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1月3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类    别 规章 文    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通过时间 2015年11月3日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 2016年1月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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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规章,旨在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中国交通新闻网邀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农村公路处处长杨国峰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388.2万公里农村公路列养比例达97.3%

俗话说 “三分建、七分养”,必须继续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杨国峰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388.2万公里。“建设好这些路不容易,护好、管好这些路更重要。如果养护和管理工作跟不上,小病不治成大病,路网出现大面积损坏,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也将大打折扣。”

据悉,2003年,原交通部根据中央“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目标。2013年,按照党的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提出了“小康路上,绝不让任何一个地方因农村交通而掉队”的新目标。11年来,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333万公里,新增通车里程117万公里,截至2014年年底,乡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9.98%和99.82%,通硬化路率分别达到98.08%和91.76%,通客车率分别达到98.95%和93.32%。全国农村公路列养比例达到97.3%,基本实现了“有路必养”,全国农村公路优良路比例达到61%。

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有路必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运输部去年年底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对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并于9月在甘肃庆阳召开了全国农村公路现场会,将建设“四好农村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的核心任务,并以此为载体,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交通条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农村交通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支撑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

杨国峰表示,完善法制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部制定《办法》,就是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制度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部公路局2012年12月组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启动《办法》制定工作,2014年11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在北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之后,部公路局在广泛听取行业内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部法制司按照立法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及立法技术的审核。经部专题会、部务会审核,《办法》最终出台。这也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规章。

细化县、乡、村的管养责任

杨国峰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即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时,《办法》还对县道、乡道、村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制定了命名编号原则等。

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养护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以该文件为依据,对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办法》提出,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建制村的责任,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办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为主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资金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矛盾。杨国峰介绍,《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推动加快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为提高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定期评定农村公路技术状况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在从粗放型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生产作业正在从人工化向机械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办法》总结提炼了各地养护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分类,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管理、验收等进行了规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选择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模式,以进一步提升养护管理效率。

《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同时,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对于评定频率,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办法》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当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办法》要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同时,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浅谈如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重建轻养的思维,交通部自2016年以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计划,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不落实...

  •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随着现在时代的更新替换,交通便捷是人们很好的的一种生活方式,无疑农村公路也是几乎铺到各家各户门口了,这我们就得将它们管理起来。都说是三分建,七分养。第一,政府需要安排公路交通运输局还有绿化管理所的工作...

  • 如何编写农村公路养护合同

    http://he.people.com.cn/GB/channel5/31/200504/12/7324.html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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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 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 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 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 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 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 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 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 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 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 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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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 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提高路况质量 ,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与 畅通 ,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 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做到管养分离、 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 , 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 ,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 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 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 (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 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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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法〔2008〕43号)、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养护管理办法,检查考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乡道和村道养护补助资金,并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村道养护资金,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制定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筹集村道养护资金,成立村道养护管理队,由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建立健全村道养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初步安排计划,由区政府纳入预算,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的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城乡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农牧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的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各乡镇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七条 区路政管理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和开通客车村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并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卸载或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管理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区政府年度养护管理计划,县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区财政承担80%,乡镇财政承担20%。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执行(今后可作适当调整):

1.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

2.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3.村道水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中修及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另行申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均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经费按季养护考核情况拨付;村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局对村道的考核结果拨付给各乡镇,村道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的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规定储存到乡镇专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目督办、财政、安监、交警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月检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沿滩区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沿府办发〔2007〕75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嘉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镇(街道)、村配合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相关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备农村公路管理站专业管理人员,相关人员编制由县级政府负责落实;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认真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具体由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行行业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上级有关规定增加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道养护管理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补资金,县(市、区)、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对两区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市补标准,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配套解决;五个县(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县(市)、镇(街道)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补资金,市、县(市、区)、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对两区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市补标准;五县(市)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镇(街道)财政投入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 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的日常管理经费由省级汽车养护费(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专项安排,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根据省、市、县(市、区)相关规定安排。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财政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市、区)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

对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时,县(市、区)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和村道的路政许可、路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镇(街道)应配备农村公路路政协管人员,并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级信息员制度,履行路政协管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收集、反馈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关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按要求统一路政管理台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依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专业管理与镇村协管相结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加强乡道、村道公路路产的保护,对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及时上缴县级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上发生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县(市、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逐级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路肩边坡培护、边沟疏通、桥梁(涵洞)管护、绿化管护、交通安全设施维护、港湾式停靠站维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是指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公路附属设施保护、治理超限运输、建筑控制区管理、交通标志标线管理、涉路行政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邵政办发〔2014〕1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邵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加强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实行“行业指导、乡镇组织、村委实施、以奖代补”的管养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拨付养护补助经费。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乡、村道养护配套资金,组织乡、村道受灾受损的抢修和修复,组织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村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县乡村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其中县政府筹集部分不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5%。

第十一条村道的养护管理经费,除县财政“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安排外,其不足部分由乡镇及行政村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监察、财政、审计、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新建或改建县、乡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组织竣(交)工验收,接管养护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向其移交公路工程竣(交)工档案资料。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县、乡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县、乡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对村道要进行养护质量督查。

第十六条县、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七条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制。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乡镇要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碎石、取土、用水、兴建工班房等提供便利与保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制订计划逐步完善好县、乡道公路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并督促乡镇逐步搞好村级公路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逐步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一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乡镇、村委会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治路,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乡镇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参照有关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村道路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公路边沟外缘以外县道3米、乡村道1.5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养护人员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堆放污物或者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县、乡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在县、乡道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须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人员现场勘测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发放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各乡镇负责,要按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准从严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物。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县、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与村道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并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绩效文明目标考核内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文明目标管理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制订考核细则,提供考核评分。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村道养护质量和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乡镇的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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