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苗木采购管理规范 | 标准编号 | T/BJZMXH 101—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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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实施日期 | 2020年08月01日 |
北京林木种苗产业协会、北京京彩燕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润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胖龙丽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海之弋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森源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圃地苗木采购流程、苗木质量标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林木种苗产业协会会员单位苗圃内种植苗木的采购管理。
2 圃地苗木采购流程
2.1 采购需求提出
2.1.1 生产人员根据苗圃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苗木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单见附录A。
2.1.2 苗木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拟采购苗木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信息。
2.2 询价与勘查
2.2.1 采购人员依据苗木采购申请,进行市场询价并做3家以上供应商比价。
2.2.2 采购人员到场勘查,确定苗木质量符合要求后,优选供应商,达成采购意向并提交上级主管审批。
2.3 合同签订
2.3.1 采购人员拟定苗木采购合同,苗木采购合同通用文本见附录B。
2.3.2 采购人员将苗木采购合同提交上级主管负责人审批。
2.3.3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签订苗木采购合同。
2.3.4 采购合同应详细描述苗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供货时间、交货地址、运输方式及要求、付款方式、必要的售后并开具正规合法发票。
3 圃地苗木采购质量标准
3.1 一般要求
3.1.1 苗木应为圃地栽植苗。
3.1.2 乔木树干通直,冠形优美,树体色泽正常。
3.1.3 灌木分枝均匀,冠型饱满,基部不脱裸。
3.1.4 根系发达且完整,根系无劈裂现象。
3.1.5 苗木芽体饱满完整,不失水,生命力旺盛。
3.1.6 苗木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
3.2 乔木的采购要求
3.2.1 用胸径尺测量乔木的粗度,
3.2.2 胸径是地面以上1.3米处测量,地径是地面以上0.3米处测量。
3.2.3 乔木的规格要求:采购的苗木胸径(地径)按1.0cm分档,如苗木胸径(地径)8.0-8.9cm均视为8cm。
3.2.4 冠幅以及苗木高度、净干高、分枝点高度应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冠幅、高度允许偏差±50cm,分枝点允许偏差±15cm。
3.2.5 乔木根系要求土球完整,无松散、无假土球现象。土球的直径应为苗木胸径(地径)的8-10倍,土球高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土球含水量适中。
3.2.6 裸根苗木的根系应为苗木胸径(地径)的8-10倍,应保留护心土。
3.3 灌木采购质量要求
3.3.1 规格要求:冠幅、高度应符合采购要求。高度、冠幅100cm以下的,允许偏差±10cm;高度、冠幅200cm~300cm的,允许偏差±15cm;高度、冠幅300cm以上的,允许偏差±20cm。
3.3.2 灌木根系要求
——采购苗木土球完整,无松散、无假土球现象。土球直径为株高的1/4-1/3,土球高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土球含水量应在65%~75%,无明显干裂。
——裸根苗木的根系为株高的1/4-1/3,应保留护心土。
3.4 地被采购质量要求
3.4.1 根、茎、叶无严重枯萎、无严重病虫害;
3.4.2 长势良好,植株健壮,根系完好;
3.4.3 宿根花卉,根系完整,无明显秃裸,不徒长,不倒伏,花蕾饱满,花茎、花头无折损;
3.4.4 球根花卉,球根无损伤、腐烂,幼芽饱满;
3.4.5 木本地被须有护心土或土球。
3.5 草皮
3.5.1 草皮叶片应新鲜无脱水现象;
3.5.2 根部土层结实、湿润,根系无脱水现象;
3.5.3 杂草率不超过5%;
3.5.4 草色纯正、无发黄、发黑;
3.5.5 草卷、草块规格一致,边缘平直,土层均匀、紧密,无破损。
3.6 时令花卉
3.6.1 生长茂盛、冠幅饱满、花色艳丽、规格整齐;
3.6.2 开花率至少达30%,剩余花蕾即将含苞待放;若开花不够旺盛,须花蕾较多(特殊要求除外);
3.6.3 花茎、花头基本无折损,不能有烂叶、烂梗,无明显干花、败花,无明显病虫害。
3.7 其它
竹类苗木根幅、土球厚度符合要求,根系无严重失水,叶片萎蔫不严重,竹鞭、芽眼保存完好。
4 苗木起挖与装车
4.1.1 采购人员督促供应商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异地)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本地),递交运输人员。
4.1.2 采购人员监督供应商按合同要求起挖苗木和包装。
4.1.3 采购人员检查苗木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后方可发车运送。
4.2 苗木验收与入库
4.2.1 采购人员与生产人员提前沟通,确定入圃苗木信息和时间。
4.2.2 生产人员依据采购合同验收进场苗木,填写苗木入库单(见附录C)。
5 苗木档案管理
5.1 档案内容
苗木经营档案包括:
——苗木出入圃记录表;
——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质量检验结果单或苗木质量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苗木标签及使用说明的复件印;
