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农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 性 质 | 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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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农安县 | 内 容 | 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4]17号)精神,为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县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农安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县政府机构职能转变
县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力争3年到5年完成。
(一)2014年工作任务(共14项)
1、制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进行机构改革中涉及部门的职责调整工作。(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县民政局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4、认真做好国家、省和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研究取消和暂停执行一批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县法制办牵头,会同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积极和市衔接,做好食药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接收工作。(县编办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6、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县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县人社局负责)
8、根据国家、省和市下放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项目的意见,做好承接工作;贯彻上级并制定完善县级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9、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县法制办会同县编办负责)
10、根据国家和省、市下放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实际情况,做好我县的承接工作。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1、积极探索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推进事企分开,将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使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各主管部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13、县政府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改进社会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制度规范等),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
14、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残、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新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2015年—2017年工作任务(共31项)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农业局、县编办牵头,会同县水利局、县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编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
3、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县民政局、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调整理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县编办负责)
5、在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工作站整合。(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6、推进政事分开,逐步将非行业主管部门或本部门职责之外举办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予以剥离。(相关部门会同县编办负责)
7、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适时明确我县房产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整合问题。(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根据国家和省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职责的意见,明确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问题。(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根据县政府决定取消(暂停)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需要,提出地方性管理规范的建议。(县法制办负责)
10、根据国家出台的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我县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县法制办负责)
11、按照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意见,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县民政局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12、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县发改局、县民政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13、研究推进县政府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制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县编办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14、贯彻落实好国家修订后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县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取消县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承担此项评价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县法制办统筹审核审定)
16、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县发改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8、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根据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表码制度,抓好我县的落实工作。(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根据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县的落实工作。(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1、组织落实好国家新出台或修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等,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县法制办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2、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3、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加强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察。(县法制办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24、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分别负责)
25、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配合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县发改局、县地税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26、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7、发布新修订的县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县发改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28、基本完成取消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9、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县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0、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31、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县政府机构职责体系。(县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县政府机构改革
县政府机构改革要科学界定部门职责,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能。
(一)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
1、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县卫生局的职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原县卫生局、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编制及人员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县卫生局、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县农业局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2、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编制及人员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3、将县民族宗教局的职责划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挂县民族宗教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民族宗教局。
4、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县经济局更名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挂县中小企业发展局、县经济技术合作局牌子。
(二)“三定”规定的相关工作
1、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机构改革整合组建部门须按本实施意见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包括事业单位调整、部门职责分工等)。
(2)部门职责确定。坚持“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确定;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规范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调整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业务科(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的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整合组建部门根据职责任务重新确定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科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省、市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数不超过改革前两个部门内设机构总数(扣除重叠机构)。非业务性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新设置的专业管理类科(室)数额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3/4(综合类科室数额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1/4)。原则上不设置2名(含2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4)人员编制配备。改革后部门的人员编制,遵循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部门职责任务结合实际重新核定。跨部门调整职责的,遵循“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进行。
(5)领导职数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1正2副核定,工作任务较重或原为实体性机构整合并加挂牌子的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省里另有规定增核领导职数的,比照办理。设置系统党委的部门增核1名纪委书记职数。各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实行上限管理,其总额不超过本部门行政编制扣除部门领导职数总数的40%。机关纪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核定专职领导职数。改革前已配备的部门领导人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领导职数的,逐步消化解决。
2、“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1)部门依据《农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
(2)部门就提出的“三定”规定初步意见与县编办沟通并基本达成一致后,由部门正式制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送审稿),并由分管县领导审阅后,报送县编办。
(3)县编办就各部门报送的“三定”规定(送审稿)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编委审定批准。
(4)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
3、“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
(1)做好“三定”规定的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全面落实各项要求,按规定组建内设机构、划分科室职责分工、调整配备人员。要结合“三定”规定的实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协调内部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报送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档案局等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办公用房、车辆、固定资产、设备装备、财务经费 、业务档案、保密资料、印鉴划转处理等相关协调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负责有关人员划转调动、人员档案交接、人员身份认定等相关协调工作;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有关纪律监督、行政监察、资产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4)组织检查验收。各部门改革实施工作结束后,要向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委、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对实现农安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时限要求,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确保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由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新组建部门和任务分工中确定的牵头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确保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明改革纪律。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私分国有资产,严禁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干部职工端正态度增强改革意识,努力形成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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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政府接连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先是在上海自贸区施行,随后又扩大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今年,国务院又从政府的项目审批开始简政放权,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放管结合、优化政府的服务,进行\"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着力点要由\"抓项目\"转向\"抓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贵港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名称改为贵港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长:张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薛海源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黄维皓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管办主任
苏干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黄科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以艳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廖向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梁富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志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 韬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秦春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黄凯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曾德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世辉 市科技局副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黄家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苏强 市民政局副局长
谭伟英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宏忠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杨健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方向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松 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张向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骆泽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赖永勇 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诸葛颂良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
黄儒群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韦赤勇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韦树吾 市旅游发展委党组成员
刘英志 市国资委副主任
罗均职 市工商局局长
刘志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冀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游原江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赖品永 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少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吴华灵 市法制办主任
闭少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莫镓铭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吴清华 市政管办副主任
曾庆和 市政管办副主任
黄远斌 市政管办副主任
何冬莉 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邓华 贵港海关副关长
戴碧海 贵港市税务局副局长
谭东仁 贵港银监分局副局长
文桂君 贵港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二)主要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着力打造营商环境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在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协调小组下设精简行政审批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5个专题组和综合组、法治组、督查组、专家组4个保障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薛海源兼任。
