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 | 印发机关 | 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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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能科技〔2015〕78号 | 类 别 |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 2015年3月16日 | 施行时间 | 2015年3月16日 |
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标定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工程工业化示范数据和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由国家核准的,以新型煤化工技术和装备为手段,以煤为原料生产多种清洁燃料、提质煤以及联产热能、电力等产品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二、标定目的
第三条 标定示范工程的物耗、能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掌握示范工程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
第四条 掌握示范工程的生产负荷、各机组及转动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品种及质量指标、安全环保措施、投资强度及经济效益,判断以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值。
第五条 总结示范工程的运行经验,查找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操作和技术改造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
三、标定内容
第六条 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四、标定管理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下达标定任务,管理和协调标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标定任务,并将标定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协助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工程标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家组织和标定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定现场准备工作及标定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标定原始材料和标定报告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按有关档案和保密规定归档,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参与标定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标定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未经国家能源局允许,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标定技术资料,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标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标定前示范工程需投产运行一年以上,且应至少连续稳定运行30天以上,标定期间装置需保持稳定运行状态,负荷至少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编制标定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业内熟悉示范工程工艺及装备、经验丰富的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完成标定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业主单位应成立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组成的现场标定服务小组,配合专家组完成标定任务。
六、现场标定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前一天进入示范工程现场,召开标定启动会,听取示范工程业主单位有关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标定准备工作汇报,实地考察生产装置,确定边界条件和计算依据,完善标定方案,分配标定任务。
第十七条 对示范工程进行连续72小时现场标定,查阅原始记录,跟踪考察控制室、分析室、现场取样等关键岗位,记录关键运行数据。现场标定服务小组,密切配合专家组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72小时原始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做好物料平衡表和能量平衡表。确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计算能源转化效率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及二氧化碳(CO2)等排放强度。召开标定总结会,专家组形成标定报告和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2),并与示范工程业主单位交换意见。
七、标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对专家组完成的标定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正式的标定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正式标定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名称
附件1:示范工程标定方案(示范文本)(略)
附件2:XXX示范工程生产运行总结报告(示范文本)(略)
附件3:XXX示范工程标定报告(示范文本)(略) 2100433B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5〕78号
各派出机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各相关企业:
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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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了《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是为了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标定内容为: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了《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是为了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标定内容为:通过系统物料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物耗、水耗以及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通过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测定示范工程的能耗及能源转化效率。
局内各单位: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洞口县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1)直接标定:准确称取一定量的基准物,溶于水后用待标定的溶液滴定,至反应完全。根据所消耗待标定溶液的体积和基准物的质量,计算出待标定溶液的准确浓度。
(2)间接标定:有一部分标准溶液,没有合适的用以标定的基准试剂,只能用另一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来标定。如乙酸溶液用NaOH标准溶液来标定,草酸溶液用KMnO4标准液来标定等,当然,间接标定的系统误差比直接标定要大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煤炭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及《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洞口县境内依法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邵阳市石下江煤矿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局成立煤炭行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业务科,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业务指导,同时在相应的税源管理单位成立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归口管理煤炭行业的税收,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负责煤炭企业的管理、监控、评估和日常检查,稽查局负责煤炭企业的稽查。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将其纳入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作无证户管理。
第五条 国税机关应当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作无证户管理的纳税人,不发给税务登记证,只发给《无证户管理证明》。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国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按规定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在注销申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缴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后方可注销。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在出煤井口安装税控装置,并将出煤井口单独安装电表。
纳税人应将出煤井数、井下生产工人发名册及变动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发生井下掘进、停产等情况应及时报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应及时核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县局综合业务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煤炭、安全生产、国土、物价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办理煤炭采矿许可证的信息、煤矿管理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信息,做好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并分户建立税源台帐,切实加强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和申报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税收法定期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在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应将井下生产工人工资、出煤井生产用电情况等附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税务部门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确定;
