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询价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被询价供应商,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被询价供应商,并向被询价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多家供应商参加询价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第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工程和服务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询价采购应制定询价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第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全部供应商或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可参加报价。
(三)询价。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公布、发出之日至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其中工作日不得少于3天。
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密封的形式送达或邮寄到指定地点,由询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启封、评审。询价小组可以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购应公布成交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询价成交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成交金额;
(四)供应商质疑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询价采购结果公布期间,受到供应商质疑且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可在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暂缓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采购继续进行;
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第二次询价仍然只有一家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
当已知市场上供应商充足,而参加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二)当询价项目为单一品种货物时,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中列明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当询价项目为多种不同品种货物时,为使供应商报价具有可比性,采购人可对每种具体货物推荐不少于3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厂商、品牌及型号进行询价。
询价小组应当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货物参与报价。
(三)当询价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报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可以终止本次询价采购。
(四)为防止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询价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等条件。
(五)询价项目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一条 为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询价方式应遵循公开透明、充分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询价采购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网上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为提高询价采购效率,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出询价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报价、询价小组网上评审、采购人网上确定、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采购过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网上询价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网上询价采购活动。使用的网上询价采购管理系统应当符合询价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网上询价申请,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后参加网上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参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符合网上询价采购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保证其能够登录报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因为部门符合部门规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
你好!采购中心正规上班时间是9:00-12:00,下午2:00-6:00.但为了便于企业服务从早上8:30,包括中午度有人值班。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参加询价采购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询价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并在询价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违规责任,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开发设计网上询价管理系统,保证网上询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并确保网络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制定网上询价采购实施细则,明确网上询价采购操作程序,在自愿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网上询价采购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南京市政府采购询价管理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 NJZC-2010H028)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 对下列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询价采购, 欢迎符合 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及服务承诺, 并于 2010 年 3月 23日上午 8:40至 9:30将《报价表》一式二份(一正一副)密封送达南京市政 府采购中心报价单接收人。 1、请报价人注明所供货物详细规格、配置,并按标准配置报价,请列明配置清单包 括赠品,若有不含在报价内的选配件请详细注明,整体成交,该报价必须是最终成交价。 本采购文件所涉及设备及货物仅限于非进口产品。 货物的总价应包括交货前的所有费用: 即总价须包括设备、全部税金、代理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必不可少 的部件、配件等。 2、报价人报价时应承诺提供的货物(含配件)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 开箱合格率为 100%,外
三一文库( www.31doc.com) /合同范文 采购合同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 政府采购计划号: _________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 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 规格及数量详 见“供货一览表 ”。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大写) _________人民币,分项 价款在“投标报价表 ”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 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
1、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实施“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靠边站,“望询兴叹”,采购人意见纷纷却很无奈。
2、询价采购出现超范围适用,法律规定适用通用、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采购项目,实际工作中则是以采购项目的概算大小来决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询价并不是通用的“灵丹妙药”,有着确切的适用条件,实际工作中一些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询价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错误地认为只要招标搞不了的,就采用询价方式,普遍存在滥用、错用、乱用询价方式问题,代理机构隔三差五搞询价,忙得“不亦乐乎”,被琐碎的事务缠身,采购效率和规模效应低下,还有些人借询价规避招标。
3、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服务质量的考察。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既然是询价嘛,那么谁价格低谁“中标”,供应商在恶性的“价格战”中获利无几,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指定品牌询价现象比较突出。
4、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和随意性大。被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是往往被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劳”,在确定询价对象时会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法律还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怕麻烦不愿意邀请过多的供应商,只执行法律规定的“下限”,某代理机构的询价资料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律为三家,还有些询价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甚至仅有一家。询价一般不设询价保证金。
5、询价采购的文件过于单薄,往往就是一张报价表,基本的合同条款也会被省略。法律规定询价采购应制作询价通知书,在一些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方一般不会制作询价通知书,多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即使制作询价通知书,内容也不够完整,且规范性较差,价格构成、评标成交标准、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关键性的内容表述不全,影响了询价的公正性,不少询价采购结束后采购双方不签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
6、询价小组组成存在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介入小组,专家数量和比例不足法定要求。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的主体应是询价小组,但有些代理机构却直接操作,既不通知采购人代表参加,也不商请有关专家,还有些代理机构虽然依法组成了询价小组,但是小组的专业化水准很低,更多的是专家人数根本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试想让“外行”来从事询价,确实让人不放心。
7、采购活动的后续工作比较薄弱。不搞询价采购活动记录,不现场公布询价结果,询价方式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尝试采用电话询价、传真报价、网上竞价等方式搞询价采购,尽管这些有便利之处,但不宜过多地使用,法律规定在询价过程中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用非现场方式搞询价存在舞弊漏洞,采购方有机会随意更改任何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或者给有关供应商“通风报信”。
赤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对下列项目进行询价采购:
询价的目的是请对方报出商品价格,询价对交易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