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南京利双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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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枫林新寓03幢7号 |
可参照以下相关机电及电气标准执行:DLT5372-2007 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07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GB50254-96...
由当地的住房与城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接洽办理,最后由当地建委送到省级建委审批,需要的资料很多,你可到建委网站下载相关要求。是很不好办的,你要做好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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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机电安装问题展开讨论,归纳了机电设备安装常见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对技术改善提出相关意见陈述,强调了通电调试的重要性以引起重视,最后验收。
南京凯尔利尼冷冻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制冷,中央空调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及行业化系统集成节能工程服务的企业。
南京凯尔利尼冷冻机械有限公司引进Emerson低温制冷技术并有一批制冷行业高精尖技术及营销人才,结合用户不同需求,研发出各种工业制冷机组、工业空调、工业除湿、中央冷水机组及末端产品、行业特种制冷设备等,为用户量身定制。
南京凯尔利尼主要产品有: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低温冷冻机组、水(风)冷箱式工业冷水机、一体式工业冷水机组、蒸发式冷凝螺杆冷水机组、防爆冷水机、船用冷水机组,商用冷冻机组(水(风)冷式冷凝机组、冷风机)、水(风)冷柜式空调机等,产品齐全,并形成多个系列。广泛应用于环保、节能改造、医药、生物、化工、食品、塑胶等领域。
凯尔利尼始终坚持以产品质量为根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以优质的产品服务于各个领域。公司在华北、华东、华南等全国大部地区有成熟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免除用户的后顾之忧。
南京凯尔利尼冷冻机械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采取的灌溉、排涝、降渍等工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作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村民开展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农业等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上级农田水利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包括灌溉排水需求分析、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布局、工程建设、工程管护、节水措施应用、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农田水利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占用集体土地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占地面积较大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也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田间农田水利工程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按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政府应当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和管护的补助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截留。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导农民投工投劳、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遵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在工程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监测、通讯、道路、房屋等管护设施应当与农田水利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标准。现有农田水利工程未达到农田水利技术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其他主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依法组织验收。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移交工程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田间的农田水利工程相关权利一并流转。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管理主体;
(二)政府补助或者集体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理主体,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为管理主体;
(四)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管理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集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护经费;
(二)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并建立管护档案;
(三)开展农田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四)落实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农村河道: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十米以上二十米以内;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十米以内;河道无堤防河段,按照坡肩线外延五米以上十米以内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以上五百米以内,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两侧各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内。
(三)一万亩以上的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以上五米以内,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一米以上三米以内。
前款农田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范围及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
(三)损毁农田水利工程或者损毁、盗窃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
(四)从事危害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从事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水质、排水水质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农田水利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田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占用者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不能使用的;
(二)严重毁坏或者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不能使用的;
(三)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服务对象的用途发生变化,已无使用必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田水利社会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行农田水利社会化管养模式。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田水利技术指导,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推广应用农田水利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工艺、新材料。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开展农田水利相关活动。
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应当按照协议提供节水灌溉、抗旱排涝、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并支持农田节水灌溉,推行工程节水灌溉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农田旱涝灾害应急预案。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田水利信息系统,收集和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农田灌排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设计灌溉面积一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控制除涝面积三万亩以下的排涝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喷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一千千瓦或者设计流量十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单座泵站或者泵站系统。
本条例所称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除上述工程规模以上的其他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秦淮河和东水关
水,亦能载舟亦能覆舟,城市的发展缺不了水,可水太多又会引发灾害。南京这座古城的水利究竟如何?
