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3年0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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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8号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3层05室(第3层) |
12月31日,南昌2014年最后一块土地――东湖区二七北路以西、东湖看守所以北DAAJ2014045号地块以1.35亿元被江西省龙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入囊中。至此,2014年南昌市土地交易市场共成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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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71年,系市属二级建筑企业,现有固定职工1000余人,合同工、临时工400多人。公司有管理干部、技术人员300多人,其中有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33人助理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7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的53.6%。
《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有效配 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 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 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 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 土地储备的重大工作等;市土地储备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具体 推进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审查土地储 备及实施方案、协调全市土地储备的征收拆迁工作等。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其 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
主要工作是进行地籍测量控制点、界址点的实地选点、埋石以及运用操作经纬仪等仪器对土地及其附属物的量距、水平角、垂直角、水准测量进行观测.
1.国家边界测量;
1.自己或与其他测绘队伍进行地籍测量;
2.辖区各用地单位的宗地面积等测量;
3.土地坐标界址放样;
4.零星修测,补测;
测绘条例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六条 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九条 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需要省作出具体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测绘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对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基础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资料的获取;
(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四)基础地理底图的绘制;
(五)上级规定由其负责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全省统一的三等以上(含三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以及比例尺小于1∶5000(含1∶5000)的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统一的四等以下(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以及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交通、居民点、地名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并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2100433B
《测绘与土地法规》内容简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本通(2011《测绘与土地法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书共分两篇二十四章,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主线,介绍了测绘与土地管理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行业行政法规和规章,分析了各项法律制度的概念、内容、使用特点等。
《测绘与土地法规》可作为高等学校本科测绘工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高职高专工程测量技术、地籍测量与土地信息技术等专业的法律法规教材,也可作为全国注册测绘师和土地经济师的资格考试的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