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功 能 | 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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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消极怠工,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应现场跟班指挥。 2、带班领导必须严格遵守各自各工种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 3、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4、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工作思想状况特点,具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井下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作业 6、经常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临时措施控制,并及时上报。 7、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内容明确,手续清楚。遇有不安全因素,在未排出之前或责任未分清之前不交接 。 8、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详细记录,并组织全班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 按擅离职守处理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在今天召开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宣贯会上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
煤矿预算应该有相应的定额说明
矿井设计程度要充、靠采质条件基础根据高产高效矿井机械化、集化程度高特点质量化预测先导物探、钻探等综合技术手段并依托先进计算机技术实现产质工 作态管理要求矿井设计、采区布置、产准备、采面布置采等各层或阶...
常胜煤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落实安 全主体责任, 督促矿井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及时解决 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和职工同上同下, 要把保证矿井安全生 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 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及时 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发现有危及职 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 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 生产”。 2、建立健全“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矿井负责 人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考评制度
1 关于印发 《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号令)的规定,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 特制定《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执 行。 附:《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 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奖罚制度 为认真贯彻《双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 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 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号令)的规定 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
第一条 为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1〕23号) 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矿领导是指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矿领导)。
第三条 矿党政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7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工会主席、经营副矿长等其他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少于7次,中、夜班带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实行“三八制”,分早、中、夜三班,必须保证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带班。
第七条 矿领导必须坚持轮流现场带班,并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下井的工作时间早班8:40—16:40,中班16:40—00:40,夜班00:40—8:40,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第八条 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至2个月内带班领导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检一遍。特别是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临近老空、老窑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整改到位。
第九条 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报告。
第十条 带班期间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每班汇报所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3次。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登记本上应当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第十一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升井后要填写《安全信息卡》,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责令整改的部门、时间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安检科每班定时收集并迅速反馈给需要整改的区队、科室等。矿领导带班下井所填《安全信息卡》由安检科负责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年。
第十七条 矿领导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下井带班时要提前向矿长说明,由矿长安排调度室协调变更带班计划;或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由调度室记录清楚、存档备查。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可以相应减少其带班下井次数。
第十八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里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