——苗木购销合同、入库统计证明等。
5.2 档案管理
5.2.1 要求
档案宜集中统一管理。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5.2.2 更正
档案资料不应随意更改,如原档案记录有误,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纠正,并将同意变更意见、更正后的档案资料、原件一同保存。
5.2.3 保管
档案应在专用档案室(柜)保管,应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等。
5.2.4 保存期限
普通林木种苗的采购档案至少应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采购申请单
A.1 苗木采购申请单
表A.1 苗木采购申请单
序号 品种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 备注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B.1 苗木采购合同范本
苗木采购合同范本
采购方(以下称甲方):
供苗方(以下称乙方):
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关于甲方向乙方订购苗木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1 采购内容:
甲方计划向乙方采购苗木,苗木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详见附件A 苗木采购申请单。
总金额为 元(大写: 整)。
2 苗木质量:
根据标准规定的苗木采购质量要求,添加需采购的苗木质量要求。
3 运输质量要求:
3.1 装、运、卸和假植苗木的各个环节均应保护好苗木,轻拿轻放,必须保证根系和土球的完好。
3.2 长途运输应特别注意保持根部湿润,可采取沾泥浆,喷保湿剂和用苫布遮盖等方法。
3.3 装土球苗木应将土球放稳,固定好,不使其在车里滚动,土球应朝车头,树冠拢好。
3.4 使用吊车装卸苗木时,必须保证土球完好,拴绳必须拴土球,严禁捆树干,吊树干。
3.5 装裸根苗木应按顺序码放整齐,根部朝前,装时将树干加垫,捆牢,树冠用绳拢好。
3.6 花灌木运输时可直立装车。
3.7 装运竹类时,不得损伤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
4 付款方式:
4.1 自合同签定之时起,根据到场情况,甲方验收所有苗木后按实际购苗数量付给乙方苗木款,甲方将酌情分批次或一次性结清苗木价款。
4.2 甲方责任:
4.2.1 甲方变更苗木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或包装要求的,应在交货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说明,否则乙方没收苗木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4.2.2 中途无故退货,乙方没收苗木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4.2.3 未按合同规定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乙方因延期验货造成的损失。
4.2.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苗木款,乙方有权利索要利息。
4.3 乙方责任:
4.3.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的苗木质量、包装质量、运输质量要求交货,同时出具苗木检疫证书。
4.3.2 苗木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4.3.3 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乙方赔偿甲方2倍缺失苗木款;甲方仍有需要的,乙方应立即照数补交,并赔偿甲方1倍缺失苗木款。
4.3.4 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偿付甲方应交货总值的 %作为违约金,同时退换苗木定金。
5 相关责任
5.1 环境保护责任甲乙双方应积极响应执行北京市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共同治理预防雾霾天气,改善环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5.2 如因未按要求施工引起的建委、城管部门及环保局环境检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乙方单位自行承担。
5.3 甲乙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本单位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构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6 其他
6.1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6.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验收所有苗木、付清所有苗木款后自动失效。
6.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苗木入库单
C.1 苗木入库单如下。
表C.1 苗木入库单
基地名称: 时间:
入库时间 入库单号 供应商 种植区域 苗木名称 胸/地径 高度 数量 单位 分类 形态 备注
姜英淑、沙海峰、王亮、王开勇、单军、赵素敏、赵玉斌、焦宇、李金苹、周晓杰、梁杰、李素丽、许栩、丁玲、黄泽、甄优美、王进财、曹姗。
重点包括供方管理,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定标决策权限,合同管理。常用的采购流程包括招标流程、议标流程、询价流程、直委流程。
对苗木有兴趣,对于各个苗圃要多跑跑。开始肯定是辛苦的,熟悉后,就不会那么幸苦了。
一、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是指以文字的形式对采购组织工作与采购具体活动的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做出的具体规定。为了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必须建立健全多种采购管理制度;以此作为采购人员与采...
