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1990-02-03
生效日期 1990-02-03 发布单位 81005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适用地区 南京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系指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含砂、石、粘土),以及煤、矿泉水、地下热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合法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用作抵押。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划、措施;对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核准、登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矿区范围,参与调处采矿权属纠纷;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还负责对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资料进行初步复核;组织协调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城乡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参与组织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地质论证,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地质咨询。采矿活动较多的乡(镇)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司法、公安、税务、环保、农林、劳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采范围

第八条集体矿山企业的开采范围:

一、资源储量小,不适于大规模开采的小矿床、小矿体等零星分散资源;

二、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国营矿区范围内划定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经国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国营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不规划建设的普通矿种的大中型矿床的部份边缘矿段。

第九条个体采矿的范围:

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只能作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

三、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

黄金、宝石等重要、稀缺、特优矿产,严禁个人开采。集体开采金矿必须报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采矿:

一、港口、机场、铁路、重要公路、测理标志、国防工程设施和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地区及其地表、地下安全距离以内;

二、河流、堤坝、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工业区、居民点的地表、地下安全距离以内;

三、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和批准的风景名胜、文化古迹保护区,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泉源保护区,对气候、水系、地下水有影响并容易引起地质灾害和水土污染、流失的地区,具有科学价值的地质、地貌区;

四、封山育林区、幼林区、特种用途区,铁道、重要公路两侧有林地;

五、老矿山遗留的安全矿柱和顶柱,废弃的危险矿井、矿坑和采场;

六、国家规定的不得采矿的其他地区。

未经批准进入上述禁采区采矿的,应立即停止采矿活动并负责环境治理,经市、县、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无条件撤离。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登记发证

第十一条开办国营矿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在我市投资开办的矿山企业,由中方有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允许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不影响其他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安全;

三、有合理的开采方案或施工设计,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四、有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办集体矿山企业,按管理权限向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林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同级地质矿产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允许个体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有合理的开采方案和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三、需要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体采矿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以及跨省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

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含有国营矿山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及跨市开办的集团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办理;

市、县、区及跨县、区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含有集体矿山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由市地质矿产部门办理;

乡(镇)以下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有机矿由县、区地质矿产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集体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矿(厂)的批准文件(包括历次改、扩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关矿区范围资料(如土地使用范围(权)的批准手续或协议等);

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签署的核定或划定的矿区范围意见书;

四、以座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图(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地形图,一式四份),地下开采的应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

五、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地质储量、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等)。若资源开发利用明显不合理的应有改进计划和措施。

矿山企业备齐上述资料报送地质矿产部门,并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经矿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地质矿产部门核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矿的批准手续;

二、采矿范围示意图;

三、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简要说明材料。

个体采矿应将资料及填写的采矿申请登记表送所在乡(镇)矿业主管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后,到县、区地质矿产部门核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矿区范围图上桩点埋设界桩。个体采矿在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按批准的采矿范围设置标志。

第十九条国营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颁发。集体和个体采矿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伪造。

第二十条国营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以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集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二至三年,个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进行地下开采的有效期五至十年。

第二十一条生产和在建的国营矿山企业按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生产和在建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采矿权或矿界有争议的,按《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买爆炸物品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开采管理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开采的矿种、范围、开采方案或施工设计进行生产。需要延期开采或变更采矿范围、矿种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换领采矿许可证。

市、县、区地质矿产部门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每年进行现场注册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采用合理的采矿、选矿方法,不得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材劣用。

第二十五条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进行采矿施工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停止开采或关闭矿山,应提前三个月向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环保、土地管理、农林等有关部门对资源开采、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措施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购或转手买卖。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地质部门和国营矿山企业按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因采矿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活和生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和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不得淤塞水系和妨碍交通。应节约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取土生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规,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者;

三、积极改善生产和安全技术条件,保护和治理环境取得良好效果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地质矿产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二、越界开采、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四、买卖、出租、转让、抵押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采取破坏性开采,严重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按其损失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擅自收购或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七、盗窃、抢夺矿产品,破坏采矿设施,扰乱矿区生产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地质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山石资源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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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2-03

