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基本信息

中文名 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 标准号 NY/T 2371-2013
发布日期 2013-05-20 实施日期 2013-08-01
制修订 制定 中国标准分类号 F13
国际标准分类号 27.010 批准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行业分类 农、林、牧、渔业 标准类别 基础标准

备案信息

备案号:76101-2020

备案月报: 2020年第9号(总第245号)

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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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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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文献

兴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优美幸福的新农村 兴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优美幸福的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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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并通过管道向周边居民集中供气,一方面减轻了养殖场的污染,另一方面满足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能和无偿提供沼肥,为建设优美幸福的新农村辅设了一条康庄大道。该文以沙县东罗坪农业生态园和池村、洋花坑村为例,阐述了兴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优美幸福新农村的具体做法及效果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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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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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8页

评分: 4.4

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12.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 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由 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 12.1.2所列值 表 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 < 2.00 2.00 ~ 2.49 2.50 ~ 2.99 3.00 ~ 3.49 3.50 ~ 3.99 4.00 ~ 4.49 4.50 ~ 4.99 5.00 ~ 5.49 5.50 ~ 5.99 6.00 ~ 6.50 > 6.50 Φ 23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Φ 300 1450 145 1450 1450 1450 1450 Φ 4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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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8〕8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颁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管理的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开发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服务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是指单体发酵装置容积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气工程项目。

第四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服务保障体系等管理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畜禽养殖小区和种苗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的投资原则以市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办的畜禽养殖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养殖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扶持为辅。

第六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如下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安排的条件:出口养殖和加工基地;农村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新建的大中型养殖场;靠近村庄、水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治理的大中型养猪场;各建沼单位主动申请,养殖企业以企业自筹投入为主;能提供沼气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发展“猪—沼—作物”生态循环农业,能做好沼气沼肥物业管理的猪场或小区。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先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定。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邀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要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通过邀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担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批文件,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动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动工或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新项目、收回建设投入资金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调研、筛选、评审和论证,汇总编制项目计划,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项目调研、评审、论证、检查和验收经费可按项目安排经费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五章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沼气服务保障体系必须与沼气工程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市、区、镇、村四级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市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区镇服务站为支撑、村级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保障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沼气服务站,与周边农村签订集中供气协议,并负责做好沼气池的日常维修管理;供应农户的沼气供气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确保农户正常用气。沼气供应实行物业化管理。每个受益农户每月要缴纳10-15元沼气维修管理服务费,确保技术指导到位,管理服务到户。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引导农户推广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高沼气使用效益。农村畜禽养殖小区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管理,规模养殖场(加工厂)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场(厂)沼气服务站负责管理,实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偿服务,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综合利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程、管理、财务等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如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条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给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农村户用型沼气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以来,中央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和支持领域不断拓展,2010年,中央投资52亿元补助建设农村沼气,新增沼气用户320万户,其中大中型沼气工程1000处以上。继续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后续服务管理提升行动,着力提高沼气使用率和“三沼”利用率,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2011年,国家将继续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力争年末农村沼气户数达到4325万户,比上年增加325万户。

农村沼气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农户自愿、保证质量、强化服务”的原则稳步实施户用沼气项目。户用沼气项目基本建设内容为户用沼气池,同步实施改圈、改厕、改厨。目前每个户用沼气中央投资补助标准西部、中部和东部分别为1500元、1200元和1000元;对农户相对集中的村庄,以农村居民为用气对象,按照“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原则,支持建设以畜禽粪便或秸秆为原料的小型沼气,沼渣沼液用于还田,按照供气户数,小型沼气中央补助标准为户用沼气补助标准的150%;在具有稳定原料来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行政村等,支持建设以畜禽粪便或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沼气可用于向周围居民供气或发电,中央投资优先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项目。对西、中、东部地区大中型沼气,中央分别补助项目总投资的45%、35%和25%,总量分别不超过25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地方分别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10%和20%的标准予以配套投入。沼气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乡村服务网点,主要建设内容是“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对西、中、东部地区乡村服务网点,中央按照每个4.5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予以补助,地方按照不低于0.5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补助。

农村沼气工程,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人畜粪便,既能有效解决农村生活能源问题,又能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有机肥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到2010年,全国将有4000万农户使用户用沼气,达到适宜农户的30%左右;全国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总数达到4700处左右,达到适宜畜禽养殖场总数的3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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