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作 者 | 吴长春、唐祥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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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17024354 | 类 别 | 图书>教材>高职高专教材>建筑工程 |
定 价 | ¥27.20 | 出版社 | 水利水电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4年08月 | 装 帧 | 平装 |
开 本 | 16开 | 丛书名 | 高职高专教改系列教材 |
前言
单元一 农村饮水安全的基本知识
项目一 饮水安全与健康
任务一 饮水安全与健康
任务二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状况
项目二 农村饮用水源污染与卫生防控
任务一 农村饮水污染源
任务二 水中的杂质及处理
任务三 农村饮水水源卫生防控
项目三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任务一 农村饮水安全相关法规
任务二 农村饮用水相关技术标准
任务三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现状
任务四 国外农村饮水法规及标准
项目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与饮水安全计划(WSPS)
任务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
任务二 饮水安全计划(wSPS)及其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的应用
单元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与设计
项目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与设计基本要求
任务一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前期工作
任务二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项目六 供水系统设计
任务一 水厂平面和高程布置
任务二 水量确定及取水水源的选择
任务三 取水构筑物设计
项目七 供水处理工艺设计
任务一 村镇水处理工艺选择
任务二 混凝
任务三 沉淀
任务四 过滤
任务五 消毒
任务六 膜分离技术
项目八 供水输配水系统设计
任务一 泵站设计
任务二 供水调节构筑物设计
任务三 农村给水管网规划设计
单元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
项目九 供水工程构筑物施工
任务一 取水构筑物施工
任务二 水池施工
任务三 构筑物渗漏检验
项目十 管网工程施工
任务一 管道施工
任务二 管道的特殊施工
任务三 地下工程交叉施工
任务四 阀门及仪表的安装
任务五 水泵的安装
任务六 电气设备安装
单元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
项目十一 水源及取水构筑物的管理与维护
任务一 水源管理与保护
任务二 取水构筑物的管理
项目十二 净水及调节构筑物的运行管理
任务一 净水构筑物的运行管理
任务二 调节构筑物的运行管理
项目十三 供水管网的运行管理
任务一 输配水管网的运行管理
任务二 管道的损坏及修理
项目十四 主要机电设备运行管理
任务一 水泵运行管理
任务二 机电设备运行管理
任务三 消毒与净化设备运行管理
附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例——集中供水工程
参考文献 2100433B
本书分为4个单元和1个工程实例。单元一简要介绍了农村饮水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饮水安全与健康、农村饮用水源污染与卫生防控、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与饮水安全计划(WSPS)等内容;单元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与设计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与设计基本要求、供水系统设计、供水处理工艺设计、供水输配水系统设计等内容,并穿插了多个工程实例;单元三重点论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包括供水工程构筑物施工和管网工程施工等;单元四讲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与维护的有关内容,包括水源及取水构筑物的管理与维护、净水及调节构筑物的运行管理、供水管网的运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主要机电设备运行管理等;附录以某集中供水工程为例,系统介绍了工程设计的基本步骤和设计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
本身的话,农村和城市的饮水工程,按道理说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因为管道等的原因,所以说城市的饮水工程。标准要稍微高一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占80%)饮...
阐述了江西省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法、建设模式、建设管理办法、运行管理形式、建后水费征收管理方式,并提出几点建议.
水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事关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确保实现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喝上干净的水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共五篇。第一篇主要介绍了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研究的必要性及实地调研成果。第二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工程建设标准、水源选择及保护、供水模式,以及平原水库设计及施工、机井工程设计与施工、供水管网优化设计、水窖设计与施工和浅井、深井、管网工程设计实例等。第三篇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的有关内容,包括投融资机制、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运营管理、农村供水水价的确定、农村饮水水源优化配置模型及农村饮水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第四篇以滨州市为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的成功模式作了系统总结。第五篇就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提出了有关建议。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确保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于2009年6月出台了《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工程管理主体,促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根据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现状,现就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郑中化(副县长)
副组长:李协湖(县府办副主任)
郭达华(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冯庆洲(县财政局)
黄伟棋(县发展和改革局)
李友初(县卫生局)
朱沛爽(县环保和建设局)
胡可铺(县教育局)
范炳锡(县政府法制局)
张邦利(县广播电视台)
范秀永(县水利局)
缪树坚(县水利局)
谭庆忠(县水利局)
何 昊(高岗镇)
范辉煌(迳头镇)
丘韶文(水头镇)
陈发兴(石角镇)
钟元武(汤塘镇)
陈耀忠(龙山镇)
(二)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运行。
二、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的关系,按县领导的指示,组织召开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会议。
(二)县政府法制局:审查、修改各成员单位、部门报送县政府制订出台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涉及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三)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专帐,做好推进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监督工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核定机制;审批、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并监管水厂是否合理、合法收取水费。
(五)县环保和建设局:实施《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制订环境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优化供水布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七)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经营、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县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佛冈县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任单位。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镇级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及日常有关工作的培训;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做好各种检测及定期检验工作;利用电视、电台、报纸或政府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把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情况及时向全县人民公布。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宣传、教育、发动中小学生进行《水法》及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自觉保护水环境。
(十二)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事件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并做好应急事件的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地方交通、公路部门运力,做好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十三)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大力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示范作用和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情况的公布工作。
(十四)南方电网公司佛冈分公司: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落实各种优惠政策。按照《清远市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通知》 (清府〔2009〕43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十五)各镇政府:必须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解决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如实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的用水协会运行管理的具体行为,并指导用水户协会制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机制、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十六)各行政村:必须成立行政村用水户协会,通过“一事一议”制度,认真制定用水管理办法。在镇政府的监督下,由村用水户协会研究确定工程建后管理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确认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并监督制定长效运行机制及工程管护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实现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制止各种违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为。 2100433B
贵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六条 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窖)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经村民一事一议同意,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一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十六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六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