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 地    点 宁波市
性    质 意见 发布时间 2013年4月12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削减中介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外,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属于程序性的、不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中介服务事项,应予缩小适用范围,或者改变服务方式。对于一些性质类同、内容一致的中介服务事项,应予以合并。通过三年努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减少3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优化中介服务环节

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借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能同步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同步委托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压缩中介服务时限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检验检测的,要将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检验检测的时间与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捆绑计算。中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并与项目业主主动对接,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中介服务时间提速30%以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搭建集中服务平台

探索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目前仍有垄断服务性质的和法定公益性的中介机构必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中介机构,择优选择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进驻机构应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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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健全中介资质资格管理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业资质、资格,未经登记或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完善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中介机构应当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按核准范围和业务规程从事中介活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要做到明码标价、价质相符。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行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行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公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推行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承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建设行业诚信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以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被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托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及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各中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自律、代表、服务、协调等职能,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开展中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中介机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举,积极支持和培育中介机构;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促进中介机构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总体目标

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起有利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制环境;以培育发展为导向,扶持做大做强,实现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以行业监管为重点,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经过三年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形成门类齐全、自律诚信、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全市中介机构整体水平有较大提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常见问题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整改落实方案要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要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落实思路和措施进一步细化。通过研究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把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工...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 洪湖市人民政府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府转移给中介机构的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加快推进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与中介机构的脱钩,对目前仍挂靠在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并不得利用原主管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干预中介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对从事公益服务不宜市场化的中介机构,可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全面开放中介市场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积极探索先照后证制度,开放中介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行业,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中介机构引进步伐,每年引进若干家本市紧缺,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来我市发展或设立分支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鼓励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健全培育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相关政策体系,制订扶持发展专项计划。鼓励中介机构采用引进资金、人才和管理模式,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鼓励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业绩突出、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根据年度纳税增长比率,给予一定奖励。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编制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目录和实施办法。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和跟踪问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制。探索实行与审批前置有关的中介服务“谁委托、谁付费”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承担有关日常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并按照职责分工,于2013年5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强化责任考核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根据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分工,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工作挂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强化纪律约束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他领域的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1. 宁波市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文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和服务时限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和服务时限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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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7

甬政办发[2014]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市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事项、服务时限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作了充分论证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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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_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中共宁波市委_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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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2010 年 9月 17日) 为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顺应工业化、 信息化、 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 把为深宁波现在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推向新阶段, 市委、市政府特作出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一、 充分认识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建设智慧城市,促进现代化社会智慧发展面 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智慧城市,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知识经济的加速发展的背景下, 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信息技术高度 集成、信息资源综合应用为主要特征,以智慧技术、智慧产业、智慧服务、智慧管理、 智慧生活等为重要内容的城市发展新模式。 建设智慧城市,促进信息技术在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配置 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发挥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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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综〔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二是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四是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

(四)切实改善准入环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社会组织等各类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

(六)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实施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七)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九)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和全国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条件的要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十一)健全支持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民政部

2016年12月1日

2016年12月1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建筑业来实施,建筑业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目前全省共有7106家建筑企业、290万从业人员,2003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30.7亿元,实现增加值79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6.4%。但与先进省市相比,我省建筑业总体上产业规模偏小,外向度较弱,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尽快把山东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明确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施大建筑业、大企业、大市场战略,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提升产业素质,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国前列。到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实现增加值9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5%左右;到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7%左右;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6000亿元,实现增加值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左右。

(三)战略重点。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制造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二是实施大企业战略,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资本和专业协作为纽带,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推进企业规模膨胀与联合重组,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从2004年起,全省每年增加1"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协调健康发展。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建筑企业改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优化建筑企业资本结构。二是调整企业结构,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植劳务分包企业,尽快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三是调整市场结构,引导优势企业占领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高端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市政、路桥、环保、钢结构、古建筑、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地基基础、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市场,支持中西部县(市)建立劳务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四是调整经营结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多种经营,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

三、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一)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以股份制、民营化、集团化为方向,以省属、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鼓励整体改制,也可分拆改制、分步实施。效益较好的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可改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转为民营企业;困难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等办法退出市场。在改制工作中,鼓励民营资本受让国有和集体产权,鼓励股权适度集中,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弱势企业,鼓励有业务协作关系的企业相互持股。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运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改制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可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的规定办理。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社会法人、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可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国有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建筑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的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集体资产的处置,可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建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顺序依法清偿债务。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交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三)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快建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深入推行项目法施工,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基点的矩阵式组织形式,围绕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配置企业资源,设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部为核心的施工生产组织形式,形成以项目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形成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相对分离的机制。鼓励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设计、监理单位,通过改造或重组,组建为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提升产业内在素质,提高建筑经济增长质量

(一)大力推进建筑科技进步。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变。到2010年,使我省建筑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以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和信息技术应用率达到60%以上。制定完善建筑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组织实施各类科技示范工程,加强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围绕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开发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可从企业利润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技术创新中的有功人员。

(二)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全面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行业培养1000名优秀企业家、1万名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10万名优秀技术工人。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从2004年起,全行业每年至少培训10万名建筑农民工。

(三)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基地化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不准使用没有资质的劳务队伍。鼓励总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队伍,支持大中型企业在建筑业较发达的县(市)和中西部地区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较多的地区搞好对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

(四)大力拓展省外、国外市场。将扩大外出施工作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和海外的市场份额,力争到2010年,完成出省施工产值600亿元,完成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10亿美元。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发挥其骨干和龙头作用,打造山东建筑业的良好品牌。积极倡导中小企业与省内外大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借力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建筑队伍在电力、交通、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重点解决好授信额度等问题。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积极与国内外大承包商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鉴证失信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坚决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分割,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为总抓手,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和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装饰市场监管,实行装饰产品市场准入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推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秩序,培育发展家庭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推行家庭装修“一条龙”服务。严格家庭装修企业管理,对无资质承揽家庭装修工程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做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费率的测算与发布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工程计价标准,加快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推行企业定额,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起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通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绿色通道。各地要加大各项配套改革,清理针对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培训和生活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科学规划和指导产业发展。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搞好调控和服务。

(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新体系。

(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全省建筑业广泛开展学习海尔和许振超、争创“三个一流”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争创一流,认真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打造一流环境,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强县(市)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推介,支持他们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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