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梅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所属部门 | 梅州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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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梅州市 |
梅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是梅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材料试验、土工试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设计等技术服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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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创建于1956年,是一家集咨询、勘测、设计、科研、岩土工程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代建、水库蓄水安全鉴定、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投资等业务于一体的大型专业勘测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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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成立于1993年,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隶属于莆田市水利局。通过20年的开拓创新、砥砺奋进,已成为技术力量雄厚、技术设备精良、专业配备齐全、管理机制科学的现代科技型企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梅州市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梅州市大桥管理养护所
梅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梅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MEI 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MZ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梅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梅州市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及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梅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梅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83号市政大厦。
第六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梅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利用协会和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业法律法规。
(二)研究建筑业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在理论上起导向作用。
(三)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建筑业行业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全省建筑业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遇到的难点、热点或焦点问题,代表行业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积极探索行业不同发展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方式,在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不断为行业自律赋予新的方式和内容。
(五)与全市建筑业内各专业协会、全市各县(市、区)建筑业代表机构一道合作,为推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组织协会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协调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开展经营和技术合作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六)为全市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人才,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同国际国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推广交流国内外、市内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行业和建筑业企业走向国外省外市场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法律支持。
(八)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开展为提高全市建筑业科技水平的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活动和推广科学管理活动,总结、提高、推广先进科研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管理经验。
(九)组织评选市优质工程和“双优”示范工地,积极做好推荐省优质工程和 “双优”示范工地评选工作。
(十)做好信息服务,办好《工程造价信息》的发放工作。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员工的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活动,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业务和事务。
(十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有关社会团体、相关单位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下列企业单位组成:
(一)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造价咨询和监理公司、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外驻企业)。
(二)与建筑业相关的科研、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单位。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在协会有职务的会员单位按协会任职缴纳会费。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3)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一般会员单位按企业类别级别缴纳会费。
1、施工企业
(1)特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一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3)二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4)三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2、监理单位、投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每年缴纳会费甲级4000元、乙级3000元;
3、其他企业(1、2项以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未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者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或在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用等级被记录为D级的建设工程企业,经本协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者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营支出必须严格按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想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部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为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03月3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