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综合利用量核算
4.1 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4.2 住宅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2100433B
为促进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气候特点和经济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J15388-2020)》。
水是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资源也称可更新资源,它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的含义是:“其更新、或者说是再...
不可再生能源有: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 。再生能源有:太阳能、水力、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
可再生能源有:1、太阳能:直接来自于太阳辐射。2、生物能:由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储存在体内,可沿食物链单向流动,最终转化为热能散失掉。3、风能:由太阳辐射提供能量,因冷热不均产...
可再生能源论文 商学院 1016102-37 张文婷 摘要:近年来,国家积极倡导发展节能建筑,降低能源消耗。然而,由于开发商 与消费者尚缺乏节能意识, 担心成本支出过大, 加之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税收、 贷款、收费优惠等市场激励机制缺失等, 使得目前节能建筑发展举步维艰, 曲高 和寡。建筑节能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它与能源结构调整, 开发可再 生能源利用组成能源利用的重点。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节能建筑 建筑能耗发展趋势 一、 国内外节能建筑发展概况 英国根据自身建筑的特点采取了因地制宜的建筑节能技术, 其建筑节能技术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太阳能光电系统、 日光照明技术、 低碳排量建筑、 计算机模 拟与设计、玻璃技术、地源热泵制冷、自然通风、燃料电池、热电联产等。德国 节能建筑的设计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德国的节能建筑发展经历了太阳房、 低 能耗建筑、特低能耗建筑和
硕士研究生 非笔试课程考核报告 2015 至 2016 学年 第 2 学期 考核课程: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提交日期: 2016 年 3 月 7 日 报告题目: 浅析可利用资源 姓 名 齐春玲 学 号 2015030106 年 级 热能 15级研究生 专 业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所在学院 热能工程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处制 考核成绩 考核人 第 1 页 共 7 页 浅析可利用资源 齐春玲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2015030106 ) 摘要:加快开发可利用资源对于我国构建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可再生 能源发展对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调整能源结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推进我国 能源独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基于近年来国内外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利用 情况,围绕如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等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现行冶金固废综合利用标准汇编》汇集了现行的冶金固废综合利用产品标准21项,9项基础和方法标准,10项相关标准。《现行冶金固废综合利用标准汇编》可供冶金行业、下游企业等行业的科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使用。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