【生效日期】1990-0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2月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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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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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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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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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宁政规字[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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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要对各种矿体和上、下盘的共生矿,尽可能多的采出来,不能采富弃贫、采大弃小、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也不宜只采一种矿,而将与本矿无关的共生矿体弃之不管。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

矿产资源开采问题

矿业的发展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推动城市化进程、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解决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相当严重,资源的过度破坏和巨大浪费,资源面临枯竭等,让我国矿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

1.矿产资源枯竭,后备资源储量不足

我国20世纪50~60年代建设的矿山有三分之二进入中老年期,经过几十年的强化开采,资源逐渐桔竭,有440多座矿山即将闭坑或面临闭坑的威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使得许多矿产资源耗费增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矿业秩序混乱,投资环境差,地质勘探投入严重不足,使得新发现的矿产急剧减少,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呈下降趋势,后备储量的增长速度已经滞后于消耗速度,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支持力度不断减弱。

2.矿产资源有用矿物的回收率低

由于我国选矿工艺装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使得许多有用矿物的回收率低。根据全国三千余个矿山统计,我国铁矿和有色金属采矿回收率为50%~60%,非金属矿产仅为20%~60%:煤矿仅为30%~50%。由于选冶水平与国外有差距,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只有30%~40%,比国际水平低10%~20%。

3.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落后

我国非金属矿产资源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用途广泛国内外非常重视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发达国家非金属矿产值为金属矿产值的1.15~2倍,美国已经超过2倍。我国有丰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例如菱镁矿、石墨、粘土、膨润土、高铝耐火材料、石灰石、滑石、萤石、重晶石等均占世界首位。但产品质量不高,利用率低。

4.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率低

目前我国矿山排放的尾矿堆存量巨大,并且每年以2~3亿吨的速度增长矿山剥离废石的堆存量达数百亿吨。由于综合利用率低,尾矿中大量的有价元素及可利用的非金属矿遗留在固体废弃物中每年矿产资源开发损失总值约为1000亿元,特别是老尾矿,由于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损失到尾矿中的有用组分会更大一些。

矿产资源开采开采举措

矿产资源所面临的问题,如不能尽快解决,势必威胁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最近几年提出的“循环经济”是实现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为我国矿产资源新战略提供了理想的选择。

1.完善相关法规改革,促进循环经济的普及和推广

当前要尽快完善涉及国土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种单项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修改补充《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再利用。另外,矿产资源循环经济的建设还牵涉到许多政策的建设与完善,如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支持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的财政、税收、投资、技术的政策体系等。

2.不断创新,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不少矿产资源白白丢掉,关键在于工艺技术水平的低下。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矿产循环利用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尤其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并使其渗透到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的各个领域。目前正在进行“多种力场联合作用的设备,多种药剂协同作用”的工艺,多种原理联合效应的”综合选矿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3.将高新技术引入矿物加工工程领域

高新技术已在许多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怎样将高新技术引入矿物加工工程领域,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解决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以后重点开展的方向为矿业生物工程技术、电化学调控和电化学控制浮选技术、过程自动化寻优技术等。

4.加大矿山固体废弃物再利用

矿山固体废弃物具有危害性的同时,也有可利用的特性,是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开展矿山固体废弃物处置与处理,进行无尾工艺或无废工艺的研究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化害为例,变废为宝,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矿山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是我国矿业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但凡事欲则立,不欲则废。我国的矿山企业要实现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必须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依靠技术创新和理论突破有效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采用新的工艺技术、新型设备,加强对矿产富源的循环利用的研究。2100433B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是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履行法律规定合理开采、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义务,包括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选矿工艺、综合开采利用、保护环境、不得压覆矿床等,政府则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文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
英文名称
mineral resourc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定  义
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履行法律规定合理开采、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义务,包括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选矿工艺、综合开采利用、保护环境、不得压覆矿床等,政府则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矿产资源学(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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