南京水概况
南京有6个水系
秦淮水系有13条支流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尉天骄教授曾经上过一堂公开课,叫《中华水文化》,里面着重讲述了水环境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其中也讲到了南京的母亲河——秦淮河。
尉天骄主要是从水环境的角度来讲述治理秦淮河的必要性,因为秦淮河的治理,大大改善了南京的人文环境,使得南京成为特别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联合国人居署还特别给南京颁发了一个“人类居住特别荣誉奖”。
除了秦淮河,南京在历史上有名的河流湖泊还有很多。《南京市志》中对南京的水系分布是这样介绍的:南京境内的河道、湖泊,分属长江和淮河两大水系。
按照次一级水系划分,可分为6个水系,分别是:沿江水系、秦淮河水系、石臼-固城湖水系、西太湖水系、滁河水系和淮河水系。这6个水系包括了南京的所有湖泊河流。
其中沿江水系中,南岸有铜井河、江宁河、板桥河、十里长沟、金川河、九乡河、七乡河、便民河等,北岸有石碛河、高旺河、七里河、城南河、城东河等。共有13条独流入江的支流。
秦淮水系也有很多支流,共13条。比如在江宁方山附近有云台山河、牛首山河、运量河、紫金山沟等。
滁河水系除了滁河,支流有大马厂河、襄河、清流河、来安河、沛河、八百河等。总共7条。
石臼湖-固城湖流域的河网密度比较高,且分属不同水系,主要河流有天生桥河、新桥河、漆桥河等十多条。
南京的那些治水设施
最早的水利设施
春秋时吴国修建相国圩
南京因水而繁荣和富庶,人均占有水量和亩均耕地占有水量十分丰富,也因此很多帝王将都城修建于此。但长江南京段受海潮顶托和亚热带季风气候影响,河湖水位季节变化大也是一个明显特点,所以南京也曾因水而灾害频仍。
纵观南京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用水之利、避水之害的历史。
南京最早的水利建设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吴国,东周景王四年(公元前541年),吴国在现今高淳县固城湖畔修筑相国圩,这种建筑可以“筑土御水,而耕其中”,就是说这种圩可以防御洪水,在里面种田。
史籍记载,“相国圩周四十里,为吴之沃土,后吴丞相(文)钟有宠于君,因以圩赐之,故名。”
据《天下郡国利病书》和高淳县志记载,相国圩是我国湖区最早兴建的第一座大圩。为了鼓励人们屯田,三国时期周瑜还曾一度把家眷搬迁到相国圩内。相国圩近几百年来没有破过圩,1954年特大洪水,这里依然固若金汤。相国圩在水利史上的地位很高,它是生活在湖区的人民与湖争地,开垦利用湖滩地的“代表作”。
这种蓄泄并筹、排灌兼施的水利系统,以及湖泊滩地围垦方式,甚至可与关中的郑国渠和四川的都江堰相媲美。
最早的运河
伍子胥负责开凿的胥河
水路是古代物资运输的的主要通道,长江虽然河宽水深,但风大浪急,运输代价大、风险高。这些因素促进了南京周边运河的开凿。历代曾在长江两岸开挖过9条运河,其中4条为通太湖运河,5条为避江险运河。
其中通太湖的胥河就是其中一条,胥河原名胥溪河,位于高淳固城镇与定埠镇之间,全长30.6千米,是我国最古老的人工运河之一,相传其开凿与伍子胥有关。据宋书《图经》记载,吴王阖闾伐楚时,让伍子胥领兵,为通漕运,伍子胥下令开凿运河,时间是公元前506年,距今2500多年。胥河开通连接了长江和太湖流域,为南京的对外物资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水上交通条件,至今这条河仍在发挥作用。
