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副县级);调研员或副调研员3名;科级领导职数26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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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和外事;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及督查;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理来信来访;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机要和保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城建监察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审批科

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并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对建筑类企业、建设类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和特许经营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参与对上述企业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规划编审科(规划督察办公室)

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技术规定;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独立工矿区、居民聚集区规划;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园以及飞机场、水源保护区等控制、保护区规划;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镇)、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审查、报批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全市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规划技术协调、规划编制成果宣传;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行业规划编制;指导、监督各县城镇规划工作。

(五)规划管理科

负责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组织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并负责拟定规划条件;负责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外装饰设计、城市亮化工程设计等方案审批;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如城市雕塑、广场)规划编制、规划方案招标审查报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复线;负责公交站点(棚)、活动亭(棚)等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招商引资前期工作的论证及项目包装;参与制定市区年度开发地块计划;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认证的初审和报批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科

拟订住房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省、市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系统内房改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以及白蚁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七)建筑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施工现场、合同、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证核发和组织工程竣工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代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代理、工程担保等中介机构资质初审、申报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对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执业行为进行验证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市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工作;组织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技术进步、工程标准、工程定额、散装水泥推广使用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全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承担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与勘察设计科

组织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应用和推广;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防震设防工作;组织国家及省重点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城市建设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指导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发展以及重点工程建设;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控规和专业规划的审核;参与城市公交客运线路调整和场站建设及调整的审核;负责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城市雕塑、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市区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参与市区房屋、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参与市区房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及房屋、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组织并监督管理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和施工占道审批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建设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审核;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燃气企业的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招商引资工作。

(十)测绘管理科(市测绘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的验证、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测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市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筑单体放线测量、竣工测量以及市政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指导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省、市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村镇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村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小城镇的建设。

(十二)安全管理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消防、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应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拟定安全工作计划、管理目标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一岗双责”和隐患整改的落实,依法查处安全违规违章行为;组织建设系统和建筑行业安全伤亡事故、违规案件和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负责报送有关安全报表、资料,建立和管理安全档案。

(十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承担局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编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年度城维费计划并对城维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指导;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参与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并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综合统计及信息工作;综合协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负责局对外经济合作。

(十四)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牵头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建筑专业初、中级技术职务评聘及高级技术职务审查上报工作;组织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业岗位培训和行业职工培训;指导各类培训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办证工作;组织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局属职工学校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知识分子、离退休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创卫和群团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测绘、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排水、城市公交除外)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城市规划;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证件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市区年度开发地块计划的制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县区城镇规划工作。

(四)承担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市地方补充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镇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核发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组织项目竣工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和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全市测绘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工作。

(九)承担市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县城镇建设工作,会同编制市区城市中长期建设计划。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等公用设施建设计划的监督实施。负责对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审核。负责城建监察及城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同,指导和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住房和规建系统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常见问题

(一)将原规划和建设局的职责划入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的职责划给市城管执法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一、党委书记、局长郑华同志:主持局党委、局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计划财务科、人事科等工作。

二、副局长林勇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城市建设科、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科、房地产管理局、园林管理局、风景名胜,城市燃气行业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副局长张天德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党风廉政、纪律检查、建筑管理科、测绘管理科、科技与勘察设计科、安全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内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市建设职工学校、城市建设档案馆、劳务输出办公室以及协会和学会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副局长陈彬同志:协助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以及重点工程和联系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副局长张虎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村镇建设科、市政工程处、创建卫生城市、维护系统内社会稳定、民营经济、县域经济、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和联系惠民中心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总规划师马炬同志:协助局长分管规划编制科、规划管理科、城市规划设计院、规划建设监察支队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委书记曾万明调研内江新城建设

2013年7月9日上午,市委书记曾万明一行深入谢家河湿地公园、高铁站前广场、长江大道、西林大道北延线和北新入城线等项目建设现场,对新城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在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室召开了内江新城建设工作汇报会。市委副书记、市长、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杨松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新城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周勇,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陈泽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光伟,市政府副市长、新城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李思明,市政协副主席杨明祥等参加调研。

曾万明书记在各项目建设现场详细询问了施工单位、投入力量、监管措施、工程进度等情况,强调要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抓紧、加快、提前”的要求,全力推进内江新城建设。

曾万明书记肯定了2013年上半年新城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他指出,新城建设工作任务光荣、使命崇高、责任重大,新城建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坚持艰苦奋斗、扎实工作的作风,积极主动地进一步推进新城建设。同时,曾万明书记提出了八点要求,一是要明确新城建设在新阶段、新时期“一中心、三组团”的定位;二是要在年底前抓紧形成新城路网框架,高标准完善配套景观、亮化工程;三是要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原则加快安置还房建设;四是要狠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标志性公园绿地、景观工程建设,尽快出实物、出形象;五是要加劲拆迁,转变拆迁方法,变点对点的拆迁为成片的拆迁;六是要加大规划统筹力度,高起点、高水平科学规划新城建设;七是要严管违章建筑,严格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打好拆违持久战;八是要加强城市管理,健全城管体制 。

地址:民族路162号内江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文献

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副科级);正股级职数10名,副股级职数2名。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排水、天然气、城市公交除外)和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证件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小城镇和中心村规划工作。

(四)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市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工作。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责核发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组织项目竣工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六)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乡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房地产产业政策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的执行。

(七)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建设与养护,城区范围内公共绿地的建设与管护,依法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设施、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的灯光设施和住宅小区路灯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依法进行城市照明行政管理;指导各乡镇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夜景灯光的行业管理;受内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依法进行全区燃气行业的行政管理;受内江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委托进行全区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

(八)内江市东兴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执行国家、省、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性文件;确定我区拆迁实施中介机构准入名单,依法对全区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加强拆迁档案信息化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货币化补偿审核;承担处理房屋拆迁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

(一)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给区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区建设局承担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管理职责划给区城市管理局。

(五)增加住房管理职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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