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公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东路47号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辖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衔接其他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林地占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管理和规划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区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石漠化防治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

(十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保护。

(十七)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八)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配合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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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本清 主持工作 2100433B

将区国土部门、区林业局的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职责,区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林业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单设的区林业局。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见问题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综合统计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承办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立项、成果管理工作。组织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策法规股:承担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指导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监督指导协调辖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交办事项。配合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权籍与调查股(区不动产登记局):承担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计、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程、规范和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开发利用股: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编制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区本级国有土地及地下空间划拨转出让、转让、收回、改变用途的审核及方案报批工作。承担区属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辖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管理全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拟订全区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区林业产业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及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林业生态旅游产业发展。负责花卉经营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审核、报批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设计;统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相关规划及其调整、审批工作。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生态修复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修复等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牵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生态工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项目规划管理股: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标核查。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建筑夜景亮化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道路、管网、雕塑、公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大型广告的设计方案审批。负责出具辖区内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地块规划管理矢量数据包和红线图,负责已建成建筑的改、扩建规划管理。负责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核准项目的选址方案。负责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规划专家评审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区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完成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保护监督股: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自然资源转用、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技术规程,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承担名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耕地、矿产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自然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落实辖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规划核查与测绘股。负责提供辖区内供应地块的地形图。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规划红线的放线、验线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辖区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划界线测绘管理;负责辖区内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辖区内地图和各类专题地图的审查;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及其他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和质量监督。负责辖区内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林政股(林业股):监督管理全区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术推广运用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承担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林业站开展辖区内林业管理工作。

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专项投资、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监察内审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行风教育。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察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违反公正廉洁、对外承诺事项等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和申诉;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信访股:负责接待、受理、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察督办本系统信访事项和维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涉及自然资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研究自然资源信访维稳工作情况。负责并开展自然资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献

嘉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需求方案 嘉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需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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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子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 编制时间: 2019/2/28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⒈项目实施背景、基本情况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 ⒉前期调研及组织论证 经与周边各县市相关部门交流及对市场的考察调研后做出采购需求 ⒊预算安排: 0 万元,其中:预算资金 0 万元,借贷资金 0 万元,其他资金 0 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一 )采购内容、数量 序号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G03 其他服务 项 1 无 (二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序号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需求明细 1 G03 其他服务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中介机构入围项目 (三)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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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集乡村特色民居建筑设计方案的公告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集乡村特色民居建筑设计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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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提升全市乡村民居建筑风格、品质;传承历史文脉;延续乡村基因;改善乡村人居环境;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展现美丽乡村新面貌;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乡村特色民居建筑设计方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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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衔接其他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开展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区林业数字化建设。

(十五)组织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区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

(二十一)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区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区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推动全区自然资源、林业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林业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七)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管。

(二十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川眉山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工作。

基本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眉山市东坡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部署和《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川办函〔2015〕178号)要求,建立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

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保委)办公室负责综合督查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体系。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等网格。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网格环境质量负责,行政主要领导任网格长。

(二)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市行政区域设为一级网格。

2.二级网格:区行政区域设为二级网格。

3.三级网格:各园区,乡镇、街道所辖区域设为三级网格。

4.四级网格:各村(社区)所辖区域设为四级网格。

(三)网格职责。

1.网格主体

(1)一级网格:市人民政府为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

(2)二级网格:区人民政府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由区环保委牵头负责全区二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环保委主任任网格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环保委副主任任副网格长,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区环保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东坡区二级网格主要职责一是明确区级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二是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明确监管工作组责任人和工作组成员;三是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和巡查、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

(3)三级网格: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园区管委会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本级网格的网格长,园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各安全环保食品监督所所长为副网格长,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内设机构为成员。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职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或者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要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4)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村长(主任)为本级网格的网格长,村(居)委会成员为副网格长,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员为成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违法案件等工作。

2.网格成员

(1)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

区环保局:一是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监管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二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区域监管和交叉执法的,及时上报区环保委组织实施;三是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四是《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中的单位职责。

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内容,承担本级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2)

各乡镇(街道)安全环保食品监督管理所(含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乡镇(街道)环保工作委托书》和《眉山市东坡区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眉东府办发〔2014〕6号)内容,承担本级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2)

村(居)委会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巡查,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

(2)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眉东府发〔2015〕14号)内容,承担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详见附件1)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厂一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逐步试点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

(五)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每年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督促和指导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月25日前)。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联系部门、联系人员信息及部署情况报送区环保委办公室(区环保局)。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25日前)。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12月6日前报区环保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委办公室,区环保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环保委办公室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区环保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一是加强指导督导。区环保委指导和监督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机制。一是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各地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各地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一是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三、四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三是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四)强化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况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附件:1.二级网格职责

2.三级网格职责

附件1

二级网格职责

序号

责任单位

职 责

1

区委组织部

1.将环保工作实绩和污染减排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指导环保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2

区委宣传部

1.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3

区人民检察院

1.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

4

区监察局

1.对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监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2.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调查,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不力或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

区目标办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区常规重点工作考核。

6

区委群工部

1.负责重大环境信访事项的协调稳控和督办落实。 2.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牵头协调跨部门、跨行业和重大疑难环境信访事项。

7

区妇联

1.引导妇女儿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文明新风、简约消费、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2.发动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 3.组织参加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8

团区委

1.负责组建管理环保志愿者队伍。 2.制定《环保志愿者参与环保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共青团员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参加环境保护重大宣传活动。

9

区总工会

1.引导动员企业职工提高环境意识,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投身于绿色企业创建,自觉参与环保工作。 2.在重点企业开展污染减排、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引导职工开展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活动。 3.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的环境权益。

10

区政府办

1.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区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2.参与督查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园区环境保护工作。 3.参与重大环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协调处理。

