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郊公路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81005 |
---|---|---|---|
发布日期 | 1982-03-12 | 生效日期 | 1982-03-12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郊公路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82年3月12日)
公路绿化是绿化祖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公路绿化,使行道树发挥保护公路、美化路容的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市郊公路的绿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分级管理。市郊由交通公路部门养护的宁杭(5K--13"para" label-module="para">
市郊其他由交通公路部门养护的公路绿化,由沿线社队投苗,自栽自管,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指导,社队栽树要严格按照交通公路技术规定执行。这些公路的林权归社队所有,地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采伐更新行道树,须在新苗成林后,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砍伐,违者一定要追究责任。
二、凡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行道树,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采伐。个别路段林权有争议的,今后由交通部门协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待弄清情况后,妥善处理。对破坏性案件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三、因交通事业的需要,拓宽、改建公路时,无论林权属谁,均应无偿移植或砍伐。砍伐的树木归林权单位所有。
四、公路沿线社队要教育群众爱护公路两侧行道树,交通、城建、农林、供电、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路绿化。
五、凡我市以前印发的有关公路绿化的文件,如有与此文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郊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部门,应振奋精神,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努力工作,力争今年公路绿化有一个新进展。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3-12
【生效日期】1982-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公路绿化主要分为防护林带、风景林带、防护草皮以及小型园林和花圃草坪等。中国的道路绿化历史相当悠久。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的西周时期即设卿官“司空”掌管道路,规定“以时平道路”并“列树以表道”(《左传》)。...
按照国家规定,政府占用单位和个人土地修建公用设施等,单位或个人应该予以支持,但国家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宁委发[2011]19号为切实推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的精神,紧密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7]246号
【发布日期】1997-10-11
【生效日期】1997-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
(深府(1997)246号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宁政办发〔1993〕59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两年多来,对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加速旧城改造、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拆迁安置一次性定居率较低,大量拆迁居民在外过渡,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为了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尽量缩短拆迁居民的过渡期,维护拆迁双方合法利益,现就逝迁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今年(1993年),凡复建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复建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42个月。各拆迁单位不准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要确保拆迁居民按时进住。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拆迁工作:
1、复建房用地不落实、复建房总平面和单体平面图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2、已拆迁片区的居民过渡期超过原定协议或规定过渡期限的;
3、用于复建房建设的资金在开户银行存入的金额,多层住宅低于60%,高层住宅低于40%的;
4、拆迁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批准的;
三、委托拆迁项目,复建房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复建房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必须落实房源,并在委托拆迁协议中明确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拆迁,毛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落实补偿安置费用;净地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在交纳出让金总额的70%后,方能动迁。
五、市拆迁办、市公安局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口冻结手续。土地、房管、城建、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拆迁部门停止办理冻结期间的户口迁入、分户、建筑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使用权交换等手续。
六、列入市政府当年社会经济发展奋斗目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市拆迁办专题报告市政府另行审批。
七、各拆迁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的,按违反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拆迁居民的一次性定居率。今年(1993年),凡能一次性定居的,对一次性定居房建设,市政府将给予市属权限范围内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已拆迁居民的安置。
1、因国家建设需要已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协议保证居民按期进住;
2、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今年(1993年)九月底前帮助各区和有关拆迁单位落实复建房建设用地,审定复建设房规划方案;
3、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复建房建设。凡因复建房建设需要贷款的,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在确保正常支付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各拆迁、建设单位现有的建设资金,要首先用于复建房建设;
4、已竣工的复建房,各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配套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使在外过渡的居民尽早进住。各区政府要对过渡居民户作一排队,超过渡期时间越长的,越要优先安置。
5、各区要将过渡房复建、居民安置情况作出计划,在8月15日前报市建委。市建委负责督促拆迁复建房建设及居民安置的落实工作。
十、各级政府,各拆迁、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分管负责人专门抓这项工作。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五公开”,即: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安置方案公开、复建房图纸公开、补偿价格公开。动迁人员进行拆迁调查应主动出示动迁工作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拆迁调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穗水规字〔2020〕8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防治城镇水污染,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行排水户排水行为的差异化管理,现印发《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