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名 |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 印发机关 |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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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民发〔2015〕55号 | 印发时间 | 2015年3月10日 |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是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的前提,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在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方面,探索创新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不少地方政策措施不健全、核查内容不具体、核查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进而导致骗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强化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细化核查程序,创新核查方法,加强核查能力,切实形成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保障条件实际,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坚持量化测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实际,灵活运用各地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核对平台,重点做好家庭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核查,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来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核查范围和内容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要将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四、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1)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3)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2014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2014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财产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二)家庭财产。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各地可按照上述方法及原则,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相关事项的具体核算办法。
五、核查主体和方式
(一)核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二)核查方式。
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项目及其特点,综合考虑适用范围、人员力量、成本效率等因素,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评估测算等方式开展核查。
1.信息核对。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实证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侧重查看实物或凭证,做到有据可查、有凭为证,全面了解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3.评估测算。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中无实际发生凭证、难以确定实际数额的,可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参照标准等,结合实证调查所得信息,按照当地规定的核查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典型案例评估的做法,为相似家庭的贫困状况评估提供参照。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任务。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统计调查等部门的协作,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抓住难点和重点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核查办法和评估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政策标准可相对统一;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类型地区,提出差异化意见。统计调查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应当制定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统筹牵头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编印统一的调查表单和操作手册、实施绩效考核等方式,不断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核查行为。
(二)加强基层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确保核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要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对于骗取农村低保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因管理不力产生问题、造成恶劣后果,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四)开展广泛宣传。各地要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规定,使群众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以及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把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和救助金额等情况作为社区公示的重要内容,在村(居)委会长期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2015年3月10日
2015年3月10日,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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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09〕2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51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精神,全面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2009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享受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根据房源、住房困难情况轮候。
(三)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月补贴额调整为12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调整为10元。按规定计算所得租赁补贴额低于每月200元的,按200元发放。
(四)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如果放弃选择实物配租而选择租赁补贴,对其发放的租赁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五)集中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
为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在本市的新就业人员进行配租,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统一租住管理、统一社会治安管理。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用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的方式,所需资金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新就业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
(一)2009年全面启动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到2010年全面完成。
(二)将市本级重点危旧房地块改造列入市重点工程。一是对重点危旧房地块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项税费予以优惠;二是对地块拆迁完成后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对开发企业参与危旧房地块拆迁改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规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重点危旧房地块由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
五、本意见未提及的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2006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改进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一)由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受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街道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六)加快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建设。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尽快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