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 | 地 区 | 宁波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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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 1996年5月25日 | 施 行 | 1996年12月1日起 |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方案,会同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拍卖须知;
(二)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请购买拍卖文件和图则;
(三)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报名;
(四)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1、介绍拍卖地块情况及注意事项;
2、公布拍卖地块底价;
3、竞买人采用举牌方式应价,并可以口头跳报应价;
4、竞买人应价必须高于底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主持人槌定后,拍卖成交,该最高应价者即为该幅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对未竞得人,三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六)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七)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拍卖公告发布日到拍卖日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
(一)组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
(1996年5月25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公布招标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通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三个。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土地、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招标小组的职责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标底;
(三)确定招标方式;
(四)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招标小组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书样式;
(三)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十二条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投标应设专用标箱。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及图则;
(三)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六)招标小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七)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八)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九)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不超过六十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出现同标的,先报名者中标。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十九条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小组可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标人报送标书出让金数额低于明标标底金额的;
(四)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少于三个的;
(二)故意泄露标底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三)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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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5月25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出台推进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进程,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规范了有形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了土地市场的秩序,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断完善,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重新修改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使得《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有滞后性,而且有些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目前,我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主要执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章及相应规定,《办法》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农资环保工作委员会对《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将《办法》列为拟废止的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废止《办法》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并经2009年3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以上说明,请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列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基本农田、蔬菜基地、自然保护区用地应严格保护,无法避让而必须出让其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征用林地应事先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方案,其方案内容应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设要求、底价等,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按期投送标书或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土地管理部门逾期开标或拍卖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赔偿投标人或竞买人保证金千分之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自动丧失中标或竞得资格,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再行招标或拍卖所得低于原中标或拍卖价款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负责补偿差额。
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管理部门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双倍返还定金,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恶意串通、行贿、受贿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宗地出让 ] 出让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 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____,面积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与四至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主管部门。
第四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经营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广告市场需求,对部分区域、路段及特定位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资源,可以向社会以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承担拍卖具体业务。
第五条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高速引线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或经营者利用自身、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位置)。
第六条拍卖公共建筑物、公共场地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其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简称为产权人)的同意,其拍卖所得,市财政与产权人按5∶5分成。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4年。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流拍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到期后,原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竞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无偿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河南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成本性开支及与非公共产权产权人分成。
市财政、审计、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