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外文名 Nanchang municipal budget review and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施行时间 2004年3月1日 施行地点 南昌市
批准单位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作专项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

(二)农业经费、教育经费、科技经费以及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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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部署市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三)市级部门预算收支表及其说明;

(四)当年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表及其说明;

(五)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六)初步审查所需的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编制情况,听取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对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定和政策性规定的专项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10日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隐瞒、少列;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等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作了恰当安排;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议后的10日内,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按照批准预算的决议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收支总表、批复的市级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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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部门预算应逐步做到按综合预算编制,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县、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县、区政府上解市级财政资金情况;

(三)市级财政补助县、区的财政支出资金情况;

(四)市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七)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1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召开全体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及效益情况;

(三)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决议。

第四十条 决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决算。

第四十一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限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按规定的时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市级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的使用方向和原则使用,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如确有必要用于安排当年支出时,首先应当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要求。

在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应当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的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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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就《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1年8月2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十五年来,在加强本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拓展到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新预算法建立健全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和任务。我们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有必要依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对现行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同时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全市性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进一步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 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

(一) 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预算审查监督立法工作,2013年,将修改规定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并确定由财经委、预算工委牵头组织。2015年,财经委、预算工委会同法制委、法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上海社科院、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部分市人大代表等,共同组成课题组。在立法调研过程中,17个区(包括闸北)、县人大均建议将该法规适用范围由市本级扩大至全市,为区县及乡镇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人大代表及专家们建议,在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涉及的面更广、内容更丰富、要求更高,需从立法角度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2016年,财经委、预算工委、法制委、法工委、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就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召开了8场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起草小组先后赴重庆、北京、云南、浙江等省市学习借鉴各地的经验、做法,起草了条例草案建议稿。

2017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们年初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殷一璀主任专题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洪浩副主任担任立法领导小组组长,对重大问题组织讨论研究。2月23日召开立法启动会。之后,我们召开了16场专题座谈会,听取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级预算单位、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中心城区人大、郊区人大、乡镇人大及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代表网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大家总体认为条例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但是,对重大财政政策、重点支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标准意见分歧较大,对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能否借助社会中介力量认识不统一,对目前外省市正在试点人大与政府预算数据联网等问题,大家经充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对征询意见进行了调研论证,并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建议稿多次修改,数易其稿。4月6日,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于4月10日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二) 主要思路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新预算法为依据,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使制订的条例草案充分考虑本市工作实践,便于市、区、乡镇三级人大及政府贯彻实施,同时符合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确保法规出台后在一定时间内“管用有效”。为此,我们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不简单重复上位法条款,紧扣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环节,将上位法有关条文进行细化,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总结本市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微创新的实践经验与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将其法制化,体现地方特色;三是探索创新建立相关制度,突出法规的前瞻性,引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三、 法规体例和主要内容

(一) 法规体例

1. 修改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的名称。

为积极应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形势,并综合各方意见建议,我们认为应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将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名称由《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为《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体系较为完备的条例,一是更加符合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坚持依法审查监督的原则下,从地方立法层面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二是更加符合立法需求。制订的条例草案,既有各级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性内容,又有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内容,是一部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法规。

2. 扩大了法规的适用范围。

原规定仅适用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明确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执行,未涉及乡镇一级。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由“市本级”扩大至“市、区、乡镇”三级。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各级,是我们此次立法的亮点。调研中,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各级,为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意见较为集中。2016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出台了本市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乡镇一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 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49条,主要内容有:

1. 明确了审查监督原则和具体职责。

明确了预算审查监督遵循的原则。把本市在实践中坚持的“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即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依法实施,监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规范,监督目的要注重实践效果。(第三条)

明确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具体职责。制定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预算管理行为。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对预算的审查、批准、监督等职权,并在部分条款中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第四条、第七条)

2. 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

规范人大专工委之间的协同配合。条例草案总结了本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规定财经委、预算工委在预算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注重更好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建立人大常委会内部预算审查监督的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其所联系领域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查监督、调研,并提出意见。(第九条)

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民主参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的意见,条例草案将近年来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预决算审查、专题调研等预算监督的有关经验做法,通过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增加成立预算审查代表专业小组和预算审查专家顾问组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条)

