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农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 | 分 类 |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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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定
第二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确定所有权。
第六条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林牧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单位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七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借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八条土地改革明确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村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的划分
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十条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村民小组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农民负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划归农民所有。
第十一条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一)签订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二)经县、乡、村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三)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第十三条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林牧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第十七条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八条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者城镇、市郊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其他农民集体成员,其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类型的明确
第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法定代表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该村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第五章国有与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确定所有权,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国有土地,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以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于没有确定使用权或者没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
第六章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
第二十四条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址的确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定过用地协议或经相邻各方现场共同指界、认定的权属界线来确定两个不同所有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线。
(二)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于有争议的集体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的权属界线的确定,要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权属界线的纠纷,从而确定两者的权属界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由该农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行使或农村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主体。...
土地证就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就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
、、、 所有权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具体说来,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者之一,这个要根据该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来看 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
1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1]60 号)、《国土资 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 [2011]178 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 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 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 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 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 小组。 4、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
****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 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 干意见》(中发〔 2010〕1 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 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1〕60 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 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 发〔2011〕17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此项工作意义深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现就如何加快推进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走访、调研 **** 十七个县(市、 区),调研结果分析如下: 一、 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现状 **** 位于山西省西南部,东倚太岳,与长治
项目对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所有权客体界定不清以及土地长期事实占有的权属争议三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问: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哪些意义"para" label-module="para">
答: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也是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
问:由于作用不明显、应用不够,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积极性不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para" label-module="para">
答:对于这种情况,《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身份证”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问:“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para" label-module="para">
答: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登记发证应“是谁的就发给谁”
问: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怎么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答: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问: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还有“村改居”等问题,对此如何处置"para" label-module="para">
答: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撤村建居”涉及问题十分复杂,必须把握三点:一是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对“撤村建居”后,未征收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2100433B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