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及主要职责
(一)精简行政审批组。
组长:苏干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副组长:黄维皓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管办主任
罗韬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张向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冀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闭少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负责牵头推进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权方面,协调推进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继续清理精简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事项,推行区域评估、联合评审、并联审批等。监管方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服务方面,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打造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优化营商环境组。
组长:廖向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组长:罗韬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黄凯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李世辉 市科技局副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黄宏忠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方向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松 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张向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诸葛颂良 市商务局副局长、口岸办主任
刘志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远斌 市政管办副主任
何冬莉 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邓华 贵港海关副关长
负责牵头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打造竞争新优势。放权方面,推进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扩大外资市场准入,促进民间投资,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监管方面,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完善收费监管制度,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服务方面,加强产权保护,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水电气、银行等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三)激励创业创新组。
组 长:廖向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组长:王志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秦春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曾德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世辉 市科技局副局长、知识产权局局长
谭伟英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杨健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英志 市国资委副主任
游原江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赖品永 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少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谭东仁 贵港银监分局副局长
文桂君 贵港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负责牵头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放权方面,协调推进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赋予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监管方面,对新兴产业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服务方面,协调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破解创业创新融资难题。改革分配机制,健全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深化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长:罗均职 市工商局局长
副组长:罗韬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黄家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松 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李济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赖永勇 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黄儒群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韦树吾 市旅游发展委党组成员
刘志伟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赖品永 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少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冬莉 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邓华 贵港海关副关长
戴碧海 贵港市税务局副局长
负责牵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放权方面,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行简易注销改革。监管方面,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服务方面,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化标准体系,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
(五)改善社会服务组。
组长:黄科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梁富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曾德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家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苏强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健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韦赤勇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闭少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吴清华 市政管办副主任
牵头负责协调推进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保以及社会管理等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放权方面,协调推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监管方面,强化对政府窗口服务的监督,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服务方面,简化优化民生事项办理流程和手续,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异地联网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模式,增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效应。
各专题组日常工作由组长单位承担。各专题组负责调查研究本领域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合作攻关,提出改革建议。各专题组的改革建议可在请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后,按程序提交协调小组会议审议。专题组职责和组成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协调小组各保障组及主要职责
(一)综合组。
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苏干秋担任。
负责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与自治区协调办的沟通联络,加强对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沟通协调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跟踪了解、分析研究各专题组重点工作、改革措施,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资料报自治区协调办;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法治组。
组长由市法制办主任吴华灵担任。
负责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进行法律审核,及时提出制修订相关法规的建议方案,对清理的文件进行审核等,推动相关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制度化等。
(三)督查组。
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陈以艳担任。
负责督促检查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核查督办各专题组提出的部门和县(市、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对有关改革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专家组。
组长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莫镓铭担任。
受协调小组委托,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对重点改革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
协调小组成员和各专题组、保障组组长、副组长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综合组备案;涉及市级领导的,由综合组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有关要求
(一)协调小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各专题组和保障组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分阶段重点工作,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对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要加大研究协调力度,及时督促解决,推动各项改革协同配套、整体推进。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典型经验做法。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扛起改革重任,做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表率,涉及本部门的改革任务要及早落实,该放的权坚决放,该办的事加快办,该服务的服务好,主动帮助县市区县(市、区)解决实际困难问题,支持县(市、区)先行先试。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亲自抓好部署、协调和落实。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推进机制,因地制宜,锐意探索创新,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责任,推进依法监管。
1.实施“照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等也要明确监管事项清单,全部纳入湖北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互联网 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实行“一张清单”管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行为,要依据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外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执行,实行清单之外无监管,清单之内监管无盲区。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流程等开展监管,防止随意检查、越权执法。(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管一体”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的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权责依法履职,由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有效衔接;对委托其它单位开展行政审批的,由委托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依法依规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按照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开展监管。对监管职权、责任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厘清监管事权。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实行“牵头负责制”,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避免“监管真空”。省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制定全省年度监管计划,并在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外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规则,推进规范监管。
4.完善监管制度。对地方设定、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各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和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部委出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础上,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形成简明易行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主动向社会公开。省级部门完善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指导地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鼓励激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开展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6.建立重要产品追溯机制。加快全省重要产品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省主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含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对接,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进一步完善问题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7.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精简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涉企现场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3月)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8.推行监管执法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机制,推进公正监管。
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推进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公示,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通过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全面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强信用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信用修复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在政务服务、金融、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科研、交通等领域,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监管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明确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充分运用第三方平台数据,加强跟踪分析,推进线上线下协同,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数据支撑,推进精准监管。
13.推进监管数据应用。按照国家数据标准规范,优化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建设。建设监管主题数据库,关联整合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有序推进监管数据应用,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为各级各部门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综合分析、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探索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建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助力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率先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建立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非法销售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风险预警模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预警体制、机制建设,提升风险预警准确率和针对性。逐步推动监管领域建设更多风险预警模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方式,推进智能监管。
15.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卫星遥感、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探索基于非现场监管的远程监管。(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探索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 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逐步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链条线上开展,实现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探索推进“扫码监管”。依托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以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为支撑,实行政府涉企监管执法现场扫码登记,企业扫码确认、监督、评价、反馈、投诉举报。(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多元共治,推进协同监管。
18.加强协同监管。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监管、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完善联合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现“一级发起、全网协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处理、全省互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19.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用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保险、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 监管”系统、12345热线等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建立基层“吹哨人”制度,鼓励运用现有信息化系统,设立相应功能,对基层无法解决的问题采取“吹哨报告”的形式,报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本意见制定监管计划任务,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二)强化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指导,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市、州、县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三)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快完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2021年1月7日 2100433B
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14〕57号)和中共建瓯市委、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瓯委〔2014〕49号),设立建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