两层, 下有地下室,上为木 三角桁架小青瓦屋顶。教堂正面山墙朝北,立面设计成两层, 横向三开间, 每开间设两个哥 特式尖券窗; 中央开间略大, 下层出哥特式小抱厦, 上层为两个哥特式尖券窗夹圆形玫瑰窗, 未设山花。教堂南侧突出为圣坛,设置彩色花窗。 2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彭氏楼 屋身呈法国新古典主义风格, 正面突出五开间两层罗马式拱廊, 一层毛面石砌方柱, 二层为 塔司干柱式,拱面刻纹饰,拱柱上下有线脚托座。单檐歇山顶,屋面覆筒板瓦,屋顶主脊两 侧饰琉璃花格,前后檐各 6 个翼角,左右檐各 4个翼角,翘角尖端各饰一狮子。所有飞檐、 翼角、梁桁,均彩绘纹饰。屋内中廊式,东西走向,两侧开间,一层 5间,二层 6 间,三层 作礼堂。 3石厝教堂 石厝教堂为花岗石砌成的仿哥特式建筑, 由蓝灰两色石块搭配砌成, 上为木桁架屋顶
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近现代建筑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于6月12日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该委员会将致力于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的理论、技术、工艺、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并开展相关的传播、教育与交流活动,拟促进中国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利用。它的成立,被认为是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始重视近现代建筑保护的重要表征。
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名录(53处,2片)
序号 资源名称 具体地点 初始年代 现用途 备注
1 下关浦口铁路轮渡桥(原津浦铁路轮渡码头(两点))
下关区轮渡所、浦口区码头 1908年 闲置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2 浦镇火车站英式建筑(原浦镇火车站)
浦口区顶山街道南门 民国 库房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3 喇嘛庙、诺那塔(喇嘛庙与诺那塔)
玄武区玄武湖公园环洲东北角 1937年 寺庙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4 南京高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旧址(原南京高等师范学堂附小杜威院)
玄武区四牌楼4号南师附小 1919年 学校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5 南京高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旧址(原南京高等师范学堂附小望钟楼)
玄武区四牌楼4号南师附小 1919年 学校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6 百步坡4号民国建筑(原叶楚伧寓所)
鼓楼区五台山百步坡4号 1945年 居住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7 北京西路27号民国建筑(原埃及大使馆)
鼓楼区北京西路27号 1912-1937年 居住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8 陶谷新村15号民国建筑(原王文彦寓所)
鼓楼区陶谷新村15号 1934年 居住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9 陶谷新村19号民国建筑(原华印椿寓所)
鼓楼区陶谷新村19号 1934年 居住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10 天竺路21号民国建筑(原胡小石寓所)
鼓楼区天竺路21号 民国 居住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11 工兵学校旧址(原国民政府工兵学校)
白下区海福巷1号解放军理工大学 1933年 居住 升为第四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12 原江南水泥厂难民医院 栖霞区江南水泥厂内 民国 办公用房
13 原下关码头候船厅 下关区大马路21、22号 1954年 闲置
14 天保路民国建筑 下关区天保路 1916年 居住
15 原震旦大学预科部 玄武区碑亭巷51号南京九中 1912年 其他
16 友谊厅 玄武区玄武湖公园内 1941年 展览馆
17 天山路39号近代建筑 玄武区天山路39号 民国 办公用房
18 原南京工学院动力楼 玄武区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 1957年 学校
19 原南京工学院南高院 玄武区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 1959年 学校