3、按照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4、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四章 纳税评估与检查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要认真核对本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情况,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以及税控装置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况,每星期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关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同时县局组织相关科室对煤炭行业的企业的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七条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煤企业取得我县纳税人煤炭进项发票抵扣的审核检查工作,发现进项抵扣凭证异常的,要及时与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进行协调,核实清查。用煤企业的抵扣凭证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进项发票或普通发票,否则一律不得抵扣或不得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加强对煤炭企业销项发票的管理,要监控煤炭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开具发票,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行为,加强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煤炭企业的发票审核,加强对经营正常而发票用量同比下降较多的煤炭企业的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管。认真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纳税评估。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应深入调查,找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主、辅指标,根据税控装置监控情况、企业产、销、存情况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合理划分管理类型,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评估模型可以采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运用这些模型,根据行业平均电耗、工资成本等指标与具体企业的实际指标相比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在纳税评估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模型,以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堵塞漏洞。
(一)电费成本模型。每个煤矿的客观条件决定其单位产量所耗用的电量基本稳定,以此为评估依据,根据生产耗用的电量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测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电费金额÷吨产品耗用电费金额"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产量 评估期初产品库存-评估期末产品库存"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para" label-module="para">
使用此模型测算原煤产量时,评估期耗电量应扣除抽水、通风用电。"para" label-module="para">
(二)工资成本模型。煤炭生产企业大多实行管理人员固定工资、生产人员效益工资制度,计提的工资和原煤产量成正比。煤矿每月所发放的工资可以从企业提供的工资花名册上取得,或者到采煤包工队了解。测算公式为:"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所计提生产工人工资÷吨煤生产工人工资"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原煤产量 评估月份原煤月初库存-评估月份原煤月末库存"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原煤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销售单价"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所计提生产工人工资=评估月份所计提工资总额-管理人员工资"para" label-module="para">
(三)原料成本模型。煤矿企业投入生产的坑木和其生产的原煤掘进的巷道成正比,掘进的巷道和原煤产量成正比。测算公式为:"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所耗用的坑木根数÷吨煤所耗用的坑木根数"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原煤月初库存 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原煤月末库存"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原煤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销售单价"para" label-module="para">
(四)以产控销模型。凡是安装税控装置的煤炭企业都可以使用此评估模型,在监控出的产量已定的情况下,对当月煤炭销量进行测算,测算公式如下:"para" label-module="para">
首月煤炭销量=当月监控系统监控产量或按一定方法测算的产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量"para" label-module="para">
次月及以后月份煤炭销量=当月监控系统监控产量或按一定方法测算的产量 月末煤炭库存减少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para" label-module="para">
煤炭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煤炭和煤矸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para" label-module="para">
销售的煤矸石,按照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征增值税。"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原煤销量=涉煤企业购进原煤取得发票上列示的吨数 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产品数量 用煤企业提供的购进原煤未开票数量"para" label-module="para">
评估月份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月份原煤销量×销售单价
第二十一条 评估指标参数
税负率:12-15%;销售额变动率:正负50%;进项税额变动率:正负10%;吨煤生产耗用电量8-20千瓦/小时。吨煤生产工人工资在50-70元左右。
第二十二条 评估方法
根据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吨煤生产耗用电量四项主要指标及参数,测试分析:
(一)企业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二)销售额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受销售数量、煤炭价格及价外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应与产销率配合使用,同时增加价格差异率等辅助指标。通过对销售额变动情况的分析,掌握其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真实性。
价格差异率(按煤炭分类采集)=(本期平均销售价格-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100%。
(三)进项税额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上期同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额×100%。
煤炭企业的进项税额主要由木材、防护用品、火工用品、电缆配件、电力、运费等项目构成,各项目在进项税额中的构成比例相对稳定,应与吨煤原材料消耗量配合使用。同时增加抵扣项目变动率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动率等辅助指标,通过对进项税额及各项目构成比例变化分析,掌握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合理、合法性、有无虚抵进项税问题。
某项目抵扣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比率-上年同期进项税额抵扣比率)÷上年同期进项税额抵扣比率×100%。
本项指标主要通过抵扣项目的增减变化,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抵扣现象。
流动资产损失变动率=(本期流动资产损失金额-上年同期流动资产损失金额)÷上年同期流动资产损失金额×100%。
本项指标主要分析非正常损失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吨煤生产耗用电量=本期生产耗用电量÷本期煤炭生产量
由于煤炭企业地质、开采条件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进行评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指标进行取舍或作为参考。这些指标主要是吨煤生产耗用量、火工品、工资、木材、防护用品、上缴或提取的矿管费、瓦斯治理费、井巷工程基金、育林费等。
第二十三条 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组对煤炭采掘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每年进行2次以上的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需要进行日常检查的移送给本部门税务检查组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按程序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二十四条 稽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厉打击煤炭采掘行业税收违法行为。在接收税源管理、办税服务厅、行业税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稽查规定程序办理。纳税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查结后,要总结案发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议。
第五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虚开收购发票多提进项的除依法处罚外,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收购发票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税人员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按有关纪律处分条例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洞口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ΟΟ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