本标准规定了圃地苗木采购流程、苗木质量标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林木种苗产业协会会员单位苗圃内种植苗木的采购管理。
1 / 7 园林苗木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降低园林工程建设成本,保证苗木质量,提高公司园 林建设和施工资金的使用效益, 有效调控苗木的供求平衡, 根据集团 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园林基地种植苗木和外接园林工程所 需苗木的采购。 第三条 各级职责 (一)种植养殖部职责 1、负责苗木采购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2、负责苗木采购的招标和询价比价; 3、负责苗木采购洽谈; 4、组织订购苗木的开挖和运输; 5、组织到场苗木的卸载和二次种植; 6、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苗木采购资金; 7、完成总经理安排的其他苗木采购工作。 (二)行政部 1、负责建立苗木采购信息库; 2、负责苗木采购工作的监督; 3、审核和管理苗木采购合同; 4、审核苗木采购价格和票据; 5、负责苗木采购相关资料的报批; 2 / 7 6、办理苗木运输审批手续。 (三)
** 苗木采购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 **在苗圃建设、绿化工程、绿植租摆所用苗木中的采购 行为,合理控制苗木采购综合成本, 提高苗木采购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建立有序的采购体系,保证 **在苗圃建设、绿化工程、绿植租摆、绿 化日常养护业务中所需苗木的品质,维护公司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对内、外所承接的苗圃建设、绿化工程苗木、绿 植租摆、绿化日常养护中的采购活动。 三、部门职责 根据公司要求, **目前管理运作依托公司平台进行,故公司有关 部门须参与 **的苗木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 **: 1.收集与汇总苗木资源信息及价格; 2.负责建立健全合格供应商及苗木信息库; 3.负责编制苗木采购计划和苗木采购成本预算; 4.编制及修订苗木买卖合同(协议)范本; 5.制订苗木质量保证措施; 6.苗木选定、装车、做好保湿防晒措施及掌握苗木运输车辆的 行踪; 7.建立苗木
制度名会计管理规范电子文件编码页码5-1
一、范围
第一条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二、会计业务范围及其
序规范
第二条会计业务范围10原始凭证的核签;20记账凭证的编制;30会计账簿的登记;40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50内部审核;60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70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10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20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30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证.
三、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查,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10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20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30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签发人责任人签名5-2
第五条原始凭证的审核10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2)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②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③单价及总价;
④交易日期;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①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②支付款项事由;
③实收金额;
④收到日期;20收入凭证的审核(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销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称及地址;
③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④单价及总价;
⑤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①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②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5-3
③数字计算错误;
④手续不全;
⑤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10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20未依规定程序编制;30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0《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50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0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70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四、会计记账处理规范
第七条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第八条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10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20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0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40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0会计年度终了;5-420企业改组合并;30企业解散.
第十条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10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0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30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第十一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JP〗
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第十四条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第十五条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5-5
第十六条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10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20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30编写计算等错误;40未经负责人员签核;50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2018年5月18日,《光伏产业项目运营管理规范》发布。
2018年5月18日,《光伏产业项目运营管理规范》实施。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占用征用林地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具一套申请材料和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现场查验报告。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才能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征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应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公开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通过国家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