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 | 2019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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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暂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 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 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四)近三年来无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第五条 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严禁再次转包,严禁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托方要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和委托方,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法追究承托方及上级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合同(协议)要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等,明晰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含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托管价格测算,要以应当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充足完备,产量安排合规(不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作为前提条件,防止出现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利润总额,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托方违规组织生产。采掘设备由委托方和承托方商议决定,原则上由委托方提供。
托管合同(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应在30日内,报送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同时报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托管期满需延续的,要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并履行报送手续。
第八条 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资料交接后双方在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托管结束后,承托方要将所有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及时交付委托方。
第九条 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救护队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防治机构和队伍等全部为承托方人员,其中“五职矿长”、科室负责人员应有本岗位工作经验,或具有在下一职级任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和个人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矿。
第十条 承托方井下施工队伍原则上应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自有员工占比不得低于6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必须转隶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承托方整建制调动和重新组建的队伍都要实行统一管理,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十二条 托管煤矿生产前,承托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 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托管煤矿生产前,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共同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工停产的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托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委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责令改正,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终止托管,煤矿不得继续组织生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能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的;
(二)强行要求承托方违法违规生产或冒险作业的;
(三)要求承托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四)不及时交付托管煤矿图纸资料或交付的图纸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五)强行提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影响安全生产的;
(六)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再次承包或要求承托方分包给指定队伍或人员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超能力下达或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或承包指标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承托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终止托管,并通报其上一级企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承托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存在(一)(三)(四)(五)(六)情形之一或者故意隐瞒委托方存在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承托方及其上一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托管煤矿。
(一)存在违规转包或外包队挂靠行为的;
(二)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导致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托管煤矿资格的;
(六)托管煤矿管理团队和个人存在兼管其他煤矿情形的。
第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
托管煤矿生产前,按照“谁监管、谁审查”的原则,由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核实承托方是否达到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要求,重点审查承托方必备条件、托管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
托管煤矿正式托管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作业、违规转包承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形成托管事实的煤矿,必须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调整托管队伍,签订或补充完善托管合同(协议)等。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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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4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 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 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 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 200 元。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 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 (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 ,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 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 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 50元/次,迟到罚款 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 各
1 XX公司外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外用工的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及托管各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用工是指劳务派遣人员,即与劳务派遣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用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协议及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努力 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 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应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 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 作为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对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做出 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合法
托管架 的总体结构
胜利油建自行设计制造的托管架于2000年正式安装到SL901上,并在滩浅海施工中(海底电缆,海底输油、输气管道和注水管道工程项目)验证使用。胜利油建公司对托管架不断进行改进,在作业水深5-100 m的SL902上应用了新的托管架结构。托管架总体结构包括主体机构、变幅机构、滚轮机构、电控机构4大部分。
1)主体机构
主体机构由托管架、A字架、斜拉架组成。主体机构是一个承载体,变幅机构安装在主体机构上,它们的功用通过主体机构得以实现,托管架的一端插在铺管船的尾部。
2)变幅机构
变幅机构由变幅绞车、滑轮组、吊钩、U环和钢丝绳组成。以变幅绞车为主,通过电机的转动带动变幅绞车的滚筒转动,收放钢丝绳来提升托管架,从而达到变幅的目的。变幅的幅度大小取决于托管架实际铺管施工的需要。
3)滚轮机构
滚轮机构分为U型滚轮和V型滚轮,其高度由实际铺管需求确定。液压缸是机构中的升降动力源,通过调节放在船尾的液压站控制滚轮的升降;铺设过程中也可以对滚轮进行微调,使滚轮都接触到管道。
4)电控机构
电控机构包含变幅控制、滚轮承载力闭环控制系统、水深测量系统。变幅控制。双绞车同步启动实现托管架的变幅控制。两个绞车电机通过变频器控制,两个变频器采用主从控制方式,主机通过主从总线将命令信号和给定值(速度和转矩的给定)发送给从机,从而实现两个绞车的同步。主机也可由从机读取返回的状态信息,以确认运行是否正常。
托管架,英文是stinger。是海底管道S型铺设中的重要装备之一,悬挂在铺管船的船尾,起到管道在下水过程中控制管道在托管架上的曲率的作用。防止管道因为在上弯段的弯矩过大而导致的屈服或者破裂。当前,利用托管架的深水S型铺设方法已经可以将海底管道铺设到水深2500米的海底,而且铺设速度远高于其他如J型铺管法,在未来的海洋管道铺设中具有广阔应用前景。当前,托管架作为海洋工程领域施工的特种装备,其设计技术被国外几家公司垄断。
职责简单的描述就是尽可能让业主省心,省钱,省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装修辅料的托管:装修辅料的选购、配送、退换货是一件非常琐碎的事情,这些事情是装修托管的重要服务项目之一。
2、施工工人的托管:有很多业主自己找不到好的施工工人,装修托管可以通过企业自身资源向业主推荐施工工人,但装修托管公司不能从工人工费中抽取利润。
3、施工过程监管:施工过程中,装修托管人要对装修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卫生、安全等重要元素进行监理与控制,以达到一个约定的标准。
4、售后服务:那些琐碎的事情都托管给了托管人,他们也就有了相应的权利,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质量方面,托管经理人要承担责任,售后服务方面,装修托管公司负责全面的售后服务。
1、托管经理人根据业主的设计、工艺、材料、报价等要求,设计符合需求的资金分配方案。
2、托管经理人提供材料配货、退换货服务,让业主装修更省心。
3、托管公司有丰富的行业资源。业主可自行提供服务商和装修资源,也可以让托管公司推荐。
4、施工过程,托管经理人提供过程质量、成本、工期、卫生、安全管理。
5、竣工后,托管公司提供售后服务保障。
6、托管公司收取业主的托管费,并开具正规发票。
1、量体裁衣 - 合理匹配(装修形式/服务商匹配),量身定制装修解决方案。
2、价值提升 - 合理资金分配,提高资金使用率,升级装修价值。
3、安全放心 - 专业审核(人员、设计、报价、施工组织、材料、合同等审核),保障安全,杜绝行业猫腻。
4、维护权益 - 监管售后服务,维护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