20 原南京工学院五五楼 玄武区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 1955年 学校
21 原南京高等师范学堂工艺实习厂 玄武区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 1919年 学校
22 原中央大学附属牙科医院 玄武区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 1936年 学校
23 南洋劝业会阳棚 鼓楼区新模范马路工业大学院内 宣统二年(1910) 其他
24 原胡铁岩寓所 鼓楼区南秀村7号 1936年 居住
25 原荷兰大使馆 鼓楼区南东瓜市3号 1936年 办公用房
26 原美国驻华使馆公寓区 鼓楼区南东瓜市1号 民国 幼儿园
27 原楼洞荪寓所 鼓楼区上海路88号 1937年 居住
28 上海路82-1号民国建筑 鼓楼区上海路82-1号 1936年 住宅
29 原美国大使馆新闻处之二 鼓楼区上海路82-9号 1935年 居住
30 原钱云青寓所 鼓楼区中央路105号 1948年 居住
31 南祖师庵7号民国建筑 鼓楼区南祖师庵7号 1929年 办公用房
32 原林蔚寓所 鼓楼区中山北路217号西北侧 1936年 办公用房
33 原徐祖贻寓所 鼓楼区武夷路12号 民国 居住
34 南京大学天文楼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1955年 办公用房
35 南京大学健忠楼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1954-1955年 办公用房
36 汉口路22号民国建筑群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民国 办公用房
37 原三江优级师范学堂附属中学堂 鼓楼区察哈尔路37号 1902年 纪念馆用房
38 清凉山体校跳伞塔 鼓楼区清凉山体校 1959年 闲置
39 原徐国镇寓所 鼓楼区北京西路36号 1936年 居住
40 原柳克宣寓所 鼓楼区北京西路39号 1945年 居住
41 原邓季惺寓所 鼓楼区北京西路42号 1934年 居住
42 原龚德柏寓所 鼓楼区北京西路66号 民国 居住
43 原李信寓所 鼓楼区天目路13号 1948年 居住
44 原刘延伟寓所 鼓楼区天目路14号 1949年 居住
45 原刘献捷寓所 鼓楼区天目路8号 1946年 居住
46 原郑天锡寓所 鼓楼区颐和路37号 民国 居住
47 原陈庆云寓所 鼓楼区颐和路20号 民国 居住
48 原万国鼎寓所 鼓楼区陶谷新村4-3号 民国 居住
49 原郝钦铭寓所 鼓楼区陶谷新村17号 1934年 居住
50 汉中门大街民国建筑 鼓楼区汉中门大街47号 民国 餐厅
51 原金九寓所 白下区复成新村8号 民国 居住
52 原陆军炮兵学校 江宁区汤山街道炮兵学院 1931年 其他
53 汤山哨塔(三点) 江宁区汤山镇 1931年 闲置
序号 |
名称 |
地点 |
建造年代 |
类别 |
---|---|---|---|---|
1 |
晨光厂近代建筑风貌区 |
秦淮区南京晨光机械厂 |
1865-1936年 |
工业 |
2 |
浦口火车站近代建筑风貌区 |
浦口区下关码头 |
1911-1914年 |
交通 |
第五批保护名录:非文保单位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66处,10片)
序号 名称 地点 建造年代
1 原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团部大门 鼓楼区中山路291号 1935
2 原国民政府行政院附属建筑群 鼓楼区中山北路254号 1937
3 北京西路72号近现代建筑 鼓楼区北京西路72号 1955
4 北京西路74号近现代建筑 鼓楼区北京西路74号(草场门西北角) 1954
5 北京西路77号近现代建筑 鼓楼区北京西路77号(草场门西南角) 1955
6 南京大学西南楼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1953
7 南京大学东南楼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1954
8 原金陵大学陶园南楼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1933
9 南京大学南苑宾馆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1954
10 原亚细亚火油公司 鼓楼区察哈尔路90号 民国
11 原南京特别市第六区区公所 鼓楼区江苏路39号 民国
12 原中英文化协会 鼓楼区北京西路41号 民国
13 原泽存书库 鼓楼区颐和路2号 1941
14 原美国大使馆新闻处 鼓楼区上海路82号 1936
15 原巴基斯坦公使馆 鼓楼区珞珈路50号 民国
16 原捷克大使馆 鼓楼区汉口西路130号 1945
17 原奥地利公使馆 鼓楼区鼓楼五条巷17号 1936
18 原缅甸大使馆 鼓楼区傅厚岗29号 民国
19 原波兰大使馆(星汉别墅) 鼓楼区水佐岗39号 1937
20 原土耳其大使馆 鼓楼区中山北路174号 民国
21 原意大利大使馆 鼓楼区武夷路13号 1937
22 原薛岳寓所 鼓楼区江苏路21号、23号 1936
23 原黄仁霖寓所 鼓楼区宁海路15号 1930
24 原陈布雷寓所(一) 鼓楼区颐和路6号 民国
25 原陈布雷寓所(二) 鼓楼区江苏路15号 1936
