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依法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和工程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对入库的土地进行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性的合理使用。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参照出让土地依法进行抵押。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土地原则上应当净地交付。

第十九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交付供应时,应当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书收回。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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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四)其他需要储备的。

第八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九条 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

第十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拟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

(二)制定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方案;

(三)到政府投资、规划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凭相关手续申领储备用地批准通知书;

(五)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收购合同或者办理收回手续;

(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没有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补偿;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资格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资、交通、城建集团和轨道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专项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常见问题

  • 什么是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

  • 什么是土地储备贷款?

    你好,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

  • 什么土地是储备土地?

    概述编辑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和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对储备土地实施管理,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因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重大影响与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高淳县、溧水县的土地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文献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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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 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 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 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 (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 地储备机构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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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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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有效配 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 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 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 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 土地储备的重大工作等;市土地储备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具体 推进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审查土地储 备及实施方案、协调全市土地储备的征收拆迁工作等。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其 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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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第四条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储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共识。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参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开展重点功能区、“一江两岸三带”、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并负责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区共同投资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视市、区两级投入情况,在合作开发前报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物保护、城市更新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年度土地储备任务下达各区。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要求,具体负责编制行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调整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视为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计划分为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

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红线储备以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研究范围意见为完成标准。在土地储备规划选址范围内申请选址的其他项目,应先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收购或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以注销原产权或完成用地结案为完成标准。

第十二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分解到区,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各区实物储备计划任务量与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挂钩。对各区超额完成土地储备任务的增量部分,可按财政体制在市级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额度补助给各区政府。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7〕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购买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管线迁改费、绿化补偿(迁移)费、拆迁补偿费和可能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原为工业企业场地地块可能产生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及上述设施移交前发生的管养维护支出。

(三)开展土地储备项目摸查、论证、策划、立项、规划编制等土地储备前期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地籍权属调查、测量、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用地报批、用地结案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围蔽(非实体围墙)、聘请保安、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及监控设施设备等费用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各类成本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核算:

(一)管线迁改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管线的迁移费用,可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迁移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补偿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

(二)绿化补偿(迁移)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易地绿化、恢复绿化及苗木迁移费用,补偿方式参照上款。

(三)土地平整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清运、平整、实体围墙砌筑等费用。土地平整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一并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实施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委托属地街(镇)具体实施的,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包干实施和支付。

(四)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调查、检验、评估、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修复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相关工作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

(五)土地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费等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补偿合同约定支付,无需办理结算,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

(六)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费用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总预算可预留一定额度的土地储备预备金,预备金不对应具体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内各项目资金可调剂使用(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除外),具体调剂方式和程序按照《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立项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立项;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紧急土地储备项目,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作为立项文件,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可分别立项。土地收储部分按上款办理,项目建议书中应包括土地前期开发初步策划论证等内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需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立项手续。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合并立项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投资按照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报送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总投资估算的,在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时列明调整依据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各区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项目的,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地上附着物补偿、存量地块管理等事项的,相关费用实行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转移支付至区财政部门,项目决算后的剩余费用由区财政部门返还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建议、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及属地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为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勘测定界、测量清点、委托评估;落实村留用地、复建安置用地;负责办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绿化迁移、土地平整、土壤检测修复、用地报批、产权注销或用地结案、场地看管、社会维稳、资金支付及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实施。

收储补偿涉及测量和评估的,以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成果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片区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服务事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社会主体实施。招标方案包括服务事项、完成标准、完成时限、预计总成本、平均利润率、奖惩机制等内容。中标单位不得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出让收益。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对中标单位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完成实物储备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入库管理。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经市政府审批,市级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可交由市代建局、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等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是市级储备项目前期开发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预算时列明用款单位、具体项目和金额,预算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由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等审批手续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其余审批手续由属地区政府在属地办理,建设资金可按照项目概算评审结果预拨给区,据实结算;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可将资金按概算评审结果以“多不退、少不补”的总价包干形式转移支付给区。

第二十八条根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需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储备土地范围外市政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及综合管沟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按照市、区分工和部门职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等计划,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同步推进实施,并在相应资金渠道安排支出。教育、公共交通(含交通信号灯、道路视频监控)、医疗、环卫等公益性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大储备范围内相关设施的统筹和建设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市、区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纳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职能管理部门不得以未落实维护管养经费为由拒绝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移交工作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移交过程中相关各方责任和分工,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加强巡查,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属地政府、地块原权属人管理,也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储备土地在管护中应当采取围栏、围墙等方式进行围蔽管理,围蔽实施单位依法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围蔽实施单位的,招标(采购)限价可按围蔽管理年度预算总额(不限定具体储备地块和具体项目)确定,根据储备土地管理需要,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用地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牵头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按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执行。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按空港经济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中关于立项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土地储备的实施等规定适用市本级项目,各区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土地储备的指导、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提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的规模、前期开发及供应规模、临时利用和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等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调整,按照制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统一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收购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四至界限、面积、用途,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及登记情况;

(二)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标准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收购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同意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为产权清晰、申请材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涉及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协议书。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入储备土地的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属于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组织供地。

供应的储备土地属于已经核发土地证书的,在供应前收回土地证书;属于已经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依法解除抵押或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承担该地块的前期整理成本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整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门从纳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申请、核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后进行前期土地整理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整理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储备土地在储备期间的管护费用;

(三)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需要支付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其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的贷款应当是担保贷款,其中举借抵押贷款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申请贷款应当取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收储方案和市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举借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将各类财政性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以外列入市政府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周边土地储备,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的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 读 人:汪晖

解读时间:2019年5月

解读内容:

一、出台依据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二、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办法》规定的收购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已制约了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并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程序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二)关于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预付。《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储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补偿费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流程,在完成储备成本测算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履行项目签报程序,按项目改造进度预付一定比例的改造资金。(第十条)

(三)关于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针对原《办法》中补偿标准种类不全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通过对近年来收储的存量土地补偿费用抽样调查分析,并在借鉴外地市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抽样调查分析表见附件4,外地市补偿标准见附件5),《办法(修改草案)》对收购补偿种类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1.细化了收购土地类型。具体包括: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及其他特殊类型项目等情形。

2.提高了收购存量土地的补偿标准。新的补偿标准为:现状土地及房屋评估备案价格 收购土地面积的40%×所在区域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的30%,其中综合平均成交单价每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前两年度实际土地成交情况统计分析后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对收购存量土地补偿费抽样调查分析,按《办法(修改草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收购存量土地平均补偿费约170万元/亩,占全市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846万元/亩的比例约20%。

(四)关于收储土地的污染防治。为做好储备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办法(修改草案)》规定,收购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库存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经审计后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

此外,《办法(修改草案)》还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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