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地 点 | 绵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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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设管理的市城管系统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量力而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项目建设计划由局财务装备科统一归口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按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项目招标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6.竣工结算和资料归档阶段。
第六条 建设前期工作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建议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建设地点、初步设计和环评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由各责任单位(科室),根据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和领导批示,经过调查分析,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先由局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为50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还须进行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报告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到发改委申请立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向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项目建设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编制详细准确的设计概算。初设和概算完成后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按规定程序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科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简化程序,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立项。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必须在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条件应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监理服务,10万元以上的材料及设备采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比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限额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公开接受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报名,公告时间不低于3天,由财务装备科牵头,项目责任单位(科室)、监察室参加,采取竞争性谈判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严格应急工程管理,因情况紧急,按正常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参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照中标约定签订合同,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实行审签制,项目责任人、财务、法规、分管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原则上招投标(政府采购)结束5日内应签订合同,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加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完善施工安全措施,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出现。
第二十二条 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50万元以上的制作、安装项目都必须办理委托监理手续,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科室)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二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要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七条 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变更管理,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责任单位批准后执行。
因设计变更,需增加工程投资金额达5万以上(含5万元)的,由责任单位(科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核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增加量超过投资额10%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施工合同以外的零星事项,需增加(减少)工程造价的,应进行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前确认,按照一单一算,当天清算的原则,先由项目责任人、监理工程师核实,分管领导核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督促监理单位严把材料质量关,对每批次进场的材料都要检查其合格证、包装、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对工程所用的重要材料要求“三证”俱全,并按批次进行取样、鉴证、送检,合格后才允许使用,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场。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验收前项目责任单位(科室)应组织初验,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
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科室)组织。
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分管领导组织,监理、勘察设计、财务、监察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
第七章 竣工结算和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收集完善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一个月之内向财务部门移交竣工结算资料,以便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市财政评审中心或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结算一个月之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正本退还,由项目责任科室负责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按《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绵城管发【2013】107号)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去办吧,现在中央督察组在那边
国家应该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地位,大力宣传我们的城管干部,让他们流血而不流泪!提高工资待遇,统一标志,垂直管理。有了他们才有我们美丽、漂亮的环境。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1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文 件 柳城管执字 [2010]55 号 关于开展 2010 年度城管宣传“进社区、进企业、 进学校”活动的通知 各城区执法局,直属大队、阳和大队、水上大队: 2010年是柳州市城市管理提升年、 柳州市城管系统学习型队伍 建设年,为全方位展示我市城管执法工作成果,树立城管队伍的新 形象,宣传、普及城市管理知识, 引导全市居民关注城市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 <2010年柳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宣传工作要点 > 的通知》 (柳城管执字, 2010? 13号 )、《关于开展城管(市容)系 统 2010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柳城管执字 [2010]46 号)精神,定 于 2010年 7月组织开展城管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 动。为全面实施活动内容,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 以城管宣传“
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分工
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 申泽
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支队全面工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秦燚
分管市城管执法支队,市政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负责城管执法、市政管理、市容管理、应急管理工作。联系涪城区城管执法分局。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邓光明
分管景观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城市景观管理、政策法规、行政审批、普法工作。联系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李红卫
分管财务装备科、人事教育科(离退休工作科)。负责财务、人事管理、老干部工作和市城管执法支队后勤保障工作。联系游仙区城管执法分局。
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刘丰
分管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局机关党办。负责局机关党委工作,负责党建、宣传、“四好”班子建设、挂包帮工作、千名干部进社区、机关文化建设、工青妇团工作。联系科创区城管执法分局。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余致昂
分管局办公室(信访工作科)、监察室。负责局机关绩效管理、文明城市建设、网络理政、信息、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市城管执法支队、系统各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工作。联系经开区城管执法分局。
局党组成员、市城管执法支队政委 王海
分管市违法建设整治办公室。负责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党建、教育培训、督查督办、内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绩效考核。联系仙海区城管执法分局。
办公电话:
市环卫处主任 袁文
主持市环卫处全面工作。分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县市区指导科)。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管协会工作。
市照明处处长 魏明
主持市照明处全面工作。联系景观管理科。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二)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业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三)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8.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四)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工作,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项目审核、管理;负责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监督管理相关项目运营;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冲洗降尘;监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运营管理;监督医疗废物处置;负责协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项治理和重大活动。(五)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设施的许可审批;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含新建、改建、扩建)等重大市政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负责接收移交管理工作。参与市区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及站台建设的审核;参与市区主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小区综合性验收;参与涉及城市容貌、交通秩序的其他事项。(六)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参与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新建工程的方案审定及验收;负责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设置和验收。(七)参与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新建绿化工程方案审定及验收。(八)负责城市容貌管理;对占用市政设施、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城市管理领域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和审批,并组织实施和管理。(九)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城区市场、摊区、夜市、便民服务点、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修车场(点)、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电话亭、邮政报刊亭、城市雕塑、街名牌、电力配电箱、红绿灯、指路牌、休闲座椅、宣传橱窗等公用设施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十)负责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资金核拨,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十一)参与涉及市场、停车场、修车场(点)、洗车场(点)、餐饮、娱乐、散体建材销售、废品收购站(点)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事项的职责。(十二)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的意见,办理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来信来访,承办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议案、提案;受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十三)负责办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事宜。(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创新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十五)牵头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扬尘治理工作;落实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目标任务和考核;对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负责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指导市城市管理协会工作。(十六)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七)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组织拟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负责局机关工作目标、专项目标的管理;负责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年鉴、修志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机关后勤事务管理;负责人民群众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的受理和督办工作,组织或协调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信访件;参与对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城区市场、摊区、夜市、便民服务点、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修车场(点)、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电话亭、邮政报刊亭、城市雕塑、街名牌、电力配电箱、红绿灯、指路牌、休闲座椅、宣传橱窗等公用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对占用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含新建、改建、扩建)等重大市政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参与市区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及站台建设审核;参与市区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小区综合性验收;参与涉及城市容貌、交通秩序的其他事项。
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和审批,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参与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与新建工程的方案审定及验收;负责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设置和验收;负责拟订城市管理领域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立项、起草、协调、审核、报批、清理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定、错案的纠正和错案责任追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牵头办理本局的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核以本局名义发出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工作、法制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全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文书;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设施的许可审批;负责城区占道宣传审批;负责渣土运输审批;参与涉及市场、停车场、修车场(点)、洗车场(点)、餐饮、娱乐、散体建材销售、废品收购站(点)、新建(改建)楼宇外立面广告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事项的职责。
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工作,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项目审核、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负责全市扬尘治理工作。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维护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负责城市管理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监控管理制度;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情况编报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负责局机关在职人员医疗费报销工作。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奖惩任免、录用、辞职辞退、调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城管执法支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继续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临时用工的审核、指导和检查;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统计、离退休费管理;负责局机关职工和临时用工人员的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