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煤矿防治水专业委员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能源学院。
裴世红、李先贵、刘永胜、张林山、武有才、张华、梁玉文、王芳、王育伟、王马峰、郭子华、马鹏程、刘少华、刘最亮、齐振洪、李建文、王鹏云、段彦飞、孙成祥、魏军贤、任德平、迟占国、刘树森、靳吉祥、李宏宏、赵建忠、曹海长、王文军、林培军、马宏华、周鹏、吴晓明、武俊文、张成云、聂国君、彭虎、孙占明、杨运锦、弓远程、李高鹏、刘凯、武志高、成靖、霍立江。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 2100433B
职工食堂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完善食堂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温馨、整洁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委机关就餐的职工。(三)办公室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
工程项目部属工程监直接领导下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为明确本部门内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展开,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特制度实施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
在煤矿上,只有掘进和采煤属于生产单位,其他的单位都是为其服务的,包括机电、运输、通防、后勤、供应等相关单位。 参考资料: 我在煤矿已工作9年。
息烽湘联煤矿 防治水管理制度 目 录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岗位责任制 二、矿长岗位责任制 三、总工岗位责任制 四、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 五、安全矿长岗位责任制 六、机电矿长岗位责任制 七、水文地质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八、生产技术科 九、调度室 十、探放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探放队长岗位责任制 (二)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 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文 件的要求,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3、定期组织召开防治水会议, 确保矿井防治水所需的资金到位。 4、积极引进矿井探放水所需的新设备,从资金上保证防治水工 作的开展。 二、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
— 1 — 寸草塔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把好 “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 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 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 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结 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 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 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 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 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 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汪腾蛟 副组长:张贵成 李建华 郅喜荣 张更业 张凌云 吕 彪 王文清 刘 皓 李江涛 郭 成 成 员:王贵林 杨生荣 刘向军 郝德刚 巴特尔 王 耀 王满才 马 军 樊振兴 王 硕 矿安
《煤矿防治水细则》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2100433B
本书将2009年出版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2018年修订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内容进行分页交错排版,形成逐条对比。老版本内容铺浅网与新版本内容形成明显视觉区别。条文对比包括新版本8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防治水技术、露天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附则;老版本10章内容: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罚则、附则及附录。