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尔瑞、王春彦、尹亚敏主编的《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是为非专业人员或基层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人员编写的农村水利方面的实用书籍。全书共八章,包括绪论、农田水利、“五小”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本书针对农村基层小而分散的小微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问题,将农田水利学和水土保持学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考虑学习和科技普及要求,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尽量降低理论难度。 本书可作为基层农村水利非专业人员或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者学习的参考书,也可供农业水利相关专业职业学校教学使用。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农田水利
第一节 水库
第二节 大坝
第三节 灌区
第四节 灌排渠系
第五节 田间工程
第六节 水库工程实例
第三章 “五小”水利
第一节 小水窖
第二节 小水池
第三节 小塘坝
第四节 小泵站
第五节 小水渠
第四章 节水灌溉
第一节 雨水集蓄
第二节 综合农业技术
第三节 节水栽培技术
第五章 水土保持
第一节 水土保持基本知识
第二节 土石坝体、水库及河道的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
第三节 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及“五小”水利的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
第四节 水土保持农业措施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一节 项目建设程序
第二节 五项制度
第三节 三项控制
第四节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二节 云南省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第八章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2100433B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开展水利工程检查观测;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运用工程进行水利调度;更新工程设备,适当进行技术改造。工作方法是:一、制订和贯彻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二、制定、修订和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概念股:三峡水利是水电,电力收入占公司业务收入的84%以上,但公司多被市场归类为水利股,走势一般跟着水利走,年初那波水利行情,它独领风骚。钱江水利主营水利水电和城市供水。公司近几年收购很多...
农村主要指专业农村安全饮水这一类问题,农业就是指灌溉呀之类的,一个是人民生活问题,一个是农作物的问题。本人看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已成为目前制约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探讨当前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义所在,并进一步分析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措施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水利工程是指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文章结合近年的工作经验以及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现状及管理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解决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开工,应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该办法还要求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前30日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该办法还对凡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同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也作出了规定。
《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排水、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稳定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负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
第八条 省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征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建设项目开工,应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水利工程规模、受益范围等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
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报废的,工程经营、使用者和所有权人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在处置前30日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设施和周边可能影响工程设施功能的区域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
(三)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非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农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异地改建。
第十九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工建设农村水利工程的;
(二)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计的;
(三)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
(四)侵占、损毁、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五)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农村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以及在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采伐林木、建筑、开矿等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农村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据2020年3月6日中国知网显示,《水利建设与管理》共出版文献6632篇 。
据2020年3月6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水利建设与管理》共载文5263篇、基金论文量为48篇 。
据2016年3月期刊官网显示,《水利建设与管理》每月出版1期,每期内116个版面约23万字,每期发行量2万余册,已出刊300余期 。
《水利建设与管理》是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和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来源和收录期刊、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来源和收录期刊,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收录 。
据2020年3月6日中国知网显示,《水利建设与管理》总被下载198951次、总被引6339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161、(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120 。
据2020年3月6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水利建设与管理》被引量为6714次、下载量为41965次;据2017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水利建设与管理》影响因子为0.47,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670种)中排第3584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