11

区发改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统筹协调落实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同区环保局协调各乡镇、园区和部门落实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机动车等减排工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12

区经信局

1.依法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园区外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实现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2.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提请区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3.负责全区企业节水、节能降耗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全区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4.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通讯辐射的监督和管理。 5.协助执行区政府关停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 6.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13

区国资局

1.加强对国有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防止转嫁责任和转移污染。 2.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参加绿色创建和环保宣传活动。 3.负责做好城镇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工作,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14

区教育局

1.将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计划,在各级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2.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5

区公安分局(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贮存和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 2.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排污严重的车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3.负责全区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协助生活噪音的监督管理。 4.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协助区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5.办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干扰正常环保执法的违法行为,协调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6.协助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理。

16

区住建局

1.负责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2.会同区环保局严格把关相关部门编制的城镇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 3.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与改造工作;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4.做好城镇改造和开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把工程环保验收关;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工程不予验收。 5.指导全区建筑施工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7

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县乡道路交通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2.负责化学危险品内河运输及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协助市运管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3.负责监管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禁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等行为。 4.负责汽车维修行业废品及其他污染的监督管理。 5.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8

区综交办

1.责任涉及的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2.负责监管涉及的项目建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行为。 3.责任涉及的重点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9

区水务局

1.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进行监管,指导、督促河道所在乡镇对河道内堆积漂浮物进行打捞处置。 2.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3.负责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设置的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取缔非法排污口。 4.负责管理、协调环境生态用水及城区饮用水供水和库区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5.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开采造成的扬尘、噪声、水质污染的监督管理。

20

区农业局

1.开展农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组织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态基地建设。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生产清洁种植,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3.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加强监督管理。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组织推广秸秆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5.负责对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方案和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 7.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8.依法查处违规网箱养鱼、肥水养鱼行为。 9.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0.参与负责全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调查、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

区林业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本区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全区森林生态保护规划。 3.保护森林资源,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植物与古树名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全区森林防火。 5.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配合环保部门对以野生动植物或木材为原料企业的环评工作进行审查把关。 6.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7.负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倡导生态文化,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22

区商务局 (区三产办)

1.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络建设中环保“三同时”工作。 2.推进节能型生产和消费。 3.促进绿色贸易政策体系的完善,引导“两高一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创建绿色自主品牌、建立绿色信用。 4.负责监管集贸市场、大型购物超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5.负责商贸流通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6.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7.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大机动车淘汰力度。对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的处置工作及废旧回收实施监督管理,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8.组织超市、商场等场所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23

区文旅体新局

1.协助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对选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经环保审批的,不予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 2.开展环保文化艺术和环境公益事业的宣传教育活动。 3.协助对全区旅游规划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生态旅游,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指导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 5.指导全区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宾馆(饭店)及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饭店)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6.参与绿色系列创建的有关工作。

24

区人社局

1.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在编制计划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2.帮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高素质的环保人才。 3.定期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工作。

25

区财政局

1.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力度。 2.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工作。 3.协助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26

区统计局

1.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新型工业化考核提供依据。 2.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27

区安监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 2.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排土场的安全隐患整治,防范恶性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并纳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参与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8

区食药监局

1.负责食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2.协同区城管分局实施对餐饮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29

区城管分局

1.加强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负责辖区垃圾许可管理、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质量监管,对建筑施工垃圾等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乱开乱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清运和处置工作。 4.负责辖区内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 5.牵头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污染防治和保洁工作,督促、指导城市小区道路保洁工作。 6.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7.完善垃圾清运系统,负责建筑施工垃圾清运中转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纠纷查处。 8.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新住宅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5%。

30

市工商局东坡分局

1.配合环保、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2.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或单位,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5.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 。

31

市质监局东坡分局

1.加强对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落实应急预案,防止各类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2.负责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3.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

32

区卫计局

1.负责对医疗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确保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 3.加强医疗机构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质监测。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鉴定。

33

区畜牧兽医局

1.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 2.负责监督、指导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3.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协助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4.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34

区投促局

1.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2.配合环保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助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35

区国土资源分局

1.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环保措施。 2.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督促土地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加强全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工作。 4.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5.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6.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7.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非法企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

36

区政府应急办

1.协调全区环境应急工作。 2.审查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的演练。 3.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保障,督促开展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7

区新闻中心

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在《今日东坡》、《东坡新闻》、《东坡之声》、《东坡在线》和政府网站上分别开设环保宣传专栏。 2.参与组织并做好重大环保宣传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按要求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4.负责制作年度环保工作或重要环保工作专题片等相关资料。

38

区气象局

1.建立恶劣天气气象预测预警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动,分析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2.将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纳入气象预报,在新闻媒体同时播报。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3.为环保部门开展区域综合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4.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采取人工降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39

区治理办

1.对各乡镇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监督管理。 2.负责督促乡镇集镇道路环境卫生治理。 3.综合考核乡镇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40

国家电网眉山分公司东坡客户中心

1.在建设项目申请用电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用电手续。 2.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已决定的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停、限电措施。

附件2

三级网格职责

序号

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机构

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街道)安全环保食品监督管理所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3.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辖区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安全隐患,参与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调解处理。 5.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的处理、调查、联络和协调工作;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 7.负责统计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数量,督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协助征收排污费和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8.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等重点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10.排查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等无证照违法生产排污企业,报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关停. 11.收集、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12.办理上级网格、区环保委、区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范围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液)体废弃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的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建立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环境事故隐患,落实措施,严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4.制定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园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6.接受、协助区环保局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园区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园区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8.协助调查处理园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并负责协助责任追究的落实到位。 9.负责园区环境信访维稳工作。 10.办理上级网格、区环保委、区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陈彬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汪泽洋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刘擎崔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陈勇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段勇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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