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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宁波市砂石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以砂石行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和自我服务性的全市专业性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经济持续性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宁波市经委、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58号财富中心5号楼3楼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立法、重大技术引进投资等方面的建议和可行性论证;
(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抵制哄抬物价、低价竞销等不规范活动,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四)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部门、协会与社会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共同性政策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并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组织人才、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技术、管理资源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收集、分析与交流行业信息,编印出版会刊,发布市场信息;
(六)促进对外开放,开展与同行业的国内外的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七)保护砂石资源,促进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接起草行业标准、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初审、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统计等管理工作。
(九)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砂石产销密切相关的建筑、运输、技术研究、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协会领导层五年为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经委、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通过或罢免会长提名的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的事宜;
(十一)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或推荐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
(五)组织研究解决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约行规,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资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波市经委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经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经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Ningbo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and Tendering&Bidding
英文名称缩写为:NAECT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业务的工程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事业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的理论、方针、政策,通过提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做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出台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参谋工作;
(二)通过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事业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的认知度,提高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三)通过咨询、沟通等多种途径,协助会员处理相关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了解会员执行国家及省市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督促会员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企业发展、业务拓展等技术、管理及经营信息服务;
(七)编辑、印发会刊及其它有关的教材和资料;
(八)举办与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业务相关的各层次培训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会员单位的人员素质;
(九)协助市建委做好有关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协助会员开拓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咨询及合作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考察相关业务;
(十一)制定全市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
(十二)开展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行业发展方向;
(十三)通过咨询等方式为本行业提供服务;
(十四)开展本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评选工作,并协助做好全国和浙江省相关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申报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业务的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或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作为单位会员的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企业须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常务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组织的审计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宁波市北仑新碶黄山西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