3. 拓宽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建立财政政策报告和备案制度。财政政策是财政支出的依据,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决定了支出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监督应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的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在制定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加强对预算公开的监督。推进预算公开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按照新预算法有关规定,根据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预算公开的主体为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对公开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作了细化规定。(第十二条)

充实重点审查内容。根据新预算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重点审查的内容,在相关条款中突出对政府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等审查监督。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注重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4. 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

细化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乡镇三级人大预算初审的主体,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预算初审权。完善预算初步审查的程序。将新预算法关于预算初审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列明了政府提交预算初审的材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建立预算草案解读会制度。条例草案将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向市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做法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预算草案解读的相关政府部门。(第二十条)

建立人大常委会与政府财政信息平台制度。为增加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第三十条)

建立预算审查询问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充分体现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第二十三条)

5. 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

建立特定事项审计制度。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第三十一条)

明确审计配合制度。听取审计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开展决算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条例草案明确市、区政府审计部门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第四十三条)

规范审计报告与审计整改报告。为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切实得到整改落实,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同时,结合实际,明确了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的重点内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完善审计整改措施。近年来,本市各级人大在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开展审议和询问,取得了积极成效。对这一做法,条例草案予以了规范。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跟踪调研报告。(第四十六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社会各方面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提出的意见共计42条。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区人大、区财政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率法制委、法工委赴闵行区虹桥镇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镇人大及镇财政所的意见和建议。6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主要修改情况

(一)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职权。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职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预算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预算审查方面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即: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财经委行使初步审查职权;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预算法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从建立内部协同工作机制出发,规定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其联系部门的预算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经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有利于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为此,经与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共同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 在已对财经委预算初步审查职权作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删除条例草案第五条财经委“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2. 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并由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同时将该条移至第六条后,系统规定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3. 考虑到条例草案第九条对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同工作机制已作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编制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等工作由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并由其汇总各方意见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反馈更为适当。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 关于乡、镇预算的审查监督。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大和市、区人大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不完全相同,建议对乡、镇预算审查监督是否适用本条例予以研究。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部分区在乡、镇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方面已经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但条例草案对此并未予以充分体现。还有的基层同志提出,条例草案中对市、区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分别作了时限规定,建议对乡、镇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也作进一步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乡、镇预算作为一级政府预算,和市、区预算一样,属于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且预算法对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权也作了规定。为此,建议将乡、镇预算的审查监督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乡、镇人大不设置常委会,其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与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确有差异,且各个乡、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也不尽一致,建议条例除对乡、镇人大开展预算审查作必要的统一规定外,授权各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做到刚性约束和灵活操作相结合。为此,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

1. 在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采取的方式予以明确,即:“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

2. 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乡、镇人大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的规定,即:“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邀请专家共同参与、跟踪本级政府、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 增加一条授权条款,作为第五十条,即:“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4. 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分别增加乡、镇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的时间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三) 关于预算审查意见。有的方面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对实现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较为原则,建议予以细化。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审查结果报告中相关内容作适当细化,有利于增强法规的操作性,为此,建议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将该部分内容修改为:“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 关于预算联网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已经明确提出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有利于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全国人大已经对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提出了总体规划和要求,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二、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关于重大财政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点支出的界定。有的委员建议,对重大财政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支出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本市各区以及各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同,确定的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也有差异,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重大财政政策和重大财政收支政策,在本市实践中,重大财政政策一般由市、区政府制定发布,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由市、区财政部门制定发布。考虑到国家和本市目前对重大财政政策和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没有明确界定,有待进一步探索,为此,建议本条例对此不作具体规范。

(二) 关于乡、镇人大对乡、镇集体资产的监督。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本市乡、镇集体资产规模庞大,建议条例对乡、镇人大是否可以对乡、镇所属集体资产进行监督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乡、镇所属集体资产不属于政府预算范围,不宜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依法开展对乡、镇所属集体资产的监督。

(三) 关于接受专项转移支付是否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乡、镇政府接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会影响到政府财政收支,建议对该类情况是否纳入预算及调整程序予以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预算法明确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市、区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为此,建议条例对此不作重复规定。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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