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 梅州市粤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5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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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点 | 梅州市嘉应中路67号 |
简介:梅州市丰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丰顺县红狮开发区(206国道旁),占地面积2万余平方米,是一家专门从事饲料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现代化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的丰...
梅州市和乐实业有限公司是2012-03-13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五华县水寨镇水潭路大岭煤仓西段。梅州市和乐实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梅州市文洪实业有限公司是2009-01-15在广东省梅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客家新世界A7栋21号复式店。梅州市文洪实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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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佛山市粤嘉鼓风机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销售各种离心式通引风机、轴流风机、锅炉专用风机、低噪音抽风柜、各式消防风机、罗茨鼓风机、及各特种风机的综合股份制企业,是广东地区产品种类最齐全和研制能力最强的风机企业之一,公司占地面积一万余平方米,拥有西安交大、湖大等著名学府毕业的科研技术人员四十余名,设计制作的特种风机广泛应用于水泥厂,陶瓷厂,棉纺织厂,印刷造纸厂,冶炼厂,建材轻纺,农牧和环保等企业,得到广大用户一致好评!合作的知名企业
粤嘉公司于1993年8月29日动工兴建,原有六台机组,总装机容量为62万千瓦。其中,投资11.04亿元的两台12.5万千瓦凝汽式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分别于1997年3月6日和12月24日建成投产,投资10.5亿元的两台13.5万千瓦循环流化床机组分别于2004年10月27日和2005年7月29日建成投产。 粤嘉公司股权构成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8%,粤电投资有限公司25%,梅州市嘉诚电力有限公司10%,梅州市电力开发公司7%。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以及上大压小政策,粤嘉公司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关停了2台50MW机组和2台125MW机组,目前装机容量为270MW,嘉诚公司已不再持有股份。
粤嘉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部、运行部、维修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部、党委工作部、工会八大部门,公司根据"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的需要于2007年9月成立了大埔发电厂筹建组。 粤嘉公司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成立以来曾荣获多项荣誉:先后被授予广东省及国家级"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企业",荣获广东省及国家级"双文明单位"称号,荣获"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荣获广东省、梅州市"文明单位"等称号,2003年被粤电集团公司授予"一流火力发电厂"称号,2005年被评为粤电集团公司"模范职工之家",2006年荣获"广东省先进集体"称号,2007年被粤电集团公司授予"AAA级先进发电企业"称号,2007年被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授予"2006年度全国电力行业用户满意企业"称号,2010年被评为“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公司注重社会回报工作,曾多次在梅州各县的乡村开展双扶工作。
大埔筹建组工作进展顺利,预计2台600MW机组在2015年可顺利投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4〕14号)执行。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为减少招标成本,建设单位可将若干个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捆绑公开招标。
第四条 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申报立项的两个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同类性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捆绑公开招标:
(一)同一条道路不同区段的项目;
(二)同一条河堤、沟渠不同区段的项目;
(三)同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项目;
(四)同一开发区内的项目;
(五)同一院落内的项目;
(六)同一校园内的项目;
(七)相邻道路上的项目;
(八)政府确定的同一批次建设的项目;
(九)其他适宜捆绑招标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非同时申报立项,一年内又提出申报立项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五条 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较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制约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应当捆绑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等需紧急启用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六)属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日常维护或清疏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认真核准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方案,招标项目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委托招标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及重要材料的采购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达不到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