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 外文名 "Interim measures for civil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statistical information."
编    号 建科〔2012〕141号 发布时间 2012年9月25日
施行时间 2012年11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科〔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提高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9月25日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管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是指对民用建筑能耗状况和建筑节能信息进行的收集、整理、分析、公布的活动。

民用建筑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时期内的电力、煤炭、天然气等各类能源的消耗量。

节能信息,是指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等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纳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计划中组织实施,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及相应的办公设备,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平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节能资金中列支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规划、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二)组织实施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分析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管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四)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发布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五)组织开展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对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质量控制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收集、汇总、核实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及统计资料,及时、如实向上级机关和统计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相关工作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九条 统计人员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中有权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经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被调查单位或人员应准确、及时地按调查方案填报。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二条 统计资料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提供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资料档案制度,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协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并与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公布本行政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作为对建筑节能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其考核内容应包括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和填报质量,以及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的编制质量。

其中上报时间为是否按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统计资料;填报质量包括统计资料的上报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计算机统计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的编制质量包括分析报告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在改革和完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第十九条 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中,单位和个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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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文献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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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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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局 审 批 2009年 12月 1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 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 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 目 录 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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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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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3

1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 通 知 建办科 [2012]19 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 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 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 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已纳入国家统计 体系。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 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 科 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 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 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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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委,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建科〔2012〕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13〕147号,以下简称《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实际,现就2014年度统计报表上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报表制度》规定报告期为“年报”填报范围所涵盖的全部对象:全省城镇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房(热电厂、热力站)、制冷站;2014年度城镇范围内新增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建筑。

二、报送内容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包含7个基层表和8个综合表(具体表见《报表制度》P11-23、P28-30和P36-39)。

三、报送时间

2015年3月30日前。

四、报送方式

统计报表采取电子版形式,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系统”软件逐级汇总报送。

五、其它事项

(一)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与上报工作。

(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系统”软件、《用户手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人员工作手册》、《报表制度》请到http://jznh.cin.gov.cn下载。

(三)报送前请计算综合表,并进行能耗统计数据的复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四)在报送统计数据的同时,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数据分析报告》(内容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人员工作手册》)电子版发送至qhjnbgs@163.com。

(五)未领取或丢失统计软件“注册码”的单位请与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联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认真开展本辖区的统计与数据分析工作,确保统计对象全面、统计指标完整、统计数据准确并按时报送。

联系人:孔祥珍联系电话:0971-611228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8日

西宁市建委,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建科〔2012〕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13〕147号,以下简称《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实际,现就2014年度统计报表上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报表制度》规定报告期为“年报”填报范围所涵盖的全部对象:全省城镇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房(热电厂、热力站)、制冷站;2014年度城镇范围内新增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建筑。

二、报送内容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包含7个基层表和8个综合表(具体表见《报表制度》P11-23、P28-30和P36-39)。

三、报送时间

2015年3月30日前。

四、报送方式

统计报表采取电子版形式,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系统”软件逐级汇总报送。

五、其它事项

(一)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与上报工作。

(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系统”软件、《用户手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人员工作手册》、《报表制度》请到http://jznh.cin.gov.cn下载。

(三)报送前请计算综合表,并进行能耗统计数据的复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四)在报送统计数据的同时,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数据分析报告》(内容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人员工作手册》)电子版发送至qhjnbgs@163.com。

(五)未领取或丢失统计软件“注册码”的单位请与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联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认真开展本辖区的统计与数据分析工作,确保统计对象全面、统计指标完整、统计数据准确并按时报送。

联系人:孔祥珍联系电话:0971-611228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8日

为全面掌握全省建筑能耗实施情况,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日前,省住建厅制定印发《陕西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做好2015、2016年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方案》对各地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最低统计数量、采暖地区规模以下集中供热信息最低统计数量进行了规定。按照《方案》,全省城镇内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均在信息统计范围;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相关信息统计范围为西安、咸阳、宝鸡、安康4个城市及所辖3个以上县(市、区)。记者获悉,我省将采取全面统计的方式对3000㎡(含3000㎡)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以及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统计;同时采取抽样统计的方式对全省1200栋居住建筑和800栋中小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统计。

省住建厅指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建筑节能工作计划中组织实施,做好本地区2015、2016年的统计上报工作,并于2016年和2017年的5月10日前分别将统计数据和统计报告予以上报。同时强调,西安、咸阳、宝鸡、安康四城市应做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工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三个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及时将相关数据予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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