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试验研究基地 | 地 址 | 南郊风景秀丽的秦淮新河南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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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 属 | 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 | 地 位 | 南京著名的旅游景区 |
试验基地内为园林式布局,有山有水,是天然的氧吧。适合南京地区生长的树木这里大部分都有。有珍稀树种冷杉,还有雪松、香樟、水杉、广玉兰、法桐;柏树、杜英、银杏、竹子等各种植物环抱整个基地。梅花、桃花、玉兰花、紫薇、栀子花、桂花、茶花、杜鹃、腊梅等一年四季竟相开放。绿树鲜花掩映下的试验厅若隐若现,交相辉映。置身园内犹如进入了植物园。由于大范围的绿化覆盖,这里也成了野鸡、野兔、各种鸟类等小动物的乐园。在这片土地上,真正的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氛围。
基地兴建后,得到了各方面的关心与关注。部级、省级、市级领导多次亲临基地视察指导工作,各新闻媒体也都给予极大的关注,如以中央电视台为首的的焦点访谈、科技博览栏目组;省、市电视台、各报社等新闻媒体都多次来基地进行采访报道。每年都有国际友人、港、澳、台地区学者;国内各有关的领导、专家来基地考察指导工作。每年都有从小学生到研究生、留学生等大批的学生到基地参观或实习。先后来基地视察、考察、参观、学习、指导工作的已有10万人次以上。
现在,试验基地已是《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利工程》部重点实验室;交通部《港口航道泥沙工程》部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中国科协四部委共同颁发的《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南京水科院与河海大学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也是南京市政府组织的万人看南京活动的科普景点。 2100433B
试验基地离院总部约15公里路程,交通十分方便。由院本部向南,沿宁丹路过铁心桥右转于南水路既进入试验基地。试验基地占地面积约400多亩。在原水利电力部、交通部的支持下,于1983年正式进行一期征地270多亩,2003年,在水利部的支持下,第二次征地120多亩,2006年,第三次征到相邻土地15亩。
三次征地连成了一个整体,400多亩地的基地平面图恰似大象的象头,一个面积约10亩地的天然的大水塘,巧合的处于象眼睛的位置,因此命名为象目湖。
试验基地从1984年开始建设第一座淮河试验厅以来,一边建设一边使用,截止到2006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试验厅、室等建筑物为25座,总建筑面积有8万多平方米。
每个试验厅的名字均按专业或第一个进入该厅试验的工程项目来命名,即:淮河试验厅;水电试验厅;通航试验厅;土工离心机(400gt);海岸工程试验厅;渤海湾试验厅;永定新河试验厅;雅砻江试验厅;工程新材料实验室;海岸泥砂试验厅;三峡回水试验厅;三峡坝区试验厅;泥砂基本理论实验室;防洪新技术试验厅;淮安试验厅;厦门港试验厅;汉江试验厅;河口治理试验厅;水工新技术试验厅;长江下游试验厅;枢纽水利学试验厅;环境水利学试验厅;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职工餐厅;试验基地综合楼。这些试验厅、室的建筑面积较大,其中三峡回水试验厅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线性长度约1公里。所有厅、室内实验设备先进完善,水电系统等设备配套齐全,已为我国水利、水运、水电事业的基础理论科研、工程论证研究和开发类研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也承接了很多国际工程研究。
不是一个单位。广西水利科学研究院是广西水利系统的单位,是地方单位;广西水电科学研究院是广西电网系统的单位,是央企,不过没有什么用,准备打包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啦,好坏不知。
确实是的,不是水科院就是水科院下属部门。我只知道这个招聘.net开发工程师是水科院下属部门的一个项目部。自动化系统集成项目部。 来自职Q用户:肖先生劳务派遣,辣鸡,说一套做一套,别上当 来自职Q用户:...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水运工程设计所怎么样啊?做港工设计的话年收入大概多少?有双休么?
不行 打酱油的设计院南京有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了 这个院只能打酱油
我院于2008年3月7日召开了2007年度院科技进步奖评审会,由各部门推荐的35项科研成果上会评审.经评审,“天津北疆发电厂取水工程关键技术试验研究”等13项获得我院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绍兴市应急备用水厂取水工程水流泥沙数值模拟研究”等16项获得二等奖.孙伟院士等5位特邀专家与院科学技术委员会院内委员参加了评审会.
北京建筑文化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建筑伦理与城市空间哲学、北京城市建筑文化特色与功能、北京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2014年以来,工程教指委开展了“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选工作,并于2014年8月和2015年12月分别遴选出了28个和37个示范性校企联合培养基地。
2016年,已有近半数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在相关行(企)业中建立了多种形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截至2018年9月,2015年以来累计遴选出108个“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推进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 2100433B
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结合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制订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3〕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机构,根据不同的科研任务和要求,配置相应的试验装备和设施,供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和标准检测试验的重要场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主要任务是:"para" label-module="para">
(一)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开展标准检测服务,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内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
(四)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指南;负责建设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中期评估、重组和撤销等;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核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审查,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评审、立项、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para" label-module="para">
(一)组织实施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编制建设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
(四)落实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场地和设备,保障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可独立或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八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节能减排、发展海洋经济、重大疾病防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建设。不受理省内已有同类项目的申请。
第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等,定期发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指南。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按要求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1)、《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2)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由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依托单位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其中对在省属科研院所中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第二年末,按合同书要求对相应的建设内容进行检查,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建设或调整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新增建设资金的20%。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其中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材料等的支出不得高于20%。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实施,其中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的联合评议。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付。依托单位投入经费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及时到位。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务。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九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工作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五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每年底向省科技厅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到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省科技厅确认后正式挂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浙科发条〔2007〕144号)每三年对已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其工作业绩和后续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部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