还有胭脂河(现名天生桥河),是明朝朱元璋所开。有资料记载,为了改善航运,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朱元璋在溧水县境内开胭脂河以沟通秦淮河与石臼湖。胭脂河工程的石岗段长约4.5公里,河底宽10米。在爆破技术不发达的当时,工程十分艰难。据《溧水县志》记载,开山时先用铁钎在岩石上凿缝,将麻嵌入石缝中,浇以桐油,点火焚烧,待岩石烧红,泼上冷水,利用热胀冷缩的原理使其开裂,然后将石块撬开,搬运出去。“焚石凿河”使得山岗岩石夹杂着紫红,犹如妇女用的胭脂,胭脂河之名便由此而来。其实这是由于岩石中含有的铁质被氧化的结果。
历代防洪系统
明初的东水关堪比堡垒
除了开挖运河,为了防洪防灾,南京人民千百年来还修建了各种防洪排水系统。
比如五代时的金陵府城,在秦淮河入城处建上水门,出城出建下水门。南唐年间,在缘淮塘置闸,叫做栅寨门,可将城中之水趁江潮低落时排出,调节秦淮河水位。南宋景定元年(公元1260年)创栅寨门瓮城。明洪武四年筑应天府城,环城建进水涵洞6座,出水涵洞15座。其中最有名的为东水关、西水关和武庙闸。
现在东水关和武庙闸还有遗存,西水关已经消失。但资料记载,东西水关的闸门堪比一座堡垒,不仅可以防洪排水,还有作战功能,里面有藏兵洞。
资料记载,东水关闸为内秦淮的入口,为连拱式空心砖石结构,用几层纵横排列的木排作为闸基垫层,闸身分上下两层,每层各11个洞,上中两层为藏兵洞,对城外的一面封闭。下层为通水涵洞,每个涵洞有3道门,前后两道为栅栏,中间1道为可以开关的控制水位的闸门,11个进水巷道中有9个装有固定铁栅,防止敌军潜入。拱高3米,洞长30米。
横塘不是个地名
而是一道长堤
除了建闸,南京城还修建过很多让人叹为观止的防洪工程。
比如横塘,我们知道的横塘大多来自于古诗词,比如唐代诗人崔颢的“君家何处住?妾住在横塘”。但横塘却是一道很长的堤坝,从中华门一直到水西门的内秦淮两岸都叫横塘,是孙权定都南京第二年,沿着秦淮河口所筑的长堤,以防止洪水泛滥。所以如果在三国时期你告诉人家你住在横塘,那人家肯定是摸不着头脑的。
在东晋至南朝的200多年间,长江洪水溢入石头城的灾害共有10次,“漂杀缘淮居民”。为了防洪,梁天监九年(公元510年),武帝在秦淮河口新开缘淮塘,“北岸起石头迄东冶,南岸起后渚篱门迄三桥,以防淮水泛滥。”
另外,位于浦口区的朱家山河也是一条为滁河分洪而人工开挖的河流,由清朝大臣左宗棠负责开挖。朱家山河上接滁河下通长江,长14公里,是滁河一条重要分洪道。明成化年间,官府即动议开挖此河,但因“工费繁钷”而一直未能实施。到清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时任两江总督的左宗棠调动1万军队,“以棉花火药凿管通山,层层轰揭,凿通朱家山中段石脊。”下共挑土331.5万立方米,石25.6万立方米,耗白银17.7万两,仅用2年时间就完成了该项工程,解除了威胁苏皖两省数十万顷农田的水患问题。
如今的治水方法
秦淮河采用“六闸联动”和“分时调水”法
千百年来,南京人一直致力于水利的兴修。
现如今,我们有了更现代的治水方法,采用了“六闸联动”和“分时调水”的方案。
“六闸联动”是指利用秦淮河流域已建成的天生桥闸、武定门闸、秦淮新河枢纽、莲花闸、南河闸和三汊河河口闸组成一个集中系统,根据长江下关水位的高低,由设在三汊河口闸的中心控制室对六闸实行统一调度,通过多种调水方式补水,实现引石臼湖水向外秦淮河调水、引长江水向外秦淮河调水。
“分时调水”主要是汛期利用流域雨洪资源及石臼湖和秦淮河流域水位差自流引水,非汛期利用秦淮新河枢纽泵站提引水。
如今的秦淮河已经不再泛滥,反而成为一道美丽的风景。
尉天骄教授在公开课上就说,未来的水利工作,不仅只是满足防洪、排涝、供水和发电这些基本需求,还要努力营造清新优美的水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突出文化品位,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记者戎丹妍整理自《南京市志》、《南京之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