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党政、纪律检查、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承担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建设等工作;承担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拟订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省、市拨付的有关经费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扶贫等全局性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和审核、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组织规划建筑方案的竞选、评审工作,承担建设工程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乡(镇)、村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街景、广场、雕塑、园林、绿化、亮化等市容设施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街景整治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县委规委办有关工作。
(三)耕地保护股。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审批服务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审批事项的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批;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窗口工作制度;负责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沟通协调;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职权清理规范等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五)地籍测绘矿管股。拟订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等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乡(镇)村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县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全县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对全县测绘行业实施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测绘工作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和交流工作。
(六)法规信访股。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裁决。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县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管理。
(八)生态建设修复股(内黄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沙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督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内黄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资源林政湿地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管理县级以上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履约工作。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县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竞选、论证及评审工作;负责已批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城乡街景规划、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其它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区域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参与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制定,负责城乡规划勘察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乡道路、管线、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和档案材料,制定全县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以及城区年度开发计划,参与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和招投标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 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内黄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负责林业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督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市级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测绘执法工作,协调、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县城市管理局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
(二十九)指导、监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负责花卉行业管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负责水果行业管理,承担水果生产管理及水果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与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十二)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情况
1.将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
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法查处矿产违法案件等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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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自然资源局是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现任领导
局长:刘光华
简介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是洞口县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为洞口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3月20日上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正式揭牌成立,标志着洞口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开启新时代、迈上新征程。洞口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吴方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磊及首任自然资源局局长曾刚等领导出席揭牌仪式。
据悉,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统一行使原县国土资源局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县农业局的草原资源、县林业局的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划出防止地下水污染、地灾防治、农田整治等职责至县生态环保局、县应急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
2021年6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荣获广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