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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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92-05-19 | 生效日期 | 1992-05-19 |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垃圾渣土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产生、清运、弃置、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通告。
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门。
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是管理工程渣土排放和弃置场地的专门机构。
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环保、建工、房产、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办理弃置手续;建筑、维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委托所在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领取工程渣土清运许可证,按市规定交纳管理费,并携证按指定的地点弃置,不得在指定范围以外倾倒工程渣土。
五、需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该处统一调剂。
六、清运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将工程渣土运至市环卫部门设置的弃置场,按弃置数量交纳弃置费。
七、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清除一定范围的工程渣土,并按运输车辆大小,每车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500至1000元罚款。
对未经市环卫部门批准,擅设工程渣土弃置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设规模及影响程度,处以3000至10000元罚款。
八、对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机动车驾驶员,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有权持公安和环卫部门联合印制的专门检查证,暂扣驾驶执照,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九、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告,秉公依法进行处罚,对辱骂、殴打以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正在施工的单位,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补办手续。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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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外运渣土是按实际运距计算,审计不管运距多少只给10KM不合理【但运距最好有签证】 2.算了汽车渣土外运,还能计算人工搬运渣土下楼了。因为汽车是指外运,人工搬运是指从室内运至室外30m以外的地方...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宁委发[2011]19号为切实推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的精神,紧密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产生渣土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向渣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垃圾排放处置计划申报手续。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对渣土垃圾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渣土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渣土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将渣土垃圾卸在指定的受纳场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即擅自处置渣土垃圾或承运者任意倾倒渣土垃圾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并由渣土管理部门取消违章车(船)三个月承运渣土垃圾的资格,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渣土垃圾;情节严重的,对承运者,由渣土管理部门取消违章车(船)承运渣土垃圾的资格;对违章车辆及其驾驶员,由渣土管理部门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吊扣一个月以内行驶证和驾驶证;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由渣土管理部门移送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
三、建设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渣土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渣土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核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核手续,擅自受纳渣土垃圾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
四、渣土垃圾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对渣土垃圾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未按规定实施现场管理,造成渣土垃圾任意倾倒、排放的,渣土管理部门除对承运者实施处罚外,可对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有权向渣土管理部门举报。
对举报有功者,渣土管理部门可按照处罚金额的10%-30%给予奖励。
六、本通告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