26 原熊斌寓所 鼓楼区江苏路27号、29号 1937
27 原张笃伦寓所 鼓楼区江苏路33号 1937
28 原杨公达寓所 鼓楼区江苏路19号 1936
29 原蒋锄欧寓所 鼓楼区宁海路11号 1936
30 原刘嘉树寓所 鼓楼区宁海路17号 1936
31 原朱家骅寓所 鼓楼区赤壁路17号 民国
32 原卫立煌寓所 鼓楼区上海路9号 民国
33 原竺可桢寓所 鼓楼区珞珈路48号 民国
34 原吴贻芳寓所 鼓楼区傅厚岗15号 民国
35 原邵力子寓所 鼓楼区剑阁路27号 1935
36 原陈裕光寓所 鼓楼区汉口路71号 1920
37 原袁晓园寓所 鼓楼区五台山1-2号 1939
38 豆菜桥44-46号近代建筑群 鼓楼区豆菜桥44-46号 民国
39 大方巷39号近代建筑 鼓楼区大方巷39号 1937
40 大方巷7号近代建筑群 鼓楼区大方巷7号 民国
41 青岛路33-1号近代建筑 鼓楼区青岛路33-1号 民国
42 原国民政府水利部 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 1946
43 原南京工学院五四楼 玄武区四牌楼2号 1954
44 原华东航空学院主楼 玄武区卫岗1号 1954
45 原比利时公使馆 玄武区高楼门42号 民国
46 原公余联欢社 玄武区洪武北路129号 1913
47 原谭延闿寓所 玄武区成贤街112号 1927
48 原郑介民寓所 玄武区梅园新村桃园新村13号 1932
49 原段锡朋寓所 玄武区傅厚岗16号 1946
50 笼子巷住宅A、B座 玄武区太平北路58号 民国
51 汇文女中校长寓所 玄武区中山路178号 1920
52 原朱偰寓所 玄武区清溪村1号 1948
53 原中央无线电器材有限公司 玄武区中山东路 民国
54 原育群中学 秦淮区中华路中华中学 1899
55 原国民革命军兵工专门学校 秦淮区正学路1号,晨光厂内 1932
56 原姚文采寓所 秦淮区莲子营44号 民国
57 原下关电厂办公楼 下关区中山北路576号 民国
58 原南京古物保存库 白下区朝天宫东侧 1936
59 原国民政府首都电话局 白下区游府西街8号 1918
60 原中华书局 白下区太平南路220号 1935
61 原宋希濂寓所 白下区小火瓦巷48村1号、26号 民国
62 秣陵路近代建筑群 白下区秣陵路21号 民国
63 逸仙桥 白下区中山东路 1929
64 树德坊近代建筑群 白下区树德坊 民国
65 原国民党中央军人监狱 建邺区茶亭东街242号 1945
66 原国民党中央广播电台 建邺区江东门 1932
67 颐和路近代建筑风貌区 鼓楼区 民国
68 梅园新村近代建筑风貌区 玄武区 民国
69 民国总统府近代建筑风貌区 玄武区 民国
70 天目路近代建筑风貌区 鼓楼区天目路 民国
71 复成新村近代建筑风貌区 白下区 民国
72 慧园里近代建筑风貌区 白下区 民国
73 西白菜园近代建筑风貌区 白下区文昌巷 民国
74 宁中里近代建筑风貌区 白下区厅后街 1937
75 百子亭近代建筑风貌区 玄武区 民国
76 江南水泥厂近代建筑风貌区 栖霞区江南水泥厂内 民国
序号 |
名称 |
地点 |
建造年代 |
---|---|---|---|
1 |
中山陵 |
玄武区中山陵园内 |
1929 |
2 |
廖仲恺何香凝墓 |
玄武区明孝陵西侧 |
1925-1972 |
3 |
邓演达墓 |
玄武区灵谷寺东 |
1975年迁葬 |
4 |
谭延闿墓 |
玄武区灵谷寺东 |
1933 |
5 |
国民革命阵亡将士纪念塔 |
玄武区灵谷寺 |
1929 |
6 |
中共代表团办事处原址 |
玄武区梅园新村17、30、35号 |
1946 |
7 |
天王府遗址 |
玄武区长江路292号 |
1853 |
8 |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址 |
玄武区紫金山第三峰 |
1931 |
9 |
临时政府参议院旧址 |
鼓楼区湖南路10号 |
1931-1936年 |
10 |
国民政府行政院旧址 |
鼓楼区中山北路252、254号 |
1931-1937年 |
11 |
国民政府交通部旧址 |
鼓楼区中山北路303号 |
1931-1938年 |
12 |
国民政府外交部旧址 |
鼓楼区中山北路32号 |
1931-1939年 |
13 |
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旧址 |
鼓楼区中山北路101号 |
1931-1940年 |
14 |
国民政府考试院旧址 |
玄武区北京东路41、43号 |
1931-1941年 |
15 |
国民党中央党史史料陈列馆旧址 |
玄武区中山东路309号 |
1931-1942年 |
16 |
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楼旧址 |
玄武区中山东路31号 |
1931-1943年 |
17 |
国民政府主席官邸旧址 |
玄武区中山门外 |
1931 |
18 |
中央大学旧址 |
玄武区四牌楼2号 |
1930 |
19 |
梅庵 |
玄武区四牌楼2号 |
1930 |
20 |
国民大会堂旧址 |
玄武区长江路264号 |
1935 |
21 |
金陵大学旧址 |
鼓楼区汉口路22号 |
1916 |
22 |
汇文书院钟楼 |
鼓楼区金陵中学 |
1888 |
23 |
金陵女子大学旧址 |
鼓楼区宁海路122号 |
1923 |
24 |
中央体育场旧址 |
玄武区南京体院内 |
1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