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 | 20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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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审核时间 | 2002年10月8日 |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三)主动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二)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三)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十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二)受理本行政区内乙级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级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二十条 甲、乙两级检验机构的主要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分别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审或者取消对其检验资质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五)检验工作拖延,严重影响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者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复审的;
(八)无故拒绝检验的;
(九)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整顿(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认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情况进行调查,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分析,确定申诉意见是否成立;若申诉成立,应当宣布检验结果无效,进行复检;若申诉不成立,应当向被检单位作出书面解释。
被检单位对乙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被检单位对甲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其他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组织专家组监督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全公司各车间、班组应经常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检查:全公司性检查每季度一次,生产安全部、各车间每月一次,工段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第二条...
煤矿安全管理数字化系统(简称CMDS-Coal Safety Mangement Digital Stystem), 是一项国际合作项目,由北京华信协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永煤集团与澳大利亚M...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2000,等同 ISO/IEC17025)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检验费用标准
(一)安全标志检验费用由申请安全标志的企业承担;
(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费用由维修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承担;
(三)事故调查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四)申诉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煤矿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矿井建设安全投入管理,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使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为 XXX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XXX公司安全管理 三、具体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申请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的使用由计划经营 部做出年、季、月计划,经筹建处安委会批准后由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审核经主任 批准后支出。 2、安全费用必须确保满足新增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 需要。 3、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申请与支出两条线。对挪用安全费用行为的严 格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安全投入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 (2)坚持投入以生产、安全为主的原则 (3)坚持投入与增产、提效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的投入 (6)严格遵循申报、
煤 矿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4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 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 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 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 200 元。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 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 (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 ,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 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 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 50元/次,迟到罚款 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 各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宁煤集团公司检验中心加挂使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直属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宁夏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牌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的检测检验机构。
2006年8月28日,宁夏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07年4月19日,检验中心获得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证书。
2008年4月,检验中心租用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培中心做为矿山安全实验室。
该检验中心现有在职员工41人,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29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26名,高级工程师5名,工程师3名,助理工程师8名。中心下设四个部室,综合办公室、设备检测室、仪器仪表检测室、安全评价室。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
仪器仪表、通风设备、提升设备、钢丝绳、排水设备、运输设备、非金属制品、金属制品、煤尘爆炸性、煤自燃倾向性、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检测检验能力范围煤矿34项,非煤15项。
贵州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是2003年10月19日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司办字〔2003〕29号)批复同意、2004年7月19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黔煤安监司办字〔2004〕132号)和2004年8月3日贵州省编制委员会(省编办发〔2004〕145号)批准、批复成立的检测检验机构 ,与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种职能,隶属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的正县级单位。主要任务是承担贵州省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以及受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产品类别共20项(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煤矿用一氧化碳传感器;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瓦斯抽放泵(水循环真空泵);超声波探伤;通风阻力测定;钢丝绳力学试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在线无损检测;煤矿提升机系统、通风机系统、排水系统、空压机、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热催化甲烷报警仪、甲烷断电仪) 。
中心是2003年10月19日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司办字〔2003〕29号)批复同意、2004年7月19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黔煤安监司办字〔2004〕132号)、2004年8月3日贵州省编制委员会(省编办发〔2004〕145号)批准、批复成立的省级检验机构,隶属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心主要